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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近年来,新生儿死亡或受伤所导致的诉讼案件频发.婴儿之殇,医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若医院侵权了,患者家庭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就一些有代表性的婴幼儿死亡或受伤案例,医疗法律专家、卫生部首席法律顾问卓小勤教授接受了本刊的专访.
新生儿伤亡纠纷上升
因新生患儿受伤或者死亡,导致的医患纠纷越来越多.
案例1:女儿无手
荧荧于2003年出生时,右手自手腕以下荡然无存.荧荧父母认为,由于医院未按相关诊疗常规认真全面履行产前检查义务,导致悲剧的发生.2005年,荧荧父母将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精神损失费、残疾儿生活补助费等近50万元.
(来源:羊城晚报)
案例2:婴儿弱智
2006年9月,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王女士产下一弱智婴儿.她认为,生下智障儿的原因,是某医院没有按双方的约定使用进口检查仪器,也没有为她做孕中期唐氏综合征产前筛查,使她错过了终止妊娠的机会.2007年,王女士以医院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起诉,要求该医院支付住院费、婴儿住院预付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21261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案例3:新生儿骨折
2008年3月,童童(化名)在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妇产科出生.后经检查发现,童童右锁骨骨折(断离).2009年3月,童童父母以医院接生时存在过错为由,将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起诉到法院,索赔1万元.
(来源:京华时报)
案例4:三胞胎死亡
2008年,李明(化名)妻子怀孕,在北京玛丽妇婴医院做产前保健.两次B超检查后,均被告知为双胞胎.8月,李妻产下3名婴儿,由于胎龄太小、体重太轻,三胞胎被抢救后仍相继死亡.
李明夫妇认为,医院违反诊疗常规,查体不细致,导致未能发现怀有三胞胎,丧失了在妊娠早期实施减胎手术以及使胎儿正常发育的机会,遂于2009年1月,将该妇婴医院告上法院,索赔医疗费、营养费等10万元.
(来源:京华时报)
专家详解法律责任
卓小勤教授告诉本刊记者,目前出现的案例,主要有产伤赔偿案、不当出生案等.医院的责任主要是过失责任.他对相关问题,做了精辟阐述――
说法1:产伤案
第一种情况,难以避免的产伤.
比如,孕妇难产,医院为了救产妇和孩子,采取医疗措施,必须要拉孩子的手臂,让孩子锁骨骨折的话,那么,医院就不一定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不一定要承担责任.
医院在产妇生产前有检查的义务,该检查而没检查,或者没有选择更好的生产方式,比如该剖腹产而没有选择为产妇进行剖腹产的话,医院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医院承担的责任大小,根据具体的案例而各有不同.
第二种情况,现有医疗技术水平固有的局限造成的产伤.
有些产伤是在产前检查中无法发现,而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这些损伤是现有医疗技术水平固有的局限造成的,难以避免.在这种情况下,医院就不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例如,多胎怀孕做B超误诊后,发生婴儿死亡事故的,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为多胎死亡的责任原因通常不会很明确,不一定是一种过失,至少不一定是一种严重的过失.这有三个方面的原因:首先,B超并不是一种精确的影像学检查,只是一个很模糊的影子;其次,多胎在影像中是很不容易分辨的;最后,这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多胎死亡的几率非常高,也就是说,即使事先查出是三胎的话,也不一定能避免死亡的结果.
因此,即便能够确认医院有过失,存在误诊,像多胎这样的情况,误诊和婴儿死亡之间并不一定有直接关系.
说法2:不当出生案
不当出生案是最新、最前沿的诉讼类型之一.这类案件很难决断,因为即使在产前告诉母亲孩子先天缺陷的事实,母亲是否会做出终止妊娠的决定,事后很难知道.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优生保健.如果在产前保健中检查出胎儿有先天缺陷,医院有义务及时告诉产妇,由产妇自己决定是否终止妊娠.而如果由于医院在产前检查中,应当检查出来而未检查出来的,使得孕产妇丧失了终止妊娠的机会,还要抚养有先天缺陷的孩子,那么,医院就应该承担责任.
说法3:患者家庭维权建议
提起诉讼是最好的维权办法.
首先,任何诉讼都是在打证据,医疗诉讼也不例外.此类诉讼,最重要的是保存当时的病历,应该越早越好.
其次,注意收集病历以外的其他证据.尤其是在案发当时,同一病房的病友的证言等,应该尽早收集,确定下来.
最后,涉及的一些物证,如所使用的药品、用过的输液瓶之类,应尽早保留做鉴定.如果有发生死亡的话,就涉及尸体解剖的问题.新生儿死亡的原因通常比较复杂,可能是过失造成的,也可能是婴儿先天原因导致,需要尸体解剖确定具体原因.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9年6月上半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