我国法官职业化思维的塑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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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传统法官没有形成职业化的思维模式,要完成思维转型应当选取适合我国国情的渐进式改革模式,不能滞后,也不能盲目超前.

Abstract: Our country tradition judge has not formed the professionali the ideological mode, must plete thought reforming to select suits our country national condition the evolution type reform mode, cannot lag, also cannot blind in advance.

关 键 词 :思维职业化法官独立

key words: ThoughtprofessionaliJudge independent

作者简介:孙萍(1984――),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吉林大学法学理论专业07级硕士研究生

法官职业化思维具有法律思维的一般特性.法律思维最表象化的特点是注重缜密的逻辑思考与环环紧扣的推理过程.法律思维的核心内容在于规则性思考――提取事件要素、进行案件分析、预测可能结果等过程的核心依据都是相关法律规则,即客观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官职业化思维的明显特质在于:第一,程序性思维.审判程序作为交涉过程的制度化,弥补实体法的功能缺陷.法官审判所追求的真实是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学中的求真与还原.第二,中立性思维.法官处于等腰三角形的顶点,不存在维护哪一方利益的问题.第三,保守性思维.法官遵循向过去看的习惯,表现得较为稳妥,甚至保守,而不应当对法律作过为宽泛的自由解释.第四,确定性思维.法官的确定性思维直接要求是判断结论总是非此即彼,而不同于政治思维的权衡特点.

中国一直没有出现职业化法官,在其审判过程中没有形成职业化的思维方式,其思维特点明显背离于现代的法官职业化思维模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我国传统法官在自我角色定位上就有失法官特性.他们把自己完全当作行政官(俗称“父母官”),把诉讼案件当作行政事务,把判决当作管理手段,把解决纠纷结果当作合乎民意的政绩.而事实上也正如此,历代所谓廷尉、大理、推官、判官等并不是专门的司法官员,而是行政官员,司法是行政的附属品.再者,我国传统法官不能以法律为准绳,而是司法依据多元化.一是传统法官具有听从上级的个别性指示,命令即原则的行政性思维.二是以利弊权衡为中心的政治思维倾向明显,不追求是与非的确定结论,而追求利益的调和,谋求“双赢”.三是法与情理之中,看重后者,有时不得不“屈法以伸情”.四是把民意作为衡量判决公正与否的重要标准.80年代的判断书中曾出现过的“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为其鲜明例证.另外,我国法官程序意识淡薄.法官注重法律的内容、目的和效果,轻视法律的形式、手段与过程,注重追求“客观真实”,而不讲求以证据为基础的“法律真实”.正如梁治平先生所言,“过程同样无关紧要,要紧的是结果,是社会的和道德上的效果.”同时,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没有保持中立,表现出过分的主动性.司法模式为典型的职权主义,法官处于完全主导地位.


如何塑造我国法官的职业化思维,如何使我国法官养成职业化的思维习惯,这需要在主观与客观两大方面的多种因素综合作用下,经过一个时间比较长的过程,实现我国法官思维的职业化与现代化.主观方面在于法法律知识的体系化学习,法律信仰的树立与司法理念的强化,以及司法实践操作技能的加强,客观方面在于法官教育体制的变革,法官保障制度,特别是法官独立保障机制的建构,以及社会整体法治风貌的形成.

体系化的法律知识是法官思维模式的基础,是法官思维的“硬件”,思维的最终结果在于完成法律规则与案件事实的匹配,因此,法律知识应为法官熟练掌握.法官应当明了现行法律的基本体系、基本权利义务关系及救济程序,明确支撑部门法规的原则、规则、概念等基本理论知识.书本知识的习得与前辈的传授都很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法官应当在亲历亲为的法律实践中升华法律知识的运用,能够透过法律条文看到其背后的宗旨要义与社会目的.“一个人即使具备了相当的法律知识,甚至能够对法律条文倒背如流,但如果对法律并无信仰,也不具备法律思维,根本不能成为法官.”i法律信仰是法官思维的最深层内核.只有法律成为法官内心的“圣经”时,法官才能够心怀对法律的崇敬,抵挡住一切诱惑,刚正不阿地执行法律.正义、公正、理性、中立等司法理念要不断强化,通过多种形式让法官随时感受到法律的神圣性与职业的使命感.“法官思维模式作为一种法律思维,一端连接着信仰和价值,另一端连接着说理方法和解决纠纷的艺术.”ii在法律运用这门艺术中,法官应当磨炼司法实践技能.“法官作为社会中的法律和秩序之含义的解释者,就必须提供那些被忽略的因素,纠正那些不确定性,并通过自由决定的方法――‘科学的自由寻找’――使审判结果与正义相互和谐.”iii案件的审判过程就是对法律条文具体阐释的过程.在这个过程当中,法官要剖析法律的逻辑结构,自觉运用法律解释方法与法律推理方法,还要作经验性与常识性的判断,最终将法律事实还原为程序中的“真”,取得抚平社会利益冲突的效果.

以上谈到的几方面的实现依赖于法官的良好素质,而高素质的形成更需要良好外部环境的支持.首先,所有特质都不可能天然形成,而需要专门的培训与养成.法官教育是法官思维职业化的必由之路,应当围绕着法官职业的特质,有针对性地进行职业训练,最终目标是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当前我国法官教育体制在法律学科教育、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律继续教育三大主要环节上都要着力进行有效地改革.再者,从长远来看, 法官职业化思维塑造最为关键的一步是要以法官独立为核心, 构建现代法官制度, 从制度上切实保障法官独立办案.一是要明确在宪法中规定法官独立, 使法官独立原则上升到宪政高度,二是严格法官的任职资格与选任制度,三是强化法官的职业保障, 延长法官的任职期限, 甚至确立法官职业终身制,四是提高法官的任命等级, 克服司法权地方化,五是实现法官独立的经济保障,六是规范法官的惩戒制度.iv最后,法治文明建设不仅需要法律职业人的贡献,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在一个充斥着“人治”、“专制”、“权力本位”等思想文化传统的社会环境里,法官的法律思维不仅丧失了思维的源泉和交流的可能,而且其语言、技能等品质也将在社会的大熔炉中被弱化甚至消解,最终其职业性的法律思维也就无从谈起.v法官思维在根本上是对现实社会的应对, 法官思维的转型应当选取适合我国国情的渐进式改革模式,不能滞后,也不能盲目超前.

注释:

i 康宝奇:《对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理性思考与实践》,载于《人民司法》2007 年第 2 期,第 49 页

ii 谌洪果:《法律思维:一种思维方式上的检讨》,载于《法律科学》2003 年第 2 期,第 14 页

iii [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 1998 年,第 5 页

iv 参见邬凡敏:《以现代司法理念为视角:对当前法官思维方式的分析与思考》,载于《法律适用》2004年12月刊,第49页

v 高拓:《论我国法官思维模式的塑造》,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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