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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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保证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现了司法公正.但是,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文章通过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实行刑事法律援助的意义,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完善这几面内容进行分析,来探讨现今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关 键 词 ]刑事法律援助;援助对象;援助范围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体现了司法的公平,使公民享受到平等的司法权.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保障了那些因经济问题无法承担法律费用的当事人得到应有的诉讼权利,实现了司法的正义.

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刑事法律制度,但由于每个国家的经济、文化和法律普及程度的不同,对刑事法律制度的定义也不尽相同.在英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国家通过刑事法律援助经费援助那些在治安法庭、巡回刑事法院和巡回上诉法院中受审的刑事被告人,让他们能够通过法律援助委员会获得应有的法律帮助.[1]在美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特殊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当其的经济能力不足以支付律师为其辩护的时候,法院会为其选择律师或者辩护人,使其得到法律援助.[2]我国自1996年建立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以来,理论界对其的定义各不相同.一种观点认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指为那些因经济问题无力承担法律费用的人群,提供免费的辩护或代理等法律保护.[3]另一种观点认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指为了使贫弱者的合法权利得到充分体现,国家减免那些特殊情形的被追诉者的法律费用,为他们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还有一种观点则认为,在刑事被告人因为经济等原因无法承担诉讼费用时,法院可以指派职业律师免费为其辩护,而把这个规章制度概括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通过对以上不同观点的整理归纳,刑事法律制度的概念大致可定义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那些因经济等原因而无法承担律师费用和法律咨询费用等法律费用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等人群,在国家的帮助下,可以获得无偿的免费的法律援助和保护.

二、实行刑事法律援助的意义

(一)保证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法律制度追求的是公平与公正,公平公正是法律制度的永恒目标.法律的终极目的是让那些触犯法律法规和破坏社会安定团结的罪犯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而让那些无罪的人或者被冤枉的人能够不再被法律追究.刑事法律援助可以帮助司法部门实现这种目的.建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可以保障那些因经济困难而无法获得法律支持和援助的犯罪嫌疑人获得平等的法律帮助,让他们能与追诉方享有平等的地位.当控方和辩方能真正平等的进行对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才能得到体现.犯罪嫌疑人也能在司法程序方面得到应有的公平公正.

(二)特殊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证

人权是现在全世界都在关注的焦点问题,我国对人权问题一直是高度重视的.人权对于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人权不以性别、宗教、种族、信仰、经济能力、教育背景和社会地位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当前社会中仍存在特殊困难群体,他们生活艰辛,经济困难,有些甚至连基本生活能力都没有.他们普遍受教育程度不高,在涉足法律问题时,根本不懂得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或者请求法律援助自己.因此,建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方面的矛盾,让特殊困难群体在法律面前也是平等的,保障了特殊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

(三)保证无罪的人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形式讼诉的最终目的是让那些有罪的人得到法律的制裁,无罪的人得到释放.而案件的真相是要通过大量收集案件相关资料和证据才能得出的.律师在收集资料和证据这方面起到的作用不容小视.同时,由于法官的能力和水平参差不齐,对于犯罪者的惩罚力度有时候不能恰到好处.面对这些问题,就需要辩护律师协助解决.然而由于种种原因,部分犯罪嫌疑人并不能获得辩护律师的这些法律帮助.因此,建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可以保证对犯罪嫌疑人准确的定罪,确保误判错判的发生.

(四)受援助群体的法制观念得到提高

我国要想真正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仅仅依靠法律制裁是远远不够的.应该让人民懂法、守法,了解哪些事情是可以做的,而哪些事情是触犯法律法规的.尤其对那些社会底层群体来说,他们受教育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因此,建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可以帮助受援助群体了解其所犯的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


三、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机关对法律援助的重视程度不高

在社会地位和职权配置方面,法律援助机构没有强制力去要求公检法三部门与其紧密配合,让其执行法律援助的功能.公检法三部门也没有完全重视和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当一些被告人提出法律援助时,没有及时甚至根本没有将申请转交给法律援助机构.同时,有时候被告人的申请被转交后,当法律援助机构在进行法律援助时,司法机关也不给与充分的配合.甚至有些司法人员认为凭借自身的办案经验便可断案,无需法律援助机构派出的律师插手.

