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舆对刑事司法的影响

时间:2024-02-16 点赞:50337 浏览:100889 作者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关于司法及法律制度及社会问题方面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关于司法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关于社会舆对刑事司法的影响相关论文范文检索,对写作司法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摘 要 在当今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闻媒体的宣传力度与作用日益加大,公众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关注也愈加增强,这一趋势在刑事司法方面也颇为显著.社会舆论作为表达公众民意的重要方式,同时也是我国公民权与新闻监督权的体现形式,在实践中,社会舆论也对刑事案件中的定罪与量刑产生着某种影响.近年来有许多典型的刑事案件,例如药家鑫案、许霆案、张金柱案等,在刑事审判的过程中,都能够充分的体现出,社会舆论对刑事司法在一定程度上的影响与介入.

关 键 词 社会舆论 司法独立 监督 定罪量刑

作者简介:安滢,吉林大学法律硕士(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105-02


一、社会舆论对刑事司法的双重作用

社会舆论是公众对于某种能引起广泛关注的社会现象或事实所持有的看法与观点,其中多数社会舆论的产生是由于对现有的社会管理、控制及其结果的某种态度.而犯罪作为一种社会法律现象,具有法律性与社会性双重特征.社会舆论的作用形式表现在刑事司法领域,会出现两种情况:

当刑事审判过程或判决结果符合人们的利益或心理预期时,公众就会产生对刑事司法肯定的社会舆论,对刑事司法产生积极影响时,从而社会舆论与刑事司法就会产生一致的社会目标与社会价值,二者就能建立起良性的互动,共同维护刑事法制的进程.当然,这也是我国立法机关与司法工作者一直不懈追求的目标.但是,即使社会舆论有时会提高执法透明度、防止司法腐败、保障公民权益,但也不益过多参与司法活动,以免过犹不及.

当刑事审判过程或判决结果不符合人们的心理预期或看似不符合人们利益时,公众就会对刑事司法产生否定的评价,产生消极的社会舆论.当社会舆论对刑事司法产生消极影响时,社会舆论就会干预司法过程,扰乱法官审案,甚至阻碍司法独立,这又有可能导致产生实质上并不公正的判决,从而形成恶性循环.

二、刑事司法领域应排除社会舆论的过度参与

社会舆论对刑事司法所起到的作用,学界也存在多种观点 ,大致可分为赞同或否定社会舆论影响司法过程两种派别.对于这一问题,笔者支持后一种观点,认为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法官不能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应当拒绝舆论压力,公正审判.

在学界对这一问题进行理论争鸣时,“民意”一词几乎成为了赞同舆论审判一方的有利武器.而刑事司法中社会舆论的本质与民意之间的关系,似乎成为了社会舆论影响刑事司法问题的重要本源.笔者认为,社会舆论是多以媒体为中介,表达公众意见的方式.其中经过了新闻传媒的转换,有时更多地是体现传媒工作者的意见,而非能真正体现民意.因此把社会舆论与民意等同,并不可取.民意与社会舆论对刑事审判的影响,应当分至立法与司法两个不同的阶段.在立法阶段,由人民选出的民意代表,认定何种行为为犯罪、是否判处刑罚以及判处何种刑罚,此为“司法是的”之体现.在司法阶段,法官独立于任何组织、团体及个人而审判,此为“司法是职业的”之体现.所以,认为社会舆论可以影响或指导刑事审判过程的人,并未正确区分民意与社会舆论的区别,同时也混淆了二者在整个立法、司法过程的作用.

三、定罪量刑过程排除舆论影响的理由

(一)自由与秩序的平衡

孟德斯鸠在给自由下定义时,把自由和法律结合起来:“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也就是说,表达自由是一种在法制社会中运行、符合法治精神的自由 .此时,为了保证自由(权利)不被滥用,就必须制定一系列的制度,来保障权利的正确行使与社会的有序运行,即为秩序.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社会舆论的介入同样需要用“自由与秩序”的角度去予以衡量.公民想要行使权利去实现自己的自由,就必须要在法律规定的秩序之内行使.否则即为权利滥用.在现阶段,我国并没有对舆论进行有效和有限的规制,在这种情况下放任社会舆论积极活跃在定罪量刑过程中,必然导致无约束的表达自由触犯法律的底线,影响法官的内心确信,对司法过程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日后我国法律对此现象进行了系统的规定,建立了必要的秩序规则,到时即可放宽对舆论的限制,以求自由与秩序达到真正的平衡,共同维护社会秩序与法律权威.

(二)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

刑法司法过程并非法官恣意审判的过程,法律为其设定了诸多的程序与界限,以保证法官能够公正审判.而对于社会舆论影响刑事司法,对司法过程产生消极影响,就违反了刑法基本原则与量刑原则的要求,其势必不为法律所允许.

罪刑法定原则明确要求法官审判只能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来进行审判,不得作任意的类推与解释.我国法律并没有对社会舆论影响刑事司法审判作出任何的许可与规定.因此,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认定犯罪人罪重或罪轻,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

罪刑平等原则要求具有相同犯罪情节的罪犯,应当予以相同的刑罚,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当某一案件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法官就要考虑舆论影响,当某一案件因其他原因并没有受到媒体竞相报导,从而导致犯罪人被判处不同刑罚的话,那么新闻媒体岂不是成了真正的审判者?又如何能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刑罚裁量制度的要求

