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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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由于我国社会矛盾多发高发,且不断呈现尖锐性、复杂性、群体性和突发性特征.为此,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强调: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那么什么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如何更好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关 键 词 】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利益格局不断调整,公民意识、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社会不同阶层和群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大量涌现,且逐步呈现尖锐性、复杂性、群体性和突发性特征.对此,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强调: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对此,作者对领导干部如何科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做以粗浅的分析.

一、法治思维是阻却社会矛盾滋生的有效思维

法治思维简单地说,是指人们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的事或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分析、判断,综合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维认知习惯和程式.之所以提出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是因为法治思维属于以下思维.

(一)法治思维是一种理性思维

理性是认识之源,也是认识之本.法律作为人类主观认识和构建的结果,是人类理性认识的产物.然而,法治作为一种现代国家的治理模式,必然有着比现行具体法律“更高的理性标准”.法治思维正是追求这种“更高理性标准”的认知活动.法治思维之所以是一种理性思维,首先,是源于法治思维是一种逻辑理性.逻辑理性是理性思维的裁判,只有符合逻辑理性,才有可能是理性思维.其次,是源于法治思维是一种实践理性.法治思维强调思维主体对思维客体(社会问题)“穿透性反映”,进而能够形成具有科学性的“法治解决意向”.再次,是源于法治思维是一种自然理性.法治思维要求解决问题不得违反自然法则,不得违背社会良知,不得损害公序良俗,不得侵犯公民人权.正由于法治思维是以上诸多理性的聚合,因此,法治思维自然成为阻却社会矛盾滋生的有效思维.

(二)法治思维是一种公平性思维

法治思维之所以是一种公平性思维,是由于孕育法治思维形成的“母体”――法律,本身就是公平正义的象征,和公平正义的代名词.法律的公平正义性,首先,体现在其制定过程中.众所周知,法律的制定过程,实际上是不同利益集团和群体,不断进行磋商、博弈和权衡的过程.因而,正像西方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指出的,“法律是立法者创立的特殊而精密的制度.它绝不是君主的任意个人意志,更不是君主反复无常的情绪和成见.”其次,体现在其适用过程中.我国宪法和法律都明确规定:任何政党、机关、团体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人的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追究,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受到法律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法外公民和法外特权.再次,体现在其操作程序中.程序的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证,法律没有程序的公正,就很难有实体的公正.我国在立法、执法、司法中为了体现法律的程序正义,国家因此制定了一系列程序法律制度.如:《立法法》、三大诉讼法、听证制度、回避制度等.公平正义向来被人们认定为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分析当前社会矛盾多发、高发的原因,不难看出,相当一部分矛盾的产生,是源于社会公平正义性不足.基于法律的公平性品格,因此,法治思维自然成为阻却社会矛盾滋生的有效思维.

(三)法治思维是一种控权性思维

法治思维之所以是一种控权性思维,这是源于滋养法治思维成长的土壤――法律,形成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约束公权、规范公权、保障人权.法律的控权性,首先,体现在对公权的设定上.法律根据“职权法定原则”,明确要求,任何公权的创设、形成和调整,都必须有实体法的依据,都必须来源于人民通过的法律授权,且始终为人民服务.其次,体现在对公权的行使上.为了保证公权“姓公”,防止公权滥用,法律要求,任何公权主体行使公权,都必须于法有据、行为合规,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行使法律没有授予的公权,也不得随意转让、抛弃已享有的公权.再次,体现在对公权的监督上.权力离不开监督,离开监督的公权必然滋生腐败.对此,法律通过对公权架构的科学设计,运用“权力制衡原则”,从而使每一种公权都处在被监督的层面上.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仇官、厌官、政府失信、腐败高发、群体突发事件增多等一系列问题,都与公权异化失控分不开.基于法律的控权性特点,因此,法治思维自然成为阻却社会矛盾滋生的有效思维.

(四)法治思维是一种以权利义务为中心的思维

以权利义务分析为线索处理问题,是法治思维的又一重要特征.从法学角度来看,法是以权利义务为机制来调整人们的行为和规范社会关系的.可以说,权利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逻辑关系的各个环节,一切法律部门和法律运行过程中.首先,权利是一项具有合法性的理由.拥有这种理由的人,其相应的行为、利益、主张和期待,就会在法律上被视为正当,从而得到法律的支持.其次,义务就是一种被动的法律地位.居于此种地位的人,其行为意味着必然被某种权利所约束和支配,并要按照约束和支配其行为的那个合法理由去为或不为,否则将会引起某种责任.再次,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的.可以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和义务如果一方不存在了,那另一方也不可能存在.法治思维实质上就是从权利义务这个特殊关系出发,来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从而为人们行为的正当性与否、合理性与非,设定一条边界.这对于目前社会上一些人因法律知识欠缺、法制观念淡漠,而只要权利不要义务,只要个人利益,不要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极端行为发生,提供了较早的预警预报作用.因此,法治思维自然成为阻却社会矛盾滋生的有效思维.

