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聘用关系的法律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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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我国各类劳资关系中,《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了绝大多数企业中的雇佣行为,而《公务员法》则是调整国家公务员的人事行政关系的法律.但是,对于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其聘用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一直没有予以明确.

关 键 词 事业单位 聘用关系 法律问题 探析

作者简介:樊静玲,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

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06-02

一、事业单位聘用关系现行法律适用情况

2002年7月,国务院转发了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规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对于事业单位聘用制的法律适用:聘用合同法律关系被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但同时立法机构考虑到事业单位用人制度一定的特殊性,在法律适用方面做出一些特别规定.可实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一般法补充特别法的原则.也就是说,对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并非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而是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其他规定的问题上才适用《劳动合同法》,即《劳动合同法》的适用仅仅起到补充作用.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至今对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进行规范,涉及到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法律规定也极少,多是一些部门规章,造成了对事业单位聘用关系的法律调整出现的诸多问题,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法律现状令人堪忧.

二、事业单位聘用关系现行法律在工作实践中的法律欠缺

从我单位近几年实施聘用制管理的存在的问题分析,现行事业单位聘用关系由《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来调整,在实践中反映出不少聘用合同的法律欠缺,造成了目前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制的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意见》和《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冲突,使得某些人事争议申诉无门

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多为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于这类人员来说职称、职务的晋升是职业生涯中显得尤为重要.目前,以科教文卫为主的事业单位发展迅猛,福利待遇、保障机制相对较好,一方面使得单位中人才济济,但另一方面也使职称评审、职务任免工作竞争激烈.近年来“因考核、职务任免、职称评审等发生的人事争议”也不少见,但员工在申诉上却投诉无门.根据《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在定期和聘期考核的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但根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对“因考核、职务任免、职称评审等发生的人事争议,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既不能进行人事争议仲裁,也不能提起诉讼.这使《意见》上的规定形同虚设,不能很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二)《意见》忽略了对事业单位人事关系的管理

由于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除了聘用关系之外,还有人事关系,也就是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在实践工作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况,聘用人员提出辞职,与原单位解除了聘用关系,原单位也按照《意见》的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退工手续,并发放退工证明,但却冻结该离职人员的个人档案,以至于离职人员在解除聘用关系后,不能正常流动到其他单位,即使流动到其他单位,对其过去的工龄、经历等都难以认定.《意见》对于人事关系的解除方面的空白直接导致用人单位钻法律政策的空子规避聘用人员离职后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严重侵害聘用人员的切实利益.

(三)《意见》部分条款内容上缺乏合理性,造成管理困难

用词模糊,界定不明.“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的界定很模糊.聘用合同在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中规定:“患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对于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没有以目录形式列出.以至于在人事仲裁中,受聘人员只要出示诸如高血压、糖尿病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证明,均不能解聘.这也造成了事业单位中存在不少长期奉养的员工,无法解聘.

三、完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尽快建立一套完善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法律规范

在当下我国有关事业单位聘用关系的行政法规和法律几乎空白,只能采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作为特别法来对聘用关系的进行调整,因此,我们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适用于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关系的法律,区别于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事业单位聘用关系法律制度与公务员法、劳动法律制度并存,分别调整社会不同领域的、不同用工方式、不同特点的的劳动关系.

目前,我国虽然已经颁布了几部涉及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法律,如《教师法》、《执业医师法》等,但这些仅仅对不同行业上的准入标准、操作规范等进行了法律规定,并不涉及聘用关系,也没有事业单位各行业完整的法律体系.因此,国务院应尽快制定出台专门的行政法规,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管理各个环节层次较高、配套完备的法规体系.

(二)消除现有法律冲突

在立法内容上要通过现有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调研,总结10年来事业单位聘用制实践中的存在的突出问题,梳理现有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相关政策,消除政策上的冲突,进一步充实完善.

(三)完善配套人事制度 1.人事争议制度

目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在实践中还不能完全解决诸如人事争议仲裁的范围对象内的所有法律问题.从立法角度看,应尽快颁布人事争议仲裁法规,建立人事仲裁制度完善的法律体系,以彻底实现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与司法制度衔接.

2.社会保障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聘或解聘后,也应将其纳入社会再就业援助计划,通过建立事业单位人才和劳动力调剂市场,同时实行政策和税收、费用等方面的优惠,以满足符合专业技术和岗位要求的人才应聘需求,也可即时调剂到其他事业单位或企业内合适的岗位,使他们及早就业,缓解就业压力,减少社会矛盾.

3.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我国人事档案管理遵行“档随人走”的管理制度.但由于现行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不完善,与事业单位聘用管理制度没有很好地衔接,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弃档”、“扣档”的现象,它的传统的管理模式已经渐渐地不能适应事业单位人才流动的需求.人事档案制度也应该以个人的自由流动与发展的权利为前提,以人为本,使人事档案关系与劳动关系相分离,建立专门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这样才能保证人才的积极流动,实现人力资源的最优组合.

随着我国事业单位十多年改革的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聘用关系也随着改革的深入进入一个转折的时期,因人员聘用问题而引起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有逐年增多的趋势,其主要原因也就是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关系法律体系的不完备以及相关配套政策的繁杂.目前,人事争议仲裁制度虽然建立,但与其权利义务的有关的实体法律规范仍然不明.事业单位聘用关系的法律监管一直都处于真空区域,《意见》的规定成为了事业单位聘用关系调整的唯一的制度依据.该规定在经过10年的实践检验后,已全面深入的被事业单位所运用,但该规定无论是从立法层次上或是规定内容上都存在欠缺,法律依据严重缺失,造成因聘用问题产生的矛盾也逐渐增多.《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对事业单位聘用管理的法律健全有所突破,但立法者考虑到事业单位的特殊性,在立法时采用了实行特别法由于一般法、一般法补充特别法的模式.这种模式只能说是将聘用关系纳入劳动关系的探索、过渡阶段.同时,作为特别法采用的一些部门规章的某些规定还与已经出台的《劳动合同法》要求相冲突.因此,建立一套完备的事业单位聘用关系法律体系,是我国事业单位法制建设发展的重中之重.


注释:

《中华人名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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