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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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程简述:“初步形成”、“基本形成”到“形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如期形成,是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具有重大意义.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看,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任务的提出、建设和完成,经历了一个历史发展过程.

新中国成立前夕,在1949年2月28日发布的《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中明确指出:“建立新的政权,自然要创建法律、法令、规章、制度.我们把旧的打碎了,一定要建立新的.否则就是无政府主义.如果没有法律、法令、规章、制度,那新的秩序怎样维持呢?” 1954年,董必武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讲话中说:“为什么把立法问题摆在前面?因为立法工作特别是保卫经济建设的立法工作,相应落后于客观需要,今后如果要按法制办事,就必须着重搞立法工作.” 1956年刘少奇在党的八大政治报告中进一步指出:“我们目前在国家工作中的迫切任务之一,是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可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我们党和国家就十分重视立法工作,希望制定系统完备的法律,从而为建立新的社会秩序、巩固新生的国家政权和开展经济建设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制保障.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制度化、法律化.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必须做到有法可依,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制度化、法律化”,尽快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有法可依,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法制保障,成为新时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和立法工作目标.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工作报告中首次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独立的法律体系.”

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宣布:我国“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1993年,《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要“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工作报告总结道:常委会“抓紧立法,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方面迈出重要步伐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已初具规模.”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在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同时,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的立法目标,是“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得到全面的法治保障,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社会、社会生活和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实现有法可依.

从1997年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九届全国人大期间――“初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十届全国人大期间――“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十一届全国人大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形成的推动力在哪

通过历史背景可见,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认识上是一个不断发展深化的过程.从“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独立的法律体系”发展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从“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发展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从“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展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初步形成”、“基本形成”发展为“形成”所有这些变化,都显示了我们国家对立法工作认识的不断提高、对法律体系的认识不断完善、对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践过程的认识不断深化.

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是一个积极实践和不断探索的过程.它伴随着新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发展进程,尤其是适应新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在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过程中,逐步提出、完善和最终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提出和形成,是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的,是与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相适应的,是与我国生产力发展、经济基础变革以及法治建设推进的发展过程相适应的.

毫无疑问,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法律体系构建提供了内在需求和动力,提供了实践基础和经验.改革开放越向前推进,现代化建设越向前发展,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越深刻,对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的要求就越迫切,法律体系构建所依赖的经济社会基础也就越扎实.从根本上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发展,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形成.

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动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形成.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就是要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一方面加强了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也对法治建设、尤其是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制定和完善有关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充分尊重和保护财产权的法律制度,维护合同自由的法律制度,市场管理的法律制度,宏观调控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对外经贸合作的法律制度,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等等.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极大地推动了我国以民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等为主要内容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其次,人民当家作主推动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形成.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文化和社会事业.尊重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的根本要求,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是我国立法的基本出发点,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特征.

第三,建设法治政府推动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形成.我国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政府的天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政府的职能不能削弱还应当加强;在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条件下,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所有这些新情况,都要求加强立法,制定和完善一系列法律法规,清楚界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明确政府的职责权限和管理方式;确立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建立市场运行规则和监管体系,激发社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等政府法治建设的积极推进,公民参与立法积极性的不断提高,立法科学立法的不断加强,极大地促进了宪法相关法和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等部门法的完善和发展.

第四,对外开放推动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形成.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从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现实需要出发,充分吸收人类法律文明的积极成果,学习借鉴国外立法的有益经验.例如,在民商法领域,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兼采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诸多基本制度,吸收了国际通行的私法精神与立法原则,确认契约自由、意思自治与主体平等,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合法财产.在行政法领域,吸收了现代行政法治中通行的比例原则、信赖保护等原则.从我国实际出发学习借鉴国外立法的有益经验,节约了立法成本,加快了立法速度,提高了立法效率,改善了立法质量,从一个重要方面保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如期形成.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责编/王慧 美编/叶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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