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有化补偿标准相关法律问题

时间:2024-01-12 点赞:47941 浏览:95594 作者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本文是一篇国际法论文范文,国际法类有关毕业论文参考文献格式,关于中国国有化补偿标准相关法律问题相关本科毕业论文范文。适合国际法及国际投资及法律问题方面的的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国际法相关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 国有化及征收的补偿标准一直是各国争论的焦点,本文旨在简析国有化补偿诸般理论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经济实力以及投资实践发生的变化,探讨中国的有关立场与对策应有的相应改变.

关 键 词 资本输出 国有化 国有化补偿理论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094-02

一、国有化的概念

依据国际法学会1952年采取的定义,国有化是通过立法行为和为了公共利益,将某种财产或私有权利转移给国家,目的在于由国家利用或控制它们,或由国家将它们用于新的目的.关于国有化问题尤其是国有化的补偿问题的争论一直是国际社会,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争论的焦点.

二、国有化补偿标准的相关理论

国有化补偿标准问题,即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财产实行征收或国有化之后,是否和在何种程度上给予补偿的问题.一般说来,关于国有化补偿的理论主张有三大类:

(一)赫尔规则(HullRule)

1938年美国国务卿赫尔在致墨西哥政府的函件中首次提出因国有化后要从赔偿数量、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三方面要求获得完全的赔偿,即全部赔偿(FullCompensation),以确保投资者既得利益不受损害,因此被称为“赫尔规则”,长期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和部分西方学者坚持这种“充分(adquate)、有效(effective)、及时(prompt)”的赔偿方式,持这种观点的人往往还要求赔偿包括预期利润在内的间接损失.赫尔规则以保护既得权和反对不当得利为法律基础.

(二)卡尔沃主义(CalvoDoctrine)

发展中国家普遍拥护的“卡尔沃主义”,是曾任阿根廷外长的南美著名法学家卡洛卡尔沃(CarolCalvo)于1868年在其著作《国际法的理论实践》提出的.在国有化及其补偿问题上,卡尔沃主义认为:国有化及其补偿是一国国内法上的事情,完全不受任何形式的国际法的约束,一国有国有化或征收的主权权利,而不存在补偿的国家责任,是否补偿,补偿数额、支付方式与时间及争议的解决等项,完全是国有化国家的国内事务,只能据国内法加以裁决,排斥一切国内法之外的干涉.法理依据为国家主权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有些国家和学者认为,国有化国不存在对被征收了财产的外国人予以补偿的国际法律义务,历史上也存在着不予补偿的先例,因此不予补偿理论也是国有化补偿理论的一种,其根据同样是国家主权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由此有些学者将“卡沃尔主义”等同于不予补偿理论,但我们要认识到,虽然两者的法理根据相同,但不予补偿本身并不能视为国有化的补偿标准,只是卡沃尔主义的一种极端表现形式,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也不能必然的推出不予补偿的理论,而只能得出根据国内法决定补偿或不补偿的结论,即是“卡沃尔主义”的结论.

(三)适当补偿(AppropriateCompensation)原则

关于国有化补偿的第三种观点是适当补偿,适当补偿原则是在国家补偿实践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明确的补偿标准理论,通过联合国1962年《关于自然资源之永久主权的宣言》和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提出.适当补偿包含三层含义:(1)按一般规定,国有化补偿应根据东道国国内法来决定,即关于补偿数额、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及争议的解决等通常都应由东道国按其有关法律规章来规定,(2)若当事国双方存在投资保护协定或均承认有关的国际法准则,则按该协定或规则裁决补偿事宜,(3)即或缺乏生效的国内国际法规则或其规定过于抽象,应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按“公平原则”来确定相关事项.其主要理论根据是公平互利原则和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

上述三种补偿理论中,卡沃尔主义由于过分强调国家主权,在国有化补偿问题上完全排斥国际法的约束,否定外交保护权且拒绝接收国际法上对外资进行保护的义务,只会削弱一国吸引外资的各种努力,尤其是仅依据东道国国内法,有完全不予补偿的可能,因而,目前已很难找到突出强调国有化补偿问题上的卡尔沃主义的实例.

