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火灾调查法律关系几个常见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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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清晰的法律关系对于准确高效的认定火灾原因,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和维护调查机关的公信力有重要作用.本文从概念、特征与分类三个方面,对火灾调查法律关系中的几个常见问题进行了探讨,为理清火灾调查中的复杂法律关系提供了一定的依据.


关 键 词 :火灾调查;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火灾调查法律关系作为法律领域的基本概念,既是我们理解火灾调查中各种法律关系的重要视窗,也是我们分析其中各种法律问题的重要工具.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火灾原因越发复杂.这使得火灾调查法律关系不再是单一的行政法律关系,根据火灾的性质,往往还会涉及刑事与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同时,现有火灾调查中的法律关系分析方法比较单一,导致调查主体在不同性质的案件中对自身角色转化把握不明确,进而影响所适用的法律,给火灾调查工作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因此,为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急需理清火灾调查法律关系,为火灾调查工作提供便利的条件.

一、火灾调查法律关系的概念

要探讨火灾调查法律关系,首先要明确火灾调查的定义.火灾调查,是指机关消防机构的调查人员依照《消防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调查询问、现场勘验、技术鉴定等工作,分析认定火灾原因和火灾责任,对火灾事故进行依法处理的过程.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5条第1款中规定了火灾调查的管辖范围: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主管,并由本级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机关实施.由此可知,火灾调查的法律性质是专属于机关消防机构的一种行政专属管辖权,其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火灾调查法律关系的形成,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是法规制和调整社会生活的结果.但相对于其他法律关系而言,火灾调查法律关系更为复杂,其中不仅有行政执法活动,还可能会涉及刑事司法活动,需要进行民事赔偿和民事纠纷的,又会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因此,笔者认为,火灾调查法律关系是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火灾进行调查时所形成和衍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集合,并不是单一存在的.它既具有一般法律关系的特征,同时又有其自身的特点,下面笔者将对火灾调查法律关系的特征进行阐述.

二、火灾调查法律关系的特征

从逻辑上讲,任何一种法律关系都包括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构成要素.火灾调查法律关系也同样如此,其主体是参与火灾调查工作的调查机关,火灾事故当事人等与火灾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火灾调查法律关系的内容根据其法律依据不同分为行政权利义务关系和刑事权利义务关系;客体是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即火灾原因以及与火灾有关的事项.火灾调查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他们的共同特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下面笔者将详细进行阐述.

(一)两者都是一种意志关系,属上层建筑范畴.

火灾调查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它反应了统治阶级的意志.而在我国,统治阶级为广大人民群众,因而,二者都是在广大人民群众领导下的意志关系.这里所讲的意志是指国家的意志和行为人的意志,即法律关系是反映统治者意志和行为人意志而形成的关系,不属经济基础范畴.在我国,统治者是人民,因而,火灾调查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是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

(二)两者都是由法律调整和规范的社会关系.

所有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均是以得到法律认可为前提的,因而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存在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相应的规范,自然就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在火灾调查法律关系中同样是由一法律所规范和调整的,它产生于《消防法》.火灾调查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消防法处理火灾事故,同时,火灾肇事人及火灾嫌疑人等主体也依据《消防法》等一系列消防法律规范参与到法律关系系中.因而,它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是由法律调整和规范的社会关系.

(三)两者都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规定和调整人们的行为是通过界定行为人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因而,没有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是不存在的.在火灾调查法律关系中,同样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其权利主要指火灾调查人员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不受其他因素干扰的权利,火灾嫌疑人、肇事人的知情权以及人身权不受侵害等.同时,火灾调查人员及火灾嫌疑人、肇事人同样要履行相对应的义务,如调查人员如实办案的义务、火灾肇事人如实告知案情的义务等.因而,火灾调查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由此可知,火灾调查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均具有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它产生及受调整于《消防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以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但是,火灾调查工作作为一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与其他法律关系相比,又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其指向性强、存在多样性以及调查主体的中立性三个方面.下面笔者将重点进行讨论.

(一)火灾调查法律关系具有很强的指向性.

火灾调查法律关系是依据《消防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等一系列消防法律法规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因而,消防法律法规是火灾调查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调查人员依据消防法律规范的具体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在此过程中与被调查对象产生特定法律上的联系.在此意义上来说,火灾调查法律关系是一种调查人员与被调查对象之间的合法关系,只针对于火灾类案件,具有较强的指向性.

(二)火灾调查法律关系具有多样性.

