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解释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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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通说认为目的解释的适用方式有两种:客观目的解释和主观目的解释.但是如何适用目的解释以及如何协调主观目的解释和客观目的解释在实际审判工作中的冲突目前并没有定论.本文从法官的立场出发,探寻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何在主观目的解释和客观目的解释中进行选择,以此同时提出自己的观点,即主客观目的相融合的解释方法以及二者冲突时的适用顺位问题.

关 键 词 目的解释 客观目的 主观目的

作者简介:夏长久,民族大学法学院2012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025-02

一、目的解释

(一)目的解释的概念

目的解释作为法律解释的一种重要方法,起源于Heydon于1584创立的除弊规则.该规则采用了主观目解释的方法,明确了法官解释的界限,即“法官是为公共利益而适用法律并且要遵循立法者的真实意图” ,与此同时也明确了解释法律时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与此相对应的是客观目的解释的方法,法律规范的目的即是制定法本身追求的目的,这就要求解释者必须考察法律规定的社会功能和其制定的合理目的.拉伦茨认为要实现“探求法律在今日法秩序内的标准意义”的目标就必须兼顾“历史上立法者的规定意向”和“其具体的规范想法” .

笔者认为,目的解释是解释者在通过文义解释后仍无法明晰法律文本的情况下,通过融合法律文本主客观目的,以达到对于法律文本意义的理解.

(二) 目的解释的功能

第一,目的解释有助于实现法律条文的确定性.法律条文的不确定性是固有的,这与语言文字的模糊性有关,而法官在运用目的解释的基础上对法律的主客观目的进行考量,不仅能够有效有效解决条文之间的冲突,而且能够确定法律条文的准确含义,从而做出正确的裁判.

第二,目的解释可以缩小法律与社会实践之间的差距.社会现实与法律规范之间存在一定“缝隙”,虽然立法技术的运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二者之间的“缝隙”,但“在立法过程中就已形成的法律规范本身的模棱两可、歧义、含糊不清等,即使其能够在一定时期内“潜伏”下来,但是终究会在司法过程中暴露 .这时就会形成所谓的疑难案件,法官需要智慧来解决它”.目的解释在适用的过程中无法脱离主观和客观目的.主观目的解释反映的是“实际上已经固定下来的事实”,它反映的是立法者的意图;客观目的解释是一个“反映了目前社会需求的法律概念” ,反映法律体系和理性作者的基本价值意图.法官以目的解释为手段,通过赋予法律规范一定范围内的宽度和弹性,能够缩小现实与规范之间的差距,以达到解决现实问题的目的.

二、目的解释的适用

(一)目的解释的适用标准

目的解释以根据解释所做的裁判结果是否具有可预测性和可接受性为使用标准. 主观目的解释意味着“做法律决定的主体在其决定的过程中要尽量避免恣意和武断等一定要将法律决定建立在现有的法律规范基础之上” ,指法律规范的可预测性;客观目指的是“按照某些道德或实质价值来衡量,法律决定是正确或正当的”,指法律规范的可接受性.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立法技术的进步,法律界定的可预测性和可接受性之间的关系往往能够在实践中得到调和并达成一致,个别情况除外.

(二)目的解释适用的特点

1.客观目的与主观目的两者的融合

运用目的解释的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当两个命题相冲突时对二者加以协调,因此运用目的解释要做到二者兼顾.

笔者通过对“北京某法院对因车祸死亡民工同命不同价判决”案件为例对客观目的和主观目的的融合进行阐述.案情如下:2008年10月,受害人陶某所驾驶三轮摩托车与一辆大车相撞,陶某在该次事故中死亡.交通部门最后认定,大车驾驶员和死者对于此次事故负同等责任.受害人家属起诉,要求大货车所属单位和车辆承包人共同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共计46万余元,并且要求死亡赔偿金的计算以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为准.该案一审法院以“陶某是非京籍人员,并且在京无固定工作、收入和住所”为由,对原告的赔偿标准不予认可,而按照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为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后原告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陶某死前在北京办理了暂住登记,通过暂住证能够认定陶某主要收入来源和经常居住地均在北京,应当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为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该案的争点是:死者的死亡赔偿金是以城镇居民人均收入还是以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为计算标准.

《民法通则》第15条:“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从主观目的的视角解读,当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以经常居住地为准.民事领域的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能够印证该主观目的解释的结果,《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以上论述,在我国民事领域,当公民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以经常居住地为准是基本原则 ,因此,在本案中陶某的经常居住地为北京.但是,此时还不能推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收入计算死者的死亡赔偿金,因为还需要考量法规的客观目的:为了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理念的实现,同时也为了维护法规实施的稳定性和统一性.在本案中,死者在北京从事屠宰工作,办理了暂住证,并且已经在朝阳区居住数十年,这就意味着死者在此期间一直接受北京市户籍管理机构对其进行的管理.如果按照农村居民的人均收入为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则有违法律的公平正义的理念――因为他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却没有享受相应的权利,有违权利义务相统一的规则.

2.客观目的与主观目的冲突的解决

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以体系上的自洽为其目标之一,因此,法律自身追求的目标和立法者的期望具有一致性.不一致的情况属于例外,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变更的发生,导致解释时与法规制定时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尤其对于制定年代偏久的法规表现更加明显;二是所解释的事项涉及到广泛的社会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应优先考虑适用客观目的解释,下面笔者就以云南何鹏案和广东许霆案的对比为例对此问题进行说明. 这两起案件都曾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并且也对我国的司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两者的相似之处在于犯罪的事实方面,即利用自动取款机故障取走卡中不属于自己的钱被定性为盗窃罪,而不同之处在于两者所获刑罚却相去甚远――许霆被判五年有期徒刑,何鹏被判无期徒刑并且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因在于何鹏被认定为盗窃金融机构.两个案件判决的依据都是《刑法》第246条和最高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争点在于:盗窃自动取款机是否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从以上两个条文来看,并没有对盗窃自动取款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不能直接适用,这就需要对其进行解释.根据法律解释体系,文义解释在法律解释中具有优先性 .在本案当中,关键问题在于对“金融机构”的理解,根据常识自动取款机是银行的延伸,是不歇业的银行,以此,可以将其理解为金融机构的一种特殊形式.这种扩大解释也是符合罪刑法定要求的,也能够的到条文的主观目的的支持:根据罪行相适应原则的要求,立法者提高盗窃金融机构的起刑点既是因为该种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同时也能够打击威胁储户安全及国家经济秩序的行为 .因此,在何鹏案中,法官认定何鹏构成盗窃金融机构,判处其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在许霆案中,法官充分考虑刑法设置的目的,站在客观目的解释的角度,虽然许霆行为对社会造成了危害,但是其主观恶性较小,因此予以却别对待.如果认定为盗窃金融机构则有违罪行相适应原则,有失公正,因此认定只为普通盗窃,予以轻判(此后云南省高院将何鹏的刑期减为八年零六个月).因此,当主客观目的发生冲突时,优先考虑适用客观目的能够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三、结语

目的解释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解释方法,其特殊性在于,参酌考虑可以相互辩驳的主客观目的,并将两者融合,但当两者冲突时,则客观目的解释由具有优先性.这是与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相适应的,因为我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情况下,注重并完善法律解释将成为立法、司法的首要任务,故笔者探讨目的解释中主客观目的解释就是为了对我国法律解释有所助益.

注释:

蒋惠岭.目的解释法的理论及适用(上).法律适用.2002(5).

熊松涛.目的解释适用范畴研究.现代商贸工业.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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