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人情的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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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情与法是法学界的一个常新的话题,时常探讨持久面对,只因为没人能得出一个四海皆准的定论.但凡想谈起或谈清情与法的关系,都得有所凭借不能泛泛而谈.本文通过挖掘潜藏在《曹刿论战》《玩偶之家》两部文学佳作中的情与法的线索,得出情高于法、寄情于法的关系.当然不论是文学作品中的人们还是现实生活中的人们,都无不生活在情与法的纠缠碰撞中,而本文试图在这情法斗争中找到出口――寄希望于生活.

关 键 词 曹刿论战玩偶之家情与法

作者简介:董红,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李鑫,内蒙古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龚涛,内蒙古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015-02

人情与法的话题常新,二者的争论未曾停止.关于这个话题的陈词滥调也常出现假大空话,但要想好好探究情与法的关系,就得有所凭借.伟大的作品必有常人所无法企及的地方,或简短的语言蕴含深刻的哲理,或看似平静的文字暗藏对现实的批判.本文试图挖掘两部国内外的经典文学作品中所蕴藏的情与法的关系,并在纠缠搏杀中打开出口.

一、《曹刿论战》:情高于法

《曹刿论战》一直以来都被作为一篇以少胜多的战略战术的经典传诵,但短短200多字所传达的信息并不仅仅局限于作战指挥方面,从法学角度来看,曹刿和鲁庄公的对话还隐含了一定法律与人情的思辨.

曹刿在得知鲁庄公“将战”国力上升的齐国时,不顾众人“肉食者谋之,又何间焉”的疑虑勇于进谏鲁庄公“何以战”.鲁庄公一答:衣食之类不敢独享,定与他人分享;二答:祭祀时不敢有半点欺瞒,一定忠于神明.能够与他人分享物质享受的君主固然不错,但是,这种分享难道不是限于身边的达官贵人吗?而仰仗祭祀祖先的忠诚来唤起同祖同宗政治精英的支持虽然可以起到强调血亲、亲情,以联系各地同姓诸侯;可以通过强化意识形态,加强正统统治的意识,追溯国度所信奉的政治传统,但是政治精英抑或家族成员毕竟在少,而仅凭借此打仗胜算颇小――两个方案不可行皆在于所争取到的力量有限.

经过曹刿引导,鲁庄公领悟到了“何以战”的真谛――“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狱”因我国古代民刑不分,制裁措施皆为刑事手段,应扩大到各类案件;“情”若解释为实情,即“虽然不能查明实情”,又如何“必以情”,恐前后矛盾,此处“情”应是情理、人情.至此曹刿和鲁庄公一致认为所有案件应当认真办理,不能查明实情的一定按情理办,才能得民心并凭借“人和”制胜.此处曹刿并没有像之前一样给鲁庄公一个肯定或否定的理由,但不管是出于单纯的对文章凝练的追求还是对话者双方心领神会无须言表,这都无疑是该篇的精髓所在.

当时虽无明确“法律”的概念,但是周公所制之“礼”在那时即为主要社会规范,统治者治理社会的主要工具,百姓行事依据、生活准则,其所起的作用相当于现代社会的法律.文章不“必以礼”而“必以情”的根源在于不管是统治者还是百姓,都认为“情”才能给人以公平正义,才能满足人的需要.而这一认同感的根源在于人们的信仰:情高于法.

法也好礼也罢,都是提炼于世俗社会,人情是世俗社会运转所必不可少的要素,法、礼想要维护社会秩序就要以人情为根基,其来源于人情亦要以维护人情为己任.但由于人类社会的复杂性,难免产生合情不合法、合法不合情的事.制度之间的优先序位往往在冲突时才得以显现.情法抵牾时,人们习以为常的是以情变法、舍法取情,秉持人情至上的理念,只因情高于法.“情是永恒的,而法则是可以变通的”.古代的春秋决狱、原心定罪等都是以情变法,情高于法的鲜明例证.

法律与人情的较量不可避免,人情高于法律不仅体现在以情变法;也体现在法律本该插手的地方却显示出无能与无奈.固有弊端,但是和西方的“开口就是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相比,我们中国尚情的传统的确解决了许多法律不能解决的事,帮助了许多亟需公平正义的人,弥补了法律的不足;也确实使中国社会呈现出一种情趣和生气,“不能不算一种优长与胜利”.而《曹刿论战》中的鲁庄公选择坚持“必以情”,既体现了仁君之本、忠于职责的态度,也体现了国家宽和的治理方针;依“情”的更高追求,更符合人们的期待和当时社会制度现状,难怪二人均认为可以通过这种关乎每个人利益的司法制度来赢得百姓的支持.

二、《玩偶之家》:寄情于法

《玩偶之家》是与莎士比亚和莫里哀齐名的挪威著名戏剧大师易卜生的代表作,一直以来被认为是通过娜拉形象的塑造,控诉资产阶级私有制下男权中心思想,倡导妇女解放,对现实进行深刻批判的作品.伟大的作品其所饱含的深意绝非限制于一个点或面,本剧被世人熟知在于其为妇女解放所作出的贡献,但我们也不能忽略它在其他方面的深刻认识,本文就有感于其中关于法律与人情的影射.