三、国有化补偿标准的理论实质

关于国有化的补偿理论,无论是赫尔规则,还是卡沃尔主义或是现在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所倡导的适当补偿原则,均有其法理基础,这些法理基础也的确有其合理的一面存在,但是我们深究国有化及其补偿理论的实质时,要认识到的一点是国家的国有化权利与保护私人财产权的理论是密不可分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是私有制社会的基石,西方发达国家也以保护私有财产和私有财产权作为其宪法和法律制度的基础内容.早在希腊罗马时私有财产权就受到法律保护,罗马法规定私有财产所有权具有排他的,绝对的和永续的性质.发展到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的思想家也极力论证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英国自然法学派的洛克(JohnLocke)即是该思想的杰出代表,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思想在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中,如法国《人与公民权利宣言》及美国宪法中也有体现.

虽然资本主义发展到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为保护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已不再符合需要,且随着社会主义国家的诞生,财产私有制的废除以及非殖动后国家主权和经济主权的觉醒,国际社会现在普遍承认了国家的国有化权利,包括联大通过的《关于自然资源之永久主权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等都对国家的国有化权利予以充分肯定.但这种权利是否应该受到限制毋庸置疑,究其原因,国有化虽然是一国主权权利的行使,但一国行使主权并非不受任何限制,过分地强调国家所处的发展阶段或国家主权、国家权力都有可能成为阻碍保护私有财产的借口,且一国的国家权力是在个人权利被尊重的基础上设立的,其设立不应成为拦阻保护个人财产权的一股力量,相反地应对国家权力进行必要的限制,从而使之有效地发挥社会经济推动力的效用.综上所述,不难发现,国有化是国家权力对私人财产权利国家化的一个过程,对国有化进行限制是对私人财产权利免受国家的任意破坏的一种保护,而对国有化进行补偿则是因国家权力的行使在某种程度上干预了私人财产权利的一种补偿.

四、中国在国有化补偿问题的立场变化及其原因分析

(一)中国对国有化及补偿标准的一贯立场及原因

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国有化及其补偿标准的问题上的立场无疑是有重大影响力的,但在这个问题上中国政府并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一方面,中国一贯支持广大发展中国家为经济独立与社会发展而采取的国有化措施,1974年在联大第六次特别会议上中国代表同志就指出“中国支持发展中国家对一切外国资本特别是‘跨国公司’进行控制和管理,甚至把它们收归国有.”,在国有化补偿问题上,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5条和199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2条规定为“相应的补偿”,但另一方面,中国在于其他国家签订投资协定时的规定又趋向全部补偿原则,如中英协定中规定:补偿应等于该投资在征收或征收之前的真正价值,补偿的支付不应当不适当地延迟,并应能够自由兑换和转移,几乎等同于发达国家所主张“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标准.

(二)结合对外投资实践,中国对国有化补偿问题应采取的立场

众所周知,一国的对外政策及立场与其本身的经济实力是密切相关的,改革开发以来,中国的经济发展突飞猛进.数据显示,1970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为272亿美元,在世界各国(除苏联外)排名第十三位,而到1980年已升为第七位,国内生产总值3015亿美元,到2000年国内生产总值上升至10808亿美元,排名为第六位,2009年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已达49090亿美元,继美国和日本之后排名第三位,到2010年第二季度日本实际国内生产总值为12880亿美元,而中国公布的上半年的经济数据中,二季度国内生产总值已达13390亿美元,多方人士均表示这组数据意味着中国已经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接受媒体访问时也表示中国经济已超过日本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并有可能在2025年超过美国成为全球第一大经济体.而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中国对外投资的步伐也不断加快.而根据商务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投资公告,截至2005年底,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572亿美元,但仅2005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净额就达122.6亿美元,同比增长123%.另据商务部8月17日公布数据2010年1至7月中国境内投资者累计实现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267.5亿美元.截至7月底,中国累计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已达2265亿美元.


