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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伴随着《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出台,我国第一次有了针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专门立法.但是这一制度应如何运作、如何才能实现良好的发展,其应有的功效发挥,等问题都值得我们进行研究.本文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建议.
关 键 词 著作权 集体管理 权利人
作者简介:邸刚,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113-01
在信息技术发达的今天,作品可以通过网络传输到世界各地.著作权人的作品使用形式的不断丰富,时间和空间上的跨度增大,谁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使用了其作品,都不可能事必躬亲的去调查.另一方面,有合法使用作品意愿的作品使用人又需要寻找作者并取得使用其作品的授权.在作者和合法使用者都面临困境的情况下,就必然要考虑改变著作权的使用方式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正是在著作权人和使用人处于上述这种情形下应运而生的.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中的法律关系分析
(一)信托关系
目前,国内学术界的通常认为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是信托关系.但是,在著作权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形成的法律关系中,著作权人将自己的著作权授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而非以著作权人的名义对著作权进行管理,貌似是信托制度在民事关系中的应用,但实际上与信托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二)委托代理关系
某些情况下,著作权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版权和相关权的集体管理》中规定,在戏剧作品领域,集体管理组织是作者的代理人.但是,除戏剧作品领域的特殊情形或某国法律的明确规定以外,认定著作权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关系为委托代理关系有所不妥.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受托人须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方为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而在著作权集体管理关系中,管理组织是以自己的名义与权利使用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双方作为合同的相对人承担各自的权利义务,合同的法律后果与著作权人无关.
(三)转让关系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一般将著作权视为动产,因此著作权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一些有关著作权保护的国际条约,也对著作权转让作了明示许可规定.一些国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其章程或其与权利人的合同中规定,权利人将著作权转让给集体管理组织――当然,著作权财产权项的部分或全部转让不影响权利人精神权利的行使.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数量和职能的有限性
尤其随着数字图书馆的出现、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