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隐制度对于当代法律和社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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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容隐制度是古代的一种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罪行从而避免司法审判的行为,在古代被尊为法律.今天我们通过研究容隐制度,可以发现其中的体现的人类的感情和亲属感情正是现代法律所缺乏的,所以我国在法律建设中应当考虑适当应有.

【关 键 词 】容隐;起源;亲亲得相首匿;借鉴

一、容隐制度的起源及其历史演变

所谓容隐是指亲属之间除了谋大逆或者谋叛等危害封建社会皇权统治的严重犯罪以外,应该相互隐瞒罪行,并且被官府知道了以后不会被惩罚,否则就属于“不孝”“不亲”等败坏封建道德传统的行为了.容隐制度是封建社会的礼法合一的传统的体现,在几千年的封建历史中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但是在建国初期被认为封建糟粕遭到摒弃,但是容隐制度与中国的文化历史传统已经融合了很长时间,其实从感情上人们并没有将容隐思想抛弃,反而被人们认为是人性化的体现,也被认为是人之常情.同时,容隐制度在世界范围内能够被很多国家和地方的人们所接受,因为“法律无外乎人情”.[1]在澳大利亚的一个案件中,当法官了解到如果妻子作证证明丈夫有罪很可能导致离婚的情况以后,果断取消妻子作证的义务,并且判定丈夫无罪,这说明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容隐制度仍然能够被理解和接受,并且具有强大生命力.其实分析容隐制度的产生原因的时候,我们会发现:除了有法律政策方面的因素外,人类对于亲人的感情和道德因素在其中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容隐制度的发展过程中,汉代是一个重要的朝代.[2]在汉代,容隐制度以“亲亲得相首匿”的法律形式出现,从此以后,容隐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存在,它即承认了封建伦理,又把其上升为国家意志,并且这种制度延续了上千年.


通过容隐制度的发展过程我们可以看出:容隐制度在中国历史上从无到有,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和承认,并且范围也越来越大,同时容隐制度也逐渐从法定义务过渡到了法定权利,但是容隐制度也有其极限,就是说不能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封建皇权统治.这样的规定也说明:任何权利都不是没有任何约束的,失去约束的权利就不再是正常的权利了.二、容隐制度的法理分析(一)人性基础

自有人类以后,人类逐渐发展成了高级动物,而且由于人类的抵御风险的能力比较弱,所以人类一直是以群体的形式生存的,所以长久以来,人类对于群体中的成员就会产生感情.恩格斯指出:“社会性是人类的本质属性.”后来人类以家庭的形式生存,而维系家庭存在的因素中亲情因素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其实,不论古今中外,亲情是人类心中最柔软的感情,很多人把亲情当成了生存的最大理由.所以从本质上讲,爱护亲人,维护亲人的最大利益是人之常情,是属于全人类的共性,是需要尊重和推崇的.(二)心理动因

在古代,由于生产力的落后,我国处在小农社会的环境中,而与小农社会相对应的是家族主义,并且家族主义以血缘作为维系的纽带,家族重于泰山.但是对于家庭来说,家庭的基础非常脆弱,一旦失去了重要劳动力,那么整个家庭的生存都会成为紧迫的问题,所以在相互依靠的强烈心理作用下,人们把自己的一切奉献给了家庭.所以从心理而言,容隐制度体现为对于亲人,亲情的保护,是家庭归属感的强烈体现.三、容隐制度的重要意义

法律其实是由道德演变而来.道德是人们朴素的情感,而对于道德经过整理加工吸收以后,就上升为伦理,而伦理在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出现以后就上升为法律.也就是说,道德是立法之基础,离开了道德基础的法律是恶法,是不需要被人们自觉遵守的,而且绝对不会有很长的生命力.古今中外的很多例子都证明了这个道理.在司法环境中,法律应当对于亲属之间的感情基础和作证以后对于家庭的破坏力进行综合权衡,而不是一定要求亲属之间证明有罪,这样的要求既背离天理人情,又是亲属之间的信任的严重破坏,久而久之的结果就是亲属再也不会相互信任了,社会将越来越寒冷.所以有条件的考虑亲属之间的感情因素是必须的,是维护社会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四、容隐制度对于当今社会的借鉴意义(一)维护法律的权威

我国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这样的规定公布以后,有的人确实是遵照执行了,但是最后这样的人失去了周围亲属和朋友的最起码的尊重和信任.因为连最亲近的人都会揭发的人是悖于天理人情的,是不会被人们所尊重的.其实我们也应当进行反思:法律规定亲属之间强制作证的规定是否是杀鸡取卵的短视行为?虽然案子破了,但是在其中被严重毁坏的家庭感情将再难恢复,而社会将会陷入信任危机的恶性循环中.如果法律最终导致了这样的结果,那么法律将不被人们信任和尊重,也就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所以为了法律的权威性,容隐思想需要适当吸收和考虑,以避免人们对于法律的轻视.(二)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

由于亲属之间的深厚感情,人们不愿去法庭作证来证明亲人有罪或者有过失,而且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亲属做证明不具有单独可采信的效力.由此可见,强迫亲属作证明的代价高昂,效率很低,所以从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考虑,我们也应当考虑容隐制度的合理性.(三)保护亲属之间朴素的人性

“亲亲”思想在中华数千年的文明史上早已经深入人心,这种思想的基础就是人与人之间朴素的道德.其实人性基础是立法之本,不要为了办理案件的需要不断损害这已经日渐薄弱的朴素的亲情,长此以往,我们将终尝恶果.(四)使和谐社会的观念真正深入人心

我国法律需要正视容隐制度存在的道德基础,而不是把法律的精神过于绝对化,使之成了逆于天理人情的怪物,成了破坏人类之间淳朴真挚感情的刽子手.现实当中发生的很多案例都很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其发生的深刻原因.和谐社会不应只是表面上的和谐,和谐应当是深入人心的,应当是人们心悦诚服的,应当是有生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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