一方面,火灾调查法律关系的调整范围更广,既可能涉及公法法律关系也可能会涉及私法法律关系的问题.火灾调查法律关系包含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其归属主体是人民,行使主体是机关消防机构.因而,火灾调查权本身是一种公权力,是调查机关基于特定法律规范产生的,由调查机关代表国家拥有和行使的特定权力.同时,火灾调查法律关系在特定案件中可能会包含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41条第1款中规定: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对涉嫌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按照《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涉嫌其他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此外,对涉嫌放火罪的,火灾调查人员有协助侦破案件的义务,同样要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因此,对于刑事类火灾事故,火灾调查工作将变为一种刑事行为,调查人员的身份也因此转变,从司法行为的角度,火灾调查法律关系也是一种公法法律关系.而由于火灾案件的特殊性,火灾调查法律关系往往还会涉及私法领域的范畴.在调查过程中,当涉及到被害人与侵权人的赔偿问题时,调查机关作为侵权证据的唯一掌握者,就不可避免的参与到民事的私法法律关系中,充当证人的角色.所以,相对于其他单一法律关系而言,火灾调查法律关系既涉及公法法律关系也涉及私法法律关系. 另一方面,由于火灾调查法律关系的调整范围既涉及公法法律关系也涉及私法法律关系,就使得其强制程度随案件性质的变化而变化.不论是行政、刑事还是民事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调整或创设的,均需要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体到火灾调查法律关系中,刑事方面的内容强制程度最高,其目的是惩治和打击犯罪,行政方面的内容次之,目的是为了打击违法行为,民事方面内容的强制程度最低.这也使得在火灾调查法律关系中,会出现同一种法律关系有不同强制程度的差别.

(三)火灾调查法律关系具有中立性.

由于火灾调查权专属于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结果的准确与否将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以及执法机关在群众心中的形象.这就要求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要持中立的态度,要做到不偏不倚、秉公处理.在行政与刑事方面,调查人员以办案人员的身份参与到火灾事故中,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在民事方面,调查人员以证据持有者的身份参与到火灾民事侵权纠纷中.因此,火灾调查法律关系具有中立性的特点.

三、火灾调查法律关系的分类

由于火灾案件的多样性,火灾调查法律关系的分类有很多种,相对于其他法律关系而言,其分类依据和方法也有所不同,笔者认为可以从其调整的权利义务不同、主体身份地位不同以及在不同案件中的作用不同三个方面进行分类.下面笔者将详细进行探讨.

(一)依据调整的权利义务不同,分为行政、刑事、民事法律关系三种.

火灾调查中的行政法律关系方面的内容是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适用于一般的调查行为;刑事法律关系方面的内容由刑事法律规范调整,适用于特殊的火灾案件,具体到火灾调查工作中,主要指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有时也适用于某些放火类刑事案件;民事法律关系方面的内容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适用于涉及民事赔偿纠纷的火灾案件.这样分类的意义在于,能够使调查人员更好的理清在火灾调查过程中应当适用的法律,从而更加高效的办理火灾案件.

(二)依据主体的身份、地位不同,分为平等主体间法律关系与不平等主体间法律关系.

不平等主体间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平等主体间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一般法律关系中,主体地位较为单一,如在行政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中,只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在火灾调查法律关系中,主体之间的地位会随着案件性质发生变化.调查主体在一般火灾案件中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调查权,在涉嫌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火灾案件中行使司法侦查权,使得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具有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监督与被监督等诸方面的差别.而火灾往往会涉及赔偿纠纷,此时调查人员的身份就由国家权力的承担者变为侵权证据的持有者,法律主体的地位随之变为平等主体.因而,火灾调查法律关系可分为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与不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这样分类的意义在于,能够使调查人员在办理火灾案件的过程中,找准自己身份定位,把握由身份转变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转变.

(三)依据火灾调查法律关系在不同案件中的作用不同,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发挥其指引作用的过程中,在火灾调查主体的合法行为基础上,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法律关系.例如在火灾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依据法律的规定调查火灾事故而与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是在第一性法律关系受到干扰、破坏的情况下对第一性法律关系起补救、保护作用的法律关系,如调查过程中所产生的侵权赔偿法律关系等.这样分类的意义在于说明法律,即火灾调查过程中权利义务实现的不同机制和过程.

由此可见,火灾调查法律关系中的概念、特征以及分类相互联系.它不是单一存在的,而是一个涉及多种法律关系领域的集合体.这也使得火灾调查法律关系产生了指向性、多样性以及中立性的特点,并由此产生了不同方式的分类.火灾调查法律关系的概念是基础,特征和分类是补充.同时,特征和分类又相互依存.根据火灾事故的性质,调查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其中涉及的不同法律关系,理清由案件性质不同所产生的法律依据、执法理念、价值追求的变化.只有这样才能够应对复杂的现代火灾,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火灾调查工作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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