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剥夺军衔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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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剥夺军衔法律制度是适用于犯罪军人的一种特殊的处罚制度,我国从建立军衔制度以来,剥夺军衔制度的设立过程跌宕起伏,虽然在有关单行法律中做出规定,但最终并没有在刑法典中体现出来,这也就使得实际中广泛应用的剥夺军衔刑作为刑罚之一师出无名,使其处于较尴尬的处境.对比国外对剥夺军衔的较完善法律规定,我国立法应将剥夺军衔规定于刑法典中作为刑罚中资格刑的一种附加适用.最终既完善了我国的刑罚体系,同时也体现出军事刑罚的特殊性.

[关 键 词 ]剥夺军衔;立法现状;国外立法;法律性质

一、现行法律制度中剥夺军衔的规定

(一)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剥夺军衔的规定

我国的剥夺军衔制度只适用于剥夺军官军衔,包括现役军官军衔和预备役军官军衔,而不包括士兵军衔.《兵役法》第一章第9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同时,第53条规定:“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士官实行军衔级别工资制.”《军官军衔条例》中指出,军官军衔是区分军官等级,表明军官身份、标志和国家给予军官的荣誉.第28条规定:“军官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由法院判决剥夺其军衔.退役军官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剥夺其军衔.军官犯罪被剥夺军衔,在服刑期满后,需要在军队中服役并授予军官军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预备役军官法》第20条规定:“国家实行预备役军官军衔制度.预备役军官军衔是区分预备役军官等级、表明预备役军官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预备役军官的荣誉.”第32条规定:“预备役军官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剥夺其预备役军官军衔.批准剥夺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与批准授予该级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相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第24条规定:“军衔是军官的光荣称号,非因犯罪经法院判决,不得剥夺.剥夺尉官、校官的军衔,根据法院判决书,由国防部命令公布;剥夺将官的军衔,根据法院判决书,由国务院命令公布.”

(二)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看剥夺军衔的特征

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剥夺军衔刑具有以下性质:第一,剥夺军衔的惩罚性.军衔作为国家给予军官忠实履行兵役义务、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一项荣誉,是军人身份和地位的象征,对军人来说,这是比生命都重要的荣誉.如果对其剥夺军衔,无疑是对这项荣誉的否定,对军人身份的否定,是军人对其犯罪行为所应付出的代价,无疑具有惩罚性;第二,剥夺军衔的从属性.从现行法律看,剥夺军衔并不能单独适用.我国刑法规定的三种附加刑可以和主刑并列适用,也可单独适用,而剥夺军衔只能是对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的犯罪军人适用,具有从属性;第三,剥夺军衔适用主体的特殊性.剥夺军衔适用于特定条件的犯罪军人.军衔是作为军人的身份象征,是军人区别于普通公民的标志,作为“穿着军装的公民”,军人具有双重身份.所以军人可以适用普通刑罚,也可以适用军人特有的刑罚,而普通公民只能适用普通刑罚;第四,剥夺主体的双重性.从现行法律来看,对现役军官剥夺军衔由法院依法剥夺,而对于预备役军官的军衔剥夺,根据《预备役军官法》的规定,批准剥夺的权限与批准授予该级军衔的权限相同,即由授予军衔的机关批准剥夺.

(三)国外有关军衔的军事刑罚规定

英国的军事刑法制度最重要的特点是违纪与犯罪一体化.同时,为适应这种制度运行,英国设立了特有的即时处置制度.在英国的即时处置制度中,陆军和空军指挥官享有的刑罚权中都设立了剥夺军衔刑.

俄罗斯于1996修订了其刑法典,将军事刑法的内容统一纳入刑法典中.从整体上看,俄罗斯的军事刑罚较我国现行军事刑罚制度轻缓,呈现出其军事刑罚的特殊性.俄罗斯的军事刑罚种类有六种,包括罚金、剥夺军衔、限制军职、拘役、军纪营管束和剥夺自由,其中,剥夺军衔作为唯一的从刑,只能与其他主刑并处,不能单处之.剥夺军衔作为专门的军事刑罚的一种,适用于法院对严重犯罪的处罚.

二、剥夺军衔法律制度的重构


(一)现行剥夺军衔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对于我国现行的剥夺军衔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学界主要集中在对剥夺军衔的法律属性的探讨上.

由于立法的缺陷,现行的剥夺军衔法律规定的混乱,导致学界对剥夺军衔的法律属性意见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剥夺军衔属于刑罚的一种,是附加刑之一.这种观点获得了大部分学者的一致认可,在广泛的司法实践中,也多是以此来处罚.持此种观点的学者基于以下理由:(1)根据《军官军衔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军官犯罪,符合剥夺军衔条件的,由法院判决剥夺其军衔;(2)剥夺军衔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军人;(3)剥夺军衔这一处罚措施所依据的法律,一直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其效力等级属于法律;(4)剥夺军衔的适用条件是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具有附加性.持反对意见的学者指出,在《预备役军官法》规定中,批准剥夺预备役军官的军衔的权限,与批准授予该级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相同,也就是说,批准剥夺军衔的主体并不是法院而是行政机关.笔者认为,《预备役军官法》关于剥夺军衔的主体的规定与《军官军衔条例》中关于剥夺军衔的主体是法院这一点并不矛盾,批准剥夺与法院作出最终剥夺的判决并不能等同.批准在现代汉语字典中的解释是指“上级对下级的意见、建议或请求表示同意.”在国际法意义上,批准“一般是条约经过签署后使条约发生拘束力的程序.”可见,《预备役军官法》中规定的规定只是说明剥夺预备役军官的军衔必须要经过有权机关‘批准’这一程序,最后再由法院做出剥夺军衔的最终判决.