法官在裁量刑罚时应当遵循量刑原则,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其中,“以法律为准绳”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要求,此处不在赘述.而“以事实为依据”中的“事实”,也并非是社会舆论中有指向性和预测性的事实,而是法律当中的“法律真实”.在舆论高压下仍然能够遵守法律程序、尊重法律真实从而公正审判的典型案例就是美国的“辛普森案”.法律真实不同于事实真实,它具有职业特征,只有经过专门的法学教育、专业的技能培训以及法学素养,才能够加以认定.而社会舆论所具有的恰恰是非专业、不坚定、无标准的特点,与法律真实大相径庭,因而不可能与法律真实相提并论.所以,社会舆论参与、影响甚至干预司法审判过程,是违反量刑原则的. (四)司法独立精神的要求

司法的独立性是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表现,任何人都不能破坏法律的权威,因此司法独立在法官判案时绝对是一个硬性标准.刑事案件通常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而法官公正审判更是关系到整个社会对法律的认同感,因此,决不允许社会舆论对刑事司法过程施加不良的影响,扰乱法官审案,破坏法律权威.所以,刑事审判独立只有排除社会舆论的影响,才能真正得到实现.

四、排除社会舆论影响的建议

(一)避免“媒体审判”

新闻媒体是传播社会舆论的工具与媒介,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又成为了媒体传播信息的强大帮手.对于新闻媒体的规制,是避免舆论对刑事司法产生影响的关键与重点.就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改进相关法律制度,完善法律体系

现阶段法律对新闻媒体介入司法审判过程的规定空白,应尽快建立健全新闻传播市场,特别是法制传媒市场.只有法律对其予以了一定的制约与规定,对媒体及新闻工作者给予一定的指导,新闻媒体在报导相关法律事务时,才能自觉遵守法律制度,有效掌握力度,与法官形成合力,共同维护法律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2.建立传媒守则,规范传媒市场

建立“公正、公开、中立”的法律传媒原则,是与刑事司法过程中的原则相一致,也是势在必行的.这也就要求刑事法制传媒在对刑事案件进行报导时,不得纂改、扭曲、捏造、隐瞒相关事实,同时不得夸大某一方当事人的犯罪情节,报导中不得有明显地预测或判定性词语,还公众一个真实的事实.

3.提高传媒工作者的整体素质

新闻媒体作为社会问题的“放大镜”,传媒工作者也首当其冲地成为了社会问题的“领舵人”,其也必须具有相当的专业知识,真正做到客观公正的评论.新闻传媒界应当积极开展对刑事司法评论人员进行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法律意识的普及工作,增强对相当人员的管理,定时考核、及时教正,提高传媒工作者,为社会呈现一个真实的刑事案件,为刑事司法提供一个公正的舆论环境.

(二)设置专门的机构与程序,有效减少舆论对刑事司法的影响

国家设立专门的民意反映中心,既能关注民众的意见,保障公民的言语自由权与监督权,同时又可以将民众有益的意见与建议保留、吸收,去粗取精,有效地反馈到刑事司法过程当中.

在刑事司法过程当中,当某一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社会反响较大,足以影响当地法官公正审案时,可以运用移送管辖、提审等程序,将案件移交其他法院进行审理.这样既可以减少社会舆论对刑事司法的过度不良影响,同时还可以增加公众对审判结果的信任度,维护法律权威与法律秩序的稳定.

(三)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培养

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之所以能够对刑事司法产生不良影响,归根结底是由于某些审判人员不能达到审判中立,在审判当中受舆论高压的影响,没能真正体现司法独立的精神.根据这一现状,应当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培养,切实贯彻司法独立精神,督促法官审判中立,有效维护司法公正,还刑事司法一个公正的审判环境.同时,减少法官的行政压力,增加法官待遇,使法官成为正义的化身,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与个人的影响.

注释:

何兵教授是赞同民意审判的代表性人物,在他看来公众的判决代表了法律的“人民性”,是法律力量之所在.顾培东教授认为公众判意不构成对司法独立的贬损,而是司法公开化、化的有益实践.但张泗汉教授却认为:“面对这种多变且正误难辨的民意,无论其来势多么强烈,法官都必须冷静理性,严格接受法律规则约束,坚持依法办事,不应追随民意变化或民意的道德诉求来不断更改司法裁判.法官的判断应当独立进行,不应受制于媒体和被扭曲了的民意.”周永坤教授也明确反对民意介入,认为民意与审判规则存在实质冲突,对于民意应该排除.孙万怀教授也认为,刑事司法的不可妥协性决定了民意在其中没有作用的空间,刑事案件的专业化特征则决定了民意的虚妄.

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

戴永明.传播法规与伦理.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

相关论文

社会管理与能动司法

此文是一篇社会管理创新论文范文,社会管理创新方面有关论文例文,与社会管理与能动司法相关函授毕业论文。适合不知如何写社会管理创新及社会。

企业社会责任相关国际标准的影响

该文为社会责任类毕业论文提纲范文,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国际标准的影响相关标准论文封面,可作为标准论文专业社会责任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

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绩效的影响

该文为企业类毕业论文格式范文,与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绩效的影响相关毕业论文,可作为伦理道德专业企业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

社会热点问题对高校学生影响的述评

本文是一篇大学生论文范文,关于大学生相关本科毕业论文范文,关于社会热点问题对高校学生影响的述评相关毕业论文的格式范文。适合大学生及社。

社会药店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影响因素

本文是一篇医药营销论文范文,关于医药营销大学毕业论文,关于社会药店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影响因素相关硕士论文范文。适合医药营销及营销策略及。

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司法调解

此文是一篇司法论文范文,司法有关论文范文集,与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司法调解相关毕业论文格式范文。适合不知如何写司法及社会及法面的和谐。

社会分层的政治意义与影响

本文关于社会及社会学及政治改革方面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社会类有关论文范文检索,与社会分层的政治意义与影响相关专升本毕业论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