二、领导干部科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的途径 所谓法治方式,是指在法治思维指导下,人们运用法律手段、法律方法、法律程序,来制定法律制度、适用法律规范、实施法律条文、监督法律实施等具体实践活动.由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分属于思想和行为、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因此,领导干部在启用法治思维化解矛盾时,就离不开对法治方式的依赖和运用.那么,领导干部如何科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呢?

(一)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的能力

法治思维是在法律知识、法治理念基础上,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治精神指导下形成的一种定势思维习惯和程式.因此,要使领导干部在遇到问题时,能自觉自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就必须使领导干部具备丰厚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养.对此:(1)要加强领导干部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使他们学法、知法、懂法.可以想象,一个完全没有法律知识储备的人,一个满脑子都是被“非法治思维”充斥的人,是无论如何也无法形成法治思维,更无法运用法治方式化解矛盾、解决问题.(2)要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要他们信法、敬法、护法.目前在一些领导干部脑海深处,依然是权大于法、权力王道.因此,要通过对领导干部培训、轮训、参加法治实践活动等形式,提高其法律素养,使他们明白,法律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产物,是规范人们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指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律在一个社会中应享有最高权威.(3)要让领导干部养成遇事找法、办事靠法的好习惯.要他们明白,法律是“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有效手段,任何偏离法治轨道,违背法治精神的维稳,都可能是越维越不稳.

(二)要改善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的环境

任何法治思维的形成,法治方式的运用,都是在一定的环境中进行,并受一定环境的影响.如果一个社会缺少法治环境,那么,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就会缺少市场和对象,就会不为社会公众所认可、所支持、所接受,甚至招来社会的负面评价.因此,要让领导干部乐于采用法治手段工作,社会就必须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软环境.对此:(1)要继续搞好普法宣传教育.我国尽管进行了多次普法,但由于每次普法不是群众要什么给什么,缺什么补什么,而是千篇一律,千人一面,重形式轻内容、重过程轻实效.因而,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老百姓对法律是一知半解,甚至是根本不解,这也是影响目前法治环境的重要因素.(2)要消除公众对法律的误解.长期以来,一些群众不知法、不懂法,对法律存在传统的抵触情绪和逆反心理.他们认为,法律就是对自己的管制和约束,或者认为,只有《刑法》才是法,其他任何法律都不是真正意义的法律.因而不守法、不护法.(3)要提高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公民对法律的信任,来此于执法机关每一次执法活动和司法机关每一宗司法审判.如果执法机关违法执法,司法机关枉法裁判,那法律永远也无法得到公众的信任.因此,要让老百姓信法、守法、用法,执法机关就必须做到严格执法,司法机关就必须做到公正审判.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次执法活动中,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要维护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的权威

领导干部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必然要求法律在社会生活中享有极高的权威,如果法律本身缺少权威,那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结果,也必然没有权威可言.所谓法律权威,是指法律在一个社会中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享有崇高的威望,得到社会的普遍遵守和广泛认可.对此:(1)要改善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法律只有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是一部良法,才会有生命力,也才能赢得真正的权威.因此,要提高法律的权威,首先要改善立法,提高立法质量.(2)要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无法可依和有法不依,都不能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但从目前我国的法治现状来看,更应强调依法办事,严格执法.而要做到这一点,一方面要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另一方面要科学界定不同执法机构的权限,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3)要司法独立,公正司法.司法是捍卫法律权威最重要的手段之一.而要做到公正司法,就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坚持司法独立,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

(四)要创新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的手段

目前我国社会矛盾多发、高发,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与目前一些领导干部管理理念滞后,管理手段、方法过于单一、固化是分不开的.因此,要实现高效、快捷地化解社会矛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不留后遗症,就得不断创新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的体制、机制、手段方法.对此:(1)要形成多主体参与的纠纷化解体制.长期以来,我国在“国家本位”、“政府包揽一切”的体制下,化解社会矛盾,主要被看成是政府和司法机关的事情.结果造成信访案件不断增多,司法积案堆积如山.面对今天“社会本位”理念的形成,群众自治组织的成长,司法公共资源严重短缺的现实,形成政府、社会、公民等多主体参与纠纷化解机制,已恰逢其时,时不我待.(2)要形成多依据运用的纠纷化解机制.强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并不是说化解矛盾的依据只有法律法规一种.由于党的政策是法律的灵魂,法律是党的政策的定型化、法律化;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原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底线;乡规民约、厂规厂纪等也是在社会主义法律的指导下制定的.因此,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的依据,不仅应该包括法律法规,而且还应该包括党的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和各地制定的乡规民约等.(3)要建立多手段联用的纠纷化解模式.由于目前社会矛盾内容复杂、形式多样,这就决定了要化解这些矛盾的手段和方法,也必须多种多样,谨防一种方法、一种流程.可长期以来,在行政权不断扩大,行政主宰一切的背景下,我国社会矛盾的化解,主要运用刚性的、命令式的行政手段,其结果使管理失灵,社会维稳成本不断升高.因此在今后化解社会矛盾过程中,尝试运用法律、行政、经济、道德教化等综合手段,就成为时代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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