(二)刑事法律援助的覆盖面较小

刑事法律援助的援助对象应该是那些因经济困难而无力承担法律费用的被告人和盲、聋、哑、未成年人或及被判处死刑的可能性极大的刑事被告人.但是在执行过程中,目前法院只对后者那五类人群提供法律援助,而对经济困难的被告人要进行经济审查后才能考虑是否实施刑事法律援助.然而,我国大部分地方法院把“经济困难”的标准定义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这就使得刑事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变得狭小了.

(三)援助律师自身缺乏很强的责任心

因为法律援助的律师,大都是无偿为被告人辩护.因此他们辩护的积极性不高,工作会存在应付的现象.他们可能仅去见委托人一到两次,调查取证也漫不经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只是寥寥几句,应付差事.有些更是在援助中途就将援助工作拒绝.同时,援助律师的水平也参差不齐,有些援助律师是一些刚入行不久的年轻律师,辩护经验欠缺.由此,被援助的被告人得不到良好的法律援助. (四)法律援助的经费不足

受到法律援助的被告人的法律费用是由国家支付的.可是,目前国家还没有对法律援助工作统一拨款,这笔经费基本由地方拨款.但是有些地区经济落后,根本无法承担援助律师的办案费用,使得律师办案积极性不高,法律援助成效甚微.

四、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刑事法律援助体系,使其逐渐成熟化

现今我国刑事法律制度开展的不尽如人意,主要原因就是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来保障.我国在2003年曾经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但是经过几年的观察,实施效果并不显著.如果想让刑事法律援助真正被贯彻到实处,让其真正发挥价值,我国就应该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立法化,让刑事法律援助成为一个单独的法律.通过这种办法,刑事法律援助就可以真正意义上有了法律法规的支持,可以避免一些司法机关的不配合,增加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可操作性.

(二)适当扩大刑事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

刑事法律援助的宗旨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经济困难的审核方面,如果按照最低生活标准去衡量被告人的经济能力,就会使很多无经济能力去聘请律师和支付法律咨询的被告人得不到有效的刑事法律援助.因此,在刑事法律援助的经济审查方面,要根据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去因地制宜,灵活掌握,不能一概而论.同时,应该将那些存在语言不通的外籍被告人士以及存在文化差异的少数民族被告人也纳入到刑事法律援助对象当中.

(三)加强律师准入制度,均衡律师的地区分布

多年来,我国律师职业考试一直存在着东部地区通过率远高于西部地区.与此同时,由于东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经常出现西部地区的职业律师大量涌向东部地区,使得西部一些地区律师数量远远小于刑事法律援助的需要.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应该出台一些政策和办法.比如,将律师的刑事法律援助作为律师职责的一部分;在律师职业考试中,对西部地区考生施行加分政策;国家在西部地区的刑事法律援助拨款上适当倾斜,保证西部地区律师的生活得到保障.

(四)利用网络技术,提高刑事法律援助的效率

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与人之间信息交流的方式也发生着改变.传统的交流方式已经被现今的网络技术取代.网络打破了时间空间的限制,人们足不出户就可以获得大量的、多种多样的信息.网络加速了信息全球化的发展脚步,缩短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我们可以把网络技术的特点可以充分发挥到刑事法律援助中,利用网络技术平台,搭建司法部门与被刑事法律援助的人群之间的桥梁,增强司法部门之间以及司法部门和刑事法律援助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提高刑事法律援助的效率.

(五)我国律师制度和律师服务标准要不断完善

在我国,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权利还没有得到相应的保障,律师不能对案件开展有效的而且独立的调查取证工作,使得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不能对受援者提供充分的辩护.久而久之,律师对刑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逐渐减少.并且,现在我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衡量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援助,致使律师在法律援助中经常出现不负责任,应付差事以及中途拒绝工作等现象.因此,为了有效地开展刑事法律援助,我国要尽快制定出切实有效的律师制度和律师服务标准.

五、结语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让那些经济困难的被告人以及其他一些特殊困难群体也享有了通过法律咨询和律师辩护等来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但是由于受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人们对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认识等方面的制约,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将依旧是法律工作者热议的焦点话题之一.

[参考文献]

[1]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2]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比较法考察[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

[3]江礼华,杨诚.外国刑事诉讼制度探微[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4]刑事法律援助的调控范围与受援对象——兼评《刑事诉讼法》第34条[J].江西社会科学,2002,(04).

[作者简介]张唤民(1966—),男,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河北张唤民律师事务所主任,研究方向: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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