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洋油污损害赔偿责任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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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海洋是人类珍贵的资源,海洋环境则是地球环境非常重要的一员.海洋环境中的污染源,泄油事故占相当大的比重,它主要来自于石油泄漏,海洋石油污染排放和海上作业过程中的溢油排放.一系列相关国际立法也由国际社会为解决此类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相继出台了.然而,随着人类开发海洋资源的快速发展和他们的科学和技术能力的提高,溢油事故风险增加,意外漏油,漏油事件频繁发生.海上溢油事故赔偿责任制度如何建立健全,及时有效的赔偿为污染受害者提供,成为值得关注的重要问题.

关 键 词 :海洋油污损害;赔偿责任

一、海洋油污的产生及危害

19世纪50年代以来,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导致石油需求剧增.世界油轮吨位,在海上运输,数量迅速增长带来的繁荣,促进了世界经济的发展,但也造成油污染事故,带来了巨大的海洋环境损害、公私财产损害、海洋资源破坏等风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载明,海洋环境污染指人类直接或间接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其中包括河口湾,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的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坏海水使用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根据该描述,石油及其制成品在勘探开发和运输、消费过程中进入海洋即是对海洋环境造成了污染.海洋油污是指船舶或其它海上装置在正常营运或者发生事故时溢出或者排放油类货物、燃料油或其他油类物质对海洋环境产生的污染.

海洋油污的产生方式大致可以归纳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船舶运输,自然渗漏,陆源.海底蕴藏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许多海底区域的沉积岩中蕴藏着油、气资源.主要有海上碰撞溢油,作业事故排油,石油平台引起的排油,石油开采中未达标含油污水的排放.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原因之一便是海洋运输,海洋的油类物质污染是最主要的污染源便是船舶.船舶油污染主要有两种情况,操作污染和污染事故.石油、天然气从海底包含油、气构造的岩石顶部的裂缝溢出即形成渗漏.自然渗漏分布的区域较广,且持续时间长.在石油进入海洋的四种主要方式中,以自然渗漏方式进入海洋的石油数量为最大.在当前生产!生活方式下,人类通过多种途径产生了油类污染物,城市污水.工业性排放!沿海炼油厂等是陆地活动带给海洋油污的主要方式.

二、关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国际法律文件

1.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于1969十一月在布鲁塞尔签署了,缔约各方意识到世界范围内大型船舶运输产生的海洋污染的危害,确信有必要保证受到船舶油污损害的人得到足够赔偿,渴望采取统一的国际规则和程序来确定责任问题和提供赔偿,因此共同努力促成了该公约的签署.公约的目的是为船舶油污的受害者提供便于向造成污染的船舶所有人索赔的机制.公约于1975年6月19日生效,已有1976年、1984年和1992年议定书,1984年议定书未生效,1992年议定书于1996年5月30日生效.

2.CLCI969的1976年议定书

协议中的1976clc1969货币单位将金法郎的SDR特别提款权的赔偿责任限额,2000金法郎每吨责任clc1969极限,赔偿总限额为2.1亿金法郎,CLC1976改为每吨133SDR,赔偿总金额为1400万SDR,该议定书于1981年4月生效.

3.CLCI969的1984年议定书

为防止或减少污染损害的措施作为补救措施补救措施推广,成本,从而进一步损害,属于油污损害的范畴CLC1984规定的生效条件较为严格,难以满足CLCI969的1992年议定书CLC1969的1992年议定书,将进入的CIC1984力条件修改为:包括4各不小于1000000总吨的油轮的国家,10个国家的批准,12个月后生效,并在实质上代替了CLC1984.

三、1971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及议定书

1.1971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

为减轻船舶所有人依CLC1969规定的严格责任和强制保险而承受的沉重经济负担,保证遭受重大油污损害的受害人得到充分的赔偿,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在1971年召开关于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会议并通过《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公约于1978年生效.

2.《1971年基金公约》的1976年议定书

《1971年基金公约》的1976年议定书将基金公约设立的最高赔偿限额4.5亿金法郎和9亿金法郎分别改为3000万SDR和6000万SDR.同时,该议定书规定基金会对船舶所有人及其保证人补贴的限额1500金法郎或1.25亿金法郎、2000金法郎或2.1亿金法郎分别改为100SnR或833.3万SDR、133SDR或1400万SDR.

3.《1971年基金公约》的1984年议定书

《1971年基金公约》的1984年议定书不再生效.该议定书规定的国际油污赔偿基金对每一事件中油污受害人的赔偿限额,包括油污受害人按照CLC1969的1984年议定书得到的赔偿限额,为1.35亿SDR.当在三个缔约国领土收到的摊款石油总量在前一日历年度达到6亿吨时,基金的赔偿限额增加到2亿SDR.该议定书取消了对船舶所有人的补贴.1984年议定书的生效条件较为严格,难以得到满足.


四、1994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油污损害指南》

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CLC1969和1971年基金公约奠定了国际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基础,为建立统一的国际油污损害责任法律制度创造了条件.国际海事委员会为加强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的国际统一立法,于1994年在第三十五届国际会议上通过了国际海事委员会油污损害指南,指南包括三部分:总则、经济损失和补救措施、清除及恢复原状费用,具体规定了油污损害的请求范围和计算方法.

在各国的实践中,合理控制的条件下对纯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受到两大法系的主要国家青睐,美国和德国还通过成文法保护包括纯经济损失在内的油污损害.

一般来说,纯粹经济损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基金公约原则在实践中的补偿,以实用主义,只要索赔人证明,石油泄漏和破坏有直接的关系,根据双方协商的结果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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