第二,认为剥夺军衔属于行政处罚.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预备役军官的剥夺军衔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所以应该是行政处罚.根据以上对第一种观点的分析,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并不能成立.此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可见,行政处罚是以行政违法为前提的,而剥夺军衔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军人,其适用条件的军人有严重犯罪行为,已明显超过行政违法的限度.

第三,认为剥夺军衔既是刑罚的一种,又属于行政处罚.这种观点虽然采取了折中态度,但是显然,其在逻辑上是矛盾的.一种处罚方式不可能既属于刑罚又属于行政处罚.性质是指一个事物本身区别与其他事物的特征,刑罚和行政处罚两者有着本质的不同,所以若剥夺军衔从属于两者,就不能算是剥夺军衔的性质.

第四,认为剥夺军衔是非刑罚处罚的一种.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剥夺军衔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军人,但是我国现行刑法中并未将其规定为刑罚的一种,否则,有违罪刑法定的原则.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可见,适用非刑罚处罚的前提条件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而剥夺军衔适用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这类犯罪当然属于严重犯罪,此外,在刑法的非刑罚处罚的措施规定中,也并没有规定剥夺军衔.

结合剥夺军衔的特点和以上各种观点的分析,笔者赞同将剥夺军衔作为刑罚的一种.虽然这种观点仍然有不合理的地方,比如现行刑法并没有将其规定为刑罚种类的一种,有违法定原则,但是,这在立法操作是可以实现的.

剥夺军衔作为刑罚的一种,应将其归于资格刑,作为附加刑适用.从国外军事刑法来看,剥夺军衔多是作为一种资格刑,附加适用.资格刑作为近代刑法理论的产物,其实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可多少寻得其踪影,只是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不同.从中国的象刑到西方的名誉刑、耻辱刑,其涵义与现在的资格刑相去不远.陈兴良教授在其《刑法哲学》一书中指出,资格刑是以剥夺一定的资格为内容的刑罚方法.他同时指出,资格是从事某种活动所应具备的条件、身份等.资格,在法律上的特点包括:第一,它是法律所赋予的或是法律予以认可的.第二,它表现为一定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往往是与人格有关的,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一种人格权,也包括政治、经济、民事等权利.第三,它是可以剥夺的,当一个人不具备享有某种资格的条件时,可以依法予以剥夺.从另一方面说,它也是可以恢复的.《军官军衔条例》中规定,军官军衔是区分军官等级,表明军官身份、标志和国家给予军官的荣誉.可见,军衔并不只代表一种荣誉,对军人来说,它更是一种身份的象征.有学者指出,剥夺军衔不应该在继续适用,其理由之一便是将军衔单纯看做一种荣誉,指出军人现在的犯罪行为应该判刑,但不能以此来否认他们过去所作的贡献和取得的荣誉,就如同过去的功劳不能抵当现在的罪过一样.这种说法显然有失偏颇.对犯罪军人剥夺军衔,一方面使他们丧失再犯的身份条件,达到了特殊预防的目的,另一方面,使那些潜在犯罪军人认识到如果贸然犯罪,不仅会受到应有的惩罚,还会带来荣誉的丧失,取得了一定的一般预防的效果.

(二)剥夺军衔的重新定位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应该将剥夺军衔作为资格刑的一种,属于军事刑罚的附加刑.但是,如此定位所带来的问题便是,资格刑是随着刑事政策轻缓化而发展起来的,它可以算是刑罚中较轻的种类.而军法从严一直是军事刑法所贯彻的基本原则,这样一来,两者不免会产生矛盾.笔者认为,现行法律制度中规定的剥夺军衔的适用条件是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可以看出,剥夺军衔作为一种附加刑,在原来的刑罚基础上,加重了刑罚的严厉程度,其威慑力反而是增强的,并不违背军法从严的基本原则,而是贯彻了这一原则.同时,资格刑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刑罚,对所有将荣誉至上的军人来说,更能体现出其效果.边沁曾说过,“相同的名义之刑不是相同的实在之刑.年龄、性别、等级、命运等情节,应该调整对相同罪的刑罚等同样的刑罚可能给某一等级的人打上耻辱烙印,而对低等级的人则可能毫无影响.”军衔作为一种荣誉和身份的象征,对于军人来说,剥夺其军衔所带来的负价值也是很大的.《军官军衔条例》还规定,被剥夺军衔的犯罪军人,在服刑期满后,需要在军队中服役并授予军官军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可以看出,这项规定使军人得到了可以重新获得军衔的机会.所以从整体上来看,将剥夺军衔作为资格刑,与主刑附加适用,可以充分体现出军事刑法宽严相济的原则,不仅有效地打击了军人犯罪,而且也保障了犯罪军人的权利.

[参考文献]

[1]田友方.外国军事法评介[M].海潮出版社,2007.第72页

[2]陈兴良.刑法哲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第470页.

[3]田友方,朱雁新,袁春红.中俄军事刑罚比较研究[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1(2).

[4]贾万宝,杜英杰.论我国剥夺军衔制度的法律属性及其立法完善[J].时代法学,2009(2).

[5]罗佩杰,刘昌松.剥夺军衔附加刑不应继续适用[J].

[6]李浩培,王贵国.中华法学大辞典国际法学卷[M].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第458页

[作者简介]李东方,中国人民部队学院2010级军事法学专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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