娜拉和海茂尔“正正经经的谈话”是全剧的,是所有潜藏问题爆发的时刻.娜拉摊牌决定要学着先做一个人,离开家,海茂尔惊呼不允许她走,为说服娜拉,海茂尔的第一件武器:对孩子和丈夫的责任.海茂尔认为这是娜拉最神圣的职责,放弃职责是“荒唐”的.此刻的海茂尔还如此混沌说出这样的话,可谓是愚蠢至极,摊牌的娜拉决定离开都是因为家庭生活让她失去自我丧失人格.难怪娜拉对他说:“首先我是一个人,跟你一样的一个人,至少我要学做一个人等也不能一味相信书本儿里说的话.什么事情我都要用自己脑子想一想,把事情的道理弄明白.”无话可说的海茂尔又端出宗教信仰说:“难道在这些问题上没有颠扑不破的道理指导你,难道你不信仰宗教?”宗教信仰可谓是这个国家的软“法律”,海茂尔认为信仰的力量会唤醒疯狂的娜拉但他错了,私有制下的宗教信仰不能给人以真实的答案,娜拉据理力争“除了行坚信礼的时候牧师对我说的那套话,我什么都不知道.牧师告诉过我,宗教是这个,宗教是那个等我要仔细想一想牧师告诉我的话究竟对不对,对我合用不合用.”

一向百依百顺的娜拉如此严肃反抗,海茂尔急了眼于是拿出了最有力的武器――道德和法律.海茂尔胸有成竹地说道:“要是宗教不能带你走正路,让我唤醒你的良心来帮助你.你大概还有点道德观念吧?”娜拉也承认,对于道德和法律“这个问题不容易回答”,但觉醒的娜拉有自己的想法,对法律有这样的一种寄托――“我也听说,国家的法律跟我心里想的不一样,可是我不信那些法律是正确的.父亲病得快死了,法律不许女儿给他省烦恼.丈夫病得快死了,法律不许老婆想法子救他的性命!我不信世界上有这种不讲理的法律.”娜拉觉得法律应该理解她帮助她,否则这法律只能是“不讲理”的,而且在她内心也不是“正确的”.其实海尔茂也不懂法律究竟能不能懂人情,为了胡乱的搪塞那个他到现在认为是小宝贝、“泥娃娃孩子”的娜拉,故作玄虚地说:“你说这些话像个小孩子.你不了解咱们的社会.”他把这个问题一下子划到了成年人必知的生活常识里,好像不知法律不懂人情就像小孩不知道下雨是自然现象一样可笑、幼稚.但心意已决的娜拉才不管现在的自己在丈夫眼里的形象,回道:“我真不了解.现在我要去学习.我一定要弄清楚,究竟是社会正确,还是我正确.”剧本此处同《曹刿论战》一样,作者并没有把自己的想法轻易袒露,或者他自己也没有找到答案,而是把问题留给读者去探寻.正如鲁迅先生所说:“易卜生并无解答;而且他已经死了.即使不死,他也不负解答的责任.因为易卜生是在做诗,不是为社会提出问题来而且代为解答.”易卜生没有告诉我们法律不允许女儿为父亲省烦恼,妻子救快要死的丈夫,而甘愿成为人们心中“不正确的法律”时,娜拉该怎么办?这需要我们自己解答.


当法律和人情“狭路相逢”时,法律丝毫不给人情让路使多少个“娜拉”不解.但是强硬的法律不仅在与人情的较量上丝毫不示弱,在被人们质疑的时候也是岿然不动的.不可否认,法律的权威就在于它必须要保持至高无上的被信仰,在于它的强制力必须有效地阻断人们对法律质疑的现实抒发.法律这一铁面无私甚至不近情理的形象也确实被人们渐渐接受,甚至成了常识,好像谁要是不知道就很可笑、幼稚,“像个孩子一样”,缺乏生活经验.

法律本身是不会对人情让步的,若要法律能够通情理,变得“讲道理”,只能是一种希望罢了――寄情于法,表达一点希冀之情.但是寄情于法能产生现实的作用吗?对此法律不屑给出答案,人情也无能力给出答案,我们只能翘首以望向“社会”.

三、对生活的信仰

抛开制度上的优劣不谈,《曹刿论战》中我们读出,人们对情高于法的信仰――“必以情”,必有其原因:生活中的某些时候,人情更能满足人的需要,正义的传递亦或者是阴谋的得逞.但《玩偶之家》也告诉我们法律不是随意被人扭捏的,不是随意的就可以以情变法的.法律有自己的高傲之处,有自己的固执,你不能强迫它“温柔体贴”,只能是寄希望于它的改变――法能懂情,法中有情.希望只是美好愿望的表达并不必然导致法律领悟其中真谛顺便善解人意的做出退让.

当人们坚持情高于法时,显然此时的法律是软弱的或者无能的,情高于法不仅仅存在于信仰上,更重要的是现实的落实;但是法律固执起来时,法律不给人情一点余地,当然就只能顺从法律,此时希望法律“懂得”人情现实上不可能,而只能是一种思想的寄托,一种情思.而这之中最让人头疼的就是人们在想以情变法的时候发现法不让情,在想严法贯彻时发现法屡屡被突破.法律、人情都贯穿在人们的生活中,这样,当单纯的对法律的信仰,对人情的向往都不能帮助我们摆脱困境时,我们只能望向生活.

注释:

①徐中舒.左传选.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34页.

②马小红.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44页.

③梁漱溟.东西文化及其哲学.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152-153页.

④[挪]易卜生著.潘家洵译.玩偶之家.易卜生戏剧集(第二卷).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8页.

⑤鲁迅.娜拉出走后会怎样.鲁迅全集(第一卷).人民文学出版社.2005年.第1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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