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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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阐述了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得到的保障现状,分析了导致受教育权受损的原因,提出了切实保障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措施.要加强和完善教育立法;设立专项经费,确保义务教育经费的正确投入;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认真解决好留守儿童的受教育问题.

【关 键 词 】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保障措施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从农村到城市打工,子女留在户籍所在地农村,并因此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的17周岁及以下的未成年人.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农村留守儿童问题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而进入人们的视野.2012年9月,根据教育部公布的数据,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中农村留守儿童共2200.32万人.其中,在小学就读的1436.81万人,在初中就读的763.51万人.[1]

受教育权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留守儿童受教育权是指农村留守儿童依法享有由国家提供和保障的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和条件,通过学习,能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从而实现个体全面发展的基本权利.我国目前存在一系列保护儿童受教育权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只对一般儿童的受教育权做出规定,没有专门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做出具体的法律保护,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经常受到侵害.那么,探寻此问题的解决之道就是十分必要的.

一、农村留守儿童的受教育现状

自从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宣示“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开始,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逐渐成为各国制订一般法律的原则.我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这体现了受教育机会均等的原则,这一原则不仅是国际社会普遍公认的教育理想,也是被国际法准则和各国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基本保障了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但是对于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问题的保障却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还存在以下问题:

1.入学机会权保障不足

《教育法》第18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从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受教育权利的相对方主要是指国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家庭、社会.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是一种权利义务复合的法律规范,这种法律规范主旨在于规定受教育权利是一项不可放弃的权利.既然这样,儿童就有权要求国家为其充分接受教育,提供充足的物质和制度条件.目前,多数农村留守儿童居住在偏远的农村地区,村庄的分布比较分散,由于撤点并校政策的实行,农村大多数村庄的小学已经消失,由于年龄太小,很多达到入学年龄的农村留守儿童由于上学路途遥远,要么放弃求学,要么进入寄宿学校.虽然国家近年来也在加大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但因为国家的财力有限,加上国家对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不均衡,大量的资金流入城市学校,对农村学校的经费投入就显得非常的不足.

2.受教育的条件严重不平等

受教育条件平等也称受教育过程中的平等,指的是受教育者在享有的教育资源如:师资水平、教学设施、设备、发展机会、关注程度等方面得到同等的待遇.

抛开城乡教育条件的差异,仅从农村留守儿童和普通农村儿童的对比来看.在农村基础设施极度不完善的条件下,学校无法保证住校学生基本生活设施的齐全,这对他们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相形之下,对于普通农村儿童,由于父母长辈对其所花精力较多,他们中的多数不会选择在学校寄宿,相对良好的家庭生活有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这些不利条件无形中侵害了他们的平等受教育权.

二、导致受教育权受损的原因

1.社会原因

城乡二元制结构的存在是农村留守儿童产生的根本原因.由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而衍生的户籍制度依然对农民的身份、就业、教育、生活水平等起到牵制作用.城市学校向外来人口收取高昂的学费,导致大量的农民工子女无法在流入地的学校就读.没有现居住地户籍或离开户籍所在地的适龄儿童,在现居住地无法享受同等的受教育机会.

我国《教育法》第45条规定:“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但目前,各级政府对留守儿童的关注还不够,措施不力.当下,地方政府都十分重视发展农村经济,鼓励农民外出务工,有些地方甚至有组织地进行劳务输出,但是对农民外出打工后所导致的留守儿童受教育的问题却重视不够.

2.立法缺陷

英国有一句谚语:“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制度的保障,权利主体在任何状态下都能找到接近权利并与权利相结合的具体制度,权利的实现才真正成为可能.

我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新《义务教育法》第4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教育法》是在1995年颁布的,而农村留守儿童的问题也只是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才出现的新社会问题,而且近年来数量有增多的趋势,农村留守儿童这个特殊群体有其自身的特点,与一般儿童相同.《教育法》在制订时,没有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做出具体及时的反应.新《义务教育法》虽然于2006年修订,却也没有增加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相关条款.