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对外投资的急剧增长,且伴随着主要投资区域的变化.从地区分布看,2005年前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亚洲,其次在拉丁美洲和非洲国家,在北美洲和欧洲以及大洋洲等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虽也有投资,但是主要还是集中在亚非拉等发展中国家,而到2007至2010年资本主要流向增加了对欧洲的瑞典以及北美洲的加拿大,美国等发达国家,不同于之前的中亚,拉美以及非洲等地,欧洲及北美的各发达国家作为东道国,投资面临的被国有化的可能虽然仍然存在,但无疑较之前小了很多.且发达国家不存在像发展中国家那样对外国投资实施国有化后处于其国家实力无法偿还的可能.另据统计2000年,引进外资与对外投资的比例在发达国家为1:1.4,发展中国家平均为1:0.13,中国则为1:0.05,到2010年我国海外投资和吸引外资的比重为1:2,专家估计在2015年前后升至1:1,我国由资本输入国向资本输出国的转变也要求我国必须加大对外投资的保护力度,而对国有化的补偿标准也要相应的做出改变,应由之前的模糊态度向“充分、有效、及时”的标准即“赫尔规则”转变.

但另一方面,我们也要认识到适当补偿的标准是更符合我国目前的国情的,它更为发展中国家所接受,并得到一些发达国家的主张.即便作为全部补偿标准提倡国的美国,在美国法院的判例中,当需要给予外国投资者以补偿时,也会转而对适当补偿原则予以支持.1981年美国联邦第二巡回法院在古巴银行诉大通曼哈顿银行的上诉案件中,参考了关于国有化补偿标准的著述,在判决中写道:各国形成一致性意见是,实行国有化的国家并非在所有形式下均应做出全部赔偿,尽管何为适当的赔偿尚不清晰,但其最能反映国际法上的义务.1982年,负责审理关于科威特和美国独立石油公司争端的仲裁庭在其判决中写道,联合国大会关于对国有化财产给予适当补偿标准是对国际法成文原则的肯定.

五、结论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步伐的加快以及政府改革开发及“走出去”战略的支持,中国对外投资而由单纯的资本输入国向资本输出国转变已成事实,对国有化补偿问题的立场也应该做出相应改变.综合所述,笔者认为坚持形式上的赫尔准则,实质上的适当补偿是为老牌资本输出国实践检验的,也是符合中国现阶段国情及未来经济发展的国有化补偿立场.

注释:

余劲松主编.国际投资法.法律出版杜.2003年版.

单文华.国有化补偿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及中国的对策.法律科学.1995(4).

柯伦佛尔.外国投资的保护.1972年版.第105页.

单文华.国有化补偿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及中国的对策.法律科学.1995(4).

我国代表团出席联合国有关会议文件集(1973、7一1974、7).第11页

单文华.国有化补偿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及中国的对策.法律科学.1995(4).

刘丽娜.外资国有化补偿法律问题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4).

数据源于.eia.doe.gov/pub/international/iealf/tableb2.xls.

刘丽娜.外资国有化补偿法律问题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4).

相关论文

关于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的

这篇交通运输论文范文属于标准论文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交通运输方面在职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与关于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的相关毕业论文标准。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探析

该文是标准论文专业土地管理法论文范文,主要论述了土地管理法方面毕业论文模板,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探析相关论文范文集,适合土地管理。

中国古代法医学无法完成法律任务

为您写中医学毕业论文和职称论文提供关于中医学类函授毕业论文范文,与中国古代法医学无法完成法律任务相关论文范文,包括关于中医学及自然科。

UOML实现中国软件国际标准零突破

该文为关于信息化相关硕士学位毕业论文范文,与UOML实现中国软件国际标准零突破相关大学毕业论文格式,可作为论文格式专业信息化论文写作研。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法律问题

本文关于法律法规及铁路运输及社会现象方面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法律法规有关论文范文集,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法律问题相关在职毕业论。

市场中介收费标准的法律规范

本文是一篇市场经济论文范文,市场经济有关毕业论文,关于市场中介收费标准的法律规范相关硕士学位毕业论文范文。适合市场经济及房地产中介及。

中国信息立法与档案法律法规建设的

本文是一篇信息系统论文范文,关于信息系统方面本科毕业论文,关于中国信息立法与档案法律法规建设的相关本科论文范文。适合信息系统及法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