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网上支付资金风险的法律归责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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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项目(项目批准号:08B5018);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项目批准号:10YJC820021);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人才强教计划项目(项目批 准号:PHR201108054)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 要 :第三方网上支付的资金风险及归属是网上支付中有关资金安全的核心问题.本文就以下问题进行探讨:在未经授权的第三方网上支付资金风险中,应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及公平原则来确认各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而网上资金支付者应对沉淀资金及其孳息享有所有权;当前先行赔付方式尚不能完全化解第三方网上支付风险.最后,文章基于第三方网上支付资金风险问题提出化解建议.

关 键 词 :第三方网上支付 资金风险 资金归属 先行赔付

随着计算机、网络、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电脑、网络社区以及新兴商务随之出现.网络商品交易量呈每年递增的趋势,网上交易方式已经逐渐被人们所接受甚至是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网络购物用户中大多数都是采用了第三方网上支付这种安全快捷的支付方式.用户在使用第三方网上支付时,核心是确保资金的安全问题.

第三方网上支付的资金风险及归责原则

为解决第三方网上支付结算的资金安全问题,我国《电子签名法》及金融机构的技术保障规定都为第三方网上支付提供了安全技术保障依据,同时也增强了第三方网上支付的安全快速发展信心.现实来看,绝对可靠的安全措施是不存在的.第三方网上支付对网上支付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承担了主要责任,但就目前这种网络环境而言,计算机病毒、信息传递失误、等技术风险的存在并非第三方网上支付所能控制,因此,一味地将支付过程中的技术风险直接交付给第三方网上支付一方是不公平的.

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接收到付款指令时,除了要对发出指令的用户账户进行形式要件与账户所有资金进行审查外,还要对该指令是否由用户发出进行认证.若该指令由非法侵权的交易外第三方发出或用户发出的指令因系统及其硬件发生故障,导致用户资金被划拨或划拨数额出现差异等的法律责任应该如何确认亟待解决.

美国《电子资金划拨法》1978年对未经授权的支付进行了定义,即“由消费者以外的未获支付指令实际授权的人所作出的,从该消费者账户中划出资金而该消费者并未从该支付中收益的电子支付”.对未经授权的支付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美国《电子资金划拨法》以及《联邦储备E条例》(简称E条例)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根据公平原则,在发生未经授权的支付时,造成的瞬时由支付服务商或银行和付款人共同承担,付款人在责任限额下承担未经授权的损失.我国现有的法律,则没有对第三方网上支付作出任何规定.第三方网上支付本身尽可能免除承担责任,未经授权的支付损失需要由客户予以承担.以支付宝为例,支付宝服务协议中规定在异常的情况下,支付宝不对任何用户承担责任.

对于第三方侵权引起的未经授权的支付问题,应当采取过错责任推定为主、公平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更为合理.如果是由用户本人发出,但在支付指令执行过程中出错而引起支付问题的情况下,应当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来确认责任的承担.如果推定是支付指令发送人自身有过错,则发送人应对损失自行承担责任;如果支付指令发送人没有过错,是由于支付指令执行过程中出现过错,则由银行承担责任,除非银行能够证明其没有过错.如果既不是银行也不是支付指令发送人的过错,而是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提供支付中介服务时出现错误,则应该由支付指令发送人承担责任后再向第三方支付平台追偿.

根据第三方网上支付所具有的支付环节多、当事人参与人数复杂等诸多特点,要求用户或者第三方或其他当事人去证明对方的过错从而避免自身承担责任,是不现实的.因此让其承担过多的风险责任是不公平的,甚至会加强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优势地位,从而打击消费者进行网上交易的积极性,制约网上交易的发展.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法律没有另行规定或者找到侵权第三方并向第三方追究法律责任前的情况下,可依据《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进行责任分担.这无论是对维护消费者利益,还是限制第三方支付服务方来说,都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第三方网上支付沉淀资金及其孳息的归属

从第三方网上支付交易模式来看,货款从买方支付到进入卖方账户这一时间段中将一直在第三方支付平台银行开设的账户中沉淀下来,即沉淀资金,这在第三方网上支付过程中不可避免产生的.目前,第三方网上支付的操作方式导致了资金归属关系模糊,管理和使用职责不清,第三方支付平台据此获得额外的利息收入,且存在挪用用户资金的隐患.因此,沉淀资金所有权及其所产生孳息的归属都是目前待解决的问题.


第三方支付平台与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如图1所示.由图1可知,买卖双方在网上交易中的买卖合同关系是整个第三方网上支付中三方合同的基础.其中买方是支付方的角色,而卖方则是接受方.买方在支付货款的过程中,将货款交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行为可以看作是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为其保管,第三方支付平台接受买方所支付的货款时可视为双方的保管合同关系成立.而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交易中根据买方的支付指令将货款打入卖方账户的行为可以看作是买方委托其支付,这种行为就使双方构成了委托合同关系.因此,买方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存在着保管、委托合同关系.