3.家庭教育原因

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教育法》第49条进一步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但由于外出务工人员基本常年累月在外打工,一年甚至几年都回不了家,对孩子的教育和关爱就显得不够,而且有些外出打工的父母认为没有学问照样可以挣钱,上大学也不一定能就业,对子女的教育采取无所谓甚至抵制的态度;同时家长和老师及学校缺少应有的沟通,现实中,很多外出务工人员把学校看成是其子女受教育的唯一途径,认为既然孩子到学校学习,一切问题就应该由学校和老师来解决,由此造成了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分离.父母外出打工把子女托付给家里老人照顾也存在问题,祖辈教育孩子存在明显的娇生惯养现象,因为知识水平的原因,多数老人把照顾孩子理解为让孩子吃饱穿暖,不出什么意外就行,基本没有能力辅导孩子的学习,更谈不上对孩子进行心理、法制、安全等教育. 4、学校教育原因


近年来,我国义务教育取得了较快发展,教育质量和教学环境在不同程度上都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但是,从总体上看,农村中小学师资力量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目前,许多农村中小学校将课程设置为主要课程和次要课程,由于师资力量的短缺,他们只开设所谓的主要课程,像信息技术、音乐、美术等这些通常被认为是次要学科,往往没有开课,大多数中小学对农村留守儿童不够关注,尤其缺乏有针对性地心理教育、安全教育及生存教育等.另外,农村中小学大多处于偏僻、经济欠发达的地区,由于交通不便,教师的待遇较低等原因,很难吸引优秀教师到农村中小学校从事教育工作.而与此同时,农村中小学校中优秀师资又大量流向城镇,使农村中小学校的教学质量进一步下滑.[2]

三、保障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措施

1.加强和完善教育立法

国家不仅是教育权利的分配主体,而且同时也是权利的保障主体,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首先应从立法做起,通过完善和制定相关的法律来给予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最大的保护.国家应修订相应的有关受教育权的法律条款,并充分考虑法律的可操作性,例如,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增加政府对留守儿童受教育和家长对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的保障内容;在《义务教育法》中增加具体保障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专项条款;制定《教育经费法》《教育财政法》等法律,进一步明确政府、学校、家庭各自的具体职责,形成一个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各自责、权、利明晰的管理体制,从而保障留守儿童完整的受教育权利.鉴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方面的法律,导致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受到侵害时得不到有效救济.建议根据不同的教育对象来进行教育立法,以完善现有的教育法律体系,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

2.设立专项经费,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的正确投入

以公共财政满足义务教育的发展需要是政府的基本职责.从世界范围看,各国教育经费的来源均是多元的,但在义务教育的投入上,各国表现出共同特点,即政府公共投入构成义务教育经费的绝对来源.在欧洲多数国家,政府负担基础教育经费的比例一般达50%以上.为彻底保障留守儿童接受教育所需的经费,应该设立专项的教育经费预算,国家考虑列出专项经费,划拨给留守儿童人口密集的省区,以帮助解决费用缺口问题.

《义务教育法》第六章详细规定了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体制,在义务教育经费总体需求、保障目标、经费来源以及义务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等内容上都作了具体规定,并明确强调义务教育是各级政府的责任.虽然《义务教育法》在管理体制这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但如果国家不能保证义务教育经费的正确投入,就很难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实现,我国义务教育经费存在着分配结构不合理的现状,所以要使各级政府承担起相应责任,保证义务教育经费正确的、合理的投入.

另外,建立留守儿童教育基金,并用法律规定其用途.随着留守儿童数量的逐年增加,社会各界越来越关注留守儿童的受教育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可以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用这些捐赠的资金作为教育经费的一个重要补充,并用法律形式来规定其用途.

3.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从法律上把中国公民划分为“农业”和“非农业”两个标志鲜明的类别,人为地造成了农民与城市市民地位的不平等.从而使农民工子女进城读书受到各种不公正的待遇,不能享有和城市儿童一样的受教育权.所以,只有变革现行户籍制度,才能真正帮助农民工更好得融入城市社会生活,获得新的谋生手段,改善生活条件,使越来越多的农村留守儿童结束远离父母的留守生活,获得良好的受教育条件.

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实现直接关系到他们的身心健康和自我完善,关系到他们今后的个人生存能力以及参加社会生活的能力.解决好留守儿童的受教育问题,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公民所应享有的正当权益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与社会的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教育部.2011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2]董宏伟.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平等保护.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5.

[3]潘碧霞.试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法制与社会,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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