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的性质法律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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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一个重要机构,其不仅是司法机关,更是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职责能否得到彻底且合法的落实,关系着我国的司法公正,也关系着相关人员合法权利的保障.文章将简要分析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及法律监督方式,并在此基础上对检察机关的监督进行思考,提出相关建议.

【关 键 词 】检察机关;性质;法律监督

一、检察机关的性质分析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关于检察机关的性质,虽然各国的立法及学界都有较大分歧,但是判断一个国家机关的性质应当以该机关的职权为标准.

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惩治一切犯罪行为,维护人民的国家政权,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和社会主义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教育公民忠于祖国、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我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权是指依法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全体公民遵守宪法与法律的权力,是国家维护法制统一和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一种特殊的权力,也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以根本大法的形式作出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在法律监督中的特殊地位及其特殊性质,即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虽然其他国家机关也都有法律监督的责任,但是检察机关履行的法律监督不是一般的法律监督,是专门的法律监督.

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方式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外,还要依法对整个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以保证正确实施法律和纠正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它包括对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诉讼活动环节实行的全面的监督.学说中针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一直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说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宪法所确认的法律监督机关,它所依法实施的全部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都是法律监督活动.这意味着检察机关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主体犯罪的侦查、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提起并支持公诉,以及执行等,均存在法律监督.狭义说认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活动仅仅指检察机关对公关机关、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的监督,也就是对侦查、审判和执行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

一般来说,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案监督.刑事诉讼法第87条和第18条第2款规定,对于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的案件依法开展立案监督.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的案件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虽然表面看条文似乎很完美,但笔者认为存在如下缺陷:可能导致立案不及时.从机关就是否立案存在错误判断到检察机关予以纠正这段时间,显然需要一定的时间.这可能会导致侦查出现不及时的现象,而且有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利益.

(二)侦查监督.侦查是启动刑事诉讼程序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一旦违法行使,无疑会对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因此,对侦查权的监督必须严格.

(三)审判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监督主要是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程序上的监督,例如:回避、审理期限、审理程序等,当发现错误时,就应向人民法院提出口头建议或书面纠正意见;另一方面是实体上的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裁判不当时,可以通过提起抗诉进行监督.

(四)对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执行监督就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机关、监狱、看守所等机关执行法律监督的简称.在这一过程中,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某些执行出现不当现象,可以提出书面纠正意见责令有关机关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处理.

三、关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思考

虽然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及范围已然比较广泛和具体,但笔者认为当前的监督仍在存在部分问题.

(一)监督的方式滞后.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及审查起诉进行监督.然而,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的过程中主要是书面审查,这便存在一个问题:侦查机关所移交的书面材料是否全面完整,要知道侦查机关是不可能在移送的书面材料中出现其某些不当或者违法侦查手段的,如刑讯逼供.检查机关的这种事后监督是很难得以实现的,甚至可能流于形式,这必然会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即使通过各种有效手段发现并纠正了违法侦查行为,给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伤害的事实,也无法挽回.更为严重的是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损害了法律的尊严.这种监督的滞后性,使不当或违法的侦查行为难以预防,对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非常不利.

(二)自侦查案件侦查活动缺乏法律规范.根据现行的法律,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机关中法律监督的专门机关.同时,人民检察院又是以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机关(侦查部门).人民检察院对有管辖权的案件实施侦查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侦查权.虽然检察机关内部存在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制度和措施,具有相应素质和内部完善的监督机制,但是缺乏完善的外部监督.缺乏外部监督的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也可能随时会发生违法侦查行为.只要违法行为的存在,均可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对保障法律正确统一实施产生严重影响.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现行法律法规中依旧存在需要改进之处,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所履行的监督职责仍旧有部分未能得到全部实施.因此,要加强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同时,要想将法律法规落实到实处还需要相关配套的制度,例如:保障检察机关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保障律师提前介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等.只有这样,才能使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能得到更好的发挥.

四、结语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职责能否得到彻底且合法的落实及其重要.对于法律制度的薄弱之处我们应尽快去完善,以利于我国的司法公正、合法权利的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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