以支付宝为例,在提供支付中介服务的时候,支付宝仅仅是作为资金保管人在该委托保管合同中存在.《支付宝用户服务协议》中对此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支付宝作为货款的保管人,始终对资金具有保管义务并不具备资金的所有权.支付宝需在网上交易过程中保护用户合法资金的使用权,任何时候不能将用户暂留在支付平台上的资金用作用户支付交易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之上.因此,在买方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委托保管合同中,沉淀资金是作为合同标的物的性质存在的.第三方网上支付中的单笔滞留资金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单个支付者间保管合同的标的物,沉淀资金则是所有支付者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保管合同的标的物.

既然买方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属于委托保管合同关系,第三方支付平台对沉淀资金没有所有权.同样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对沉淀资金也没有使用权.在通常情况下,沉淀资金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滞留期间内,不会仅仅被持有,第三方支付平台一般是将这笔资金存到其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之中.随着使用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用户逐渐增长,用户的沉淀资金是一笔巨大的款项,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获取大笔的定期存款或其存款所产生的利息,这部分利息就是沉淀资金所产生的孳息.我国现行《民法》中对孳息的规定是,通常情况下原物所有权人有权取得孳息的所有权,原物所有权移转则孳息的所有权应同时转移.即孳息是原物的一部分,同归原物所有权人所有.第三方支付平台对沉淀资金产生孳息的占有除了有违民法中的相关规定,同时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关于保管人义务的法律规定.因此,沉淀资金的孳息应当归用户所有.

目前学术界及第三方支付平台本身则认为沉淀资金的孳息可以根据《物权法》第116条的规定与用户就孳息归属问题达成协议.但其中所说的约定,是在用户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就支付服务本身达成的合法约定.而用户与第三方支付平台所签订的用户服务协议属于第三方提供的格式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从目前我国第三方网上支付的状况来看,沉淀资金产生的孳息通常是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占有.第三方支付平台占有巨大资金数额所产生的孳息,将会取得巨大的经济利益.第三方支付平台对沉淀资金所产生的孳息进行占有是不合法的侵权行为,其侵犯了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规定,侵犯他人所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实践中,第三方支付平台挪用沉淀资金甚至携款潜逃问题也有发生.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沉淀资金数额已经远远超过其注册资金,并且随着业务量的增加沉淀资金的数额也会不断增大,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公司性质使得它不能像银行等金融机构一样在银行支付体系中采取控制的手段进行资金管理,如此一来,在缺乏有效管理的情况下,容易出现资金问题.除支付宝等几个大型的支付平台不直接经手和管理来往资金而将资金存放于在银行开设的专门账户外,其他第三方支付平台都是代行了银行的职能,这就可能会出现挪用往来资金的现象.这也就要求我国现在有必要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沉淀资金采取收取类似保证金的措施,一旦出现携款潜逃等问题,银行可以立即冻结该部分资金以应对出现的风险,保障消费者的资金安全.

先行赔付在第三方网上支付风险化解方面的弊端及完善建议

所谓先行赔付,就是消费者在无法获得应承担实体义务的经营者赔偿时,可以向一个相关第三人索赔,再由该第三人向应承担实体义务的经营者追偿的一种售后服务体系.从法律角度来看,这实际上是类似于保险合同的行为,即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即在先行赔付制度中,消费者实际上在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时是购买了安全性,而第三方支付平台则是为承担了风险而收受资金.

从先行赔付的整个流程来看,在交易中,买方在未收到货物或者收到货物后将货物与卖方所描述的进行对比确认后认为与描述不符的,支付宝作为第三方支付中介,将为买家提供与货款价值等额的赔付.然而在支付宝整个的交易过程中,买家在确认收到货物或货物相符前,其在交易之初支付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内的货款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移转.所以,支付宝的先行赔付仅仅是将买方先前委托其保管的货款,应买方的要求退还给买方而已.第三方网上支付也只是确保了买方的资金不损失,并未真正起到赔付的作用.卖家在申请先行赔付业务时在支付宝账户中支付的2000-5000元不等保证金,实际上没有得到使用,这部分沉淀资金所产生的孳息目前大多也都是支付宝公司占有使用.

先行赔付的责任认定也存在一定的争议.首先,在第三方网上支付过程中,只有在买家通知第三方支付平台转移货款时,货款才可能移转给卖家.如果是买家不讲诚信,收货后不通知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或者是存心欺诈,则卖家的损失也同样没有保障,由于买方在交易时一般不要求身份认证,所以大多也无法认定.其次,一旦发生货物质量纠纷,买方要求赔付.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作为赔付资格认定机构,是否能够准确认证也成为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商品从卖家到买家,中间还有快递、邮政等诸多环节,如果中间环节出了问题却将责任归于卖家,这对卖家是不公平的.

第三方网上支付中的资金问题所呈现出的问题,说明其需要相关立法进行监管和保护.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在资金纠纷中确认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责任,使得所有行为都有法可依.并明确第三方网上支付过程中大量沉淀资金及孳息的所有权归属支付人所有,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代管人应保障交易资金的安全,负有保管义务.在银行设立专有账户,不得擅自挪作他用,由银行对第三方网上支付的交易资金使用状况进行监督.目前在我国,工商银行为支付宝托管账户且每月出示资金使用报告,为客户保障资金安全,有效监控资金往来.同时应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交付一定额度的保证金,以确保网上交易中,第三方支付机构出现经营问题状况时,用户的资金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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