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法律教育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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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战争后,中西文化的冲突与交融,使传统的法律教育也面临着一场新的变革.纵观清末的法律教育改革,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走出国门学习西方的法律文化,即法政留学;二是广泛传播近代的法律文化,即国内的法政教育.虽然清末的新式法律教育带有较为明显的功利倾向,法政教育机构也存在诸多弊端,但在吸收近代西方法律文化、普及近代法政知识、推动近代司法改革等方面,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标志着传统法律教育方式向近代的转型.

关 键 词 :清代法律教育;法政留学;法政教育

中图分类号:K252;D926.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283(2014)04-0148-07

收稿日期:2014-03-15

作者简介:蔡永明,男,江西南康人,历史学博士,厦门大学学报编辑部副编审.

在中国历史上,较早就有法律教育.如唐宋时期最高学府国子监中设有律学,是当时政府专门设立的法律教育机构.明代也较为重视对官民的法律教育,政府制定的《大明律诰》等法令往往要做到家喻户晓.但在封建社会后期,“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使传统的法学和法律教育日趋衰微.在清代,法律教育在整个国家教育中的地位很低.负责地方司法事务的主要是刑名幕友,其法律知识的获得,除日常的经验积累之外,更多的是依靠前辈的言传身教.正如论者所言,“直到清末,为从事法律工作所需的专门训练,或凭个人的自修历练,或流散于官学体系之外的民间社会”.而战争后中西文化的冲突与交融,使传统的法律教育也面临着一场新的变革.洋务运动时期,出于对外交涉的需要,清政府在其各类教育机构中开始引入西方的国际公法.1867年,美国传教士丁韪良在京师同文馆中讲授美国学者惠顿的《万国公法》,可以看做是中国近代意义上的法律教育的肇始.如果说学习国际公法还只是清政府被迫适应与列强打交道的一种方式,那么创办高等学堂、开设法律专业则表现出其接受西方文化、改革传统法律教育方式的积极态度.1895年,盛宣怀仿照美国大学模式创办天津中西学堂,在其头等学堂中设立了专门的“律例学”,其课程包括大清律例、各国通商条约、万国公法等.之后设立的上海南洋公学、京师大学堂也开设了法律专业.法律专业和课程的开设表明,传统的法律教育方式已经开始向近代转型.

一、清末法律教育改革的实施

清末的法律教育和历代封建王朝的法律教育有着本质上的不同.从京师同文馆成立到辛亥革命前夕,短短几十年间,中国开始放下了天朝上国的架子,引进西方的法律文化.纵观清末的法律教育改革,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走出国门学习西方的法律文化,即法政留学;二是广泛传播近代的法律文化,即国内的法政教育.

(一)法政留学

法政留学的兴起是和清末的留学运动分不开的.在洋务运动时期,出于“师夷长技”的需要,清政府已开始考虑向外国派遣留学生.1872年,清政府派遣第一批30名“聪颖幼童”赴美留学,开启了近代中国官费留学教育之先声.其后,清政府的官费留学计划逐步推行.1877年,福建船政学堂派员留学英法,当时,“随员马建忠、文案陈季同俱入政治学堂,专习交涉律例等事”.其后,福建船政学堂又派出了几批留学生赴欧求学,不少人在英法学习法律,均取得了较为优异的成绩.甲午战后,法政留学的目的地开始由欧美转为日本.1896年,清政府派遣第一批留日学生13人东渡,在专门学校学习.其中的唐宝锷等人还在早稻田大学获得了法学学士学位.在戊戌变法之前,湖北、浙江等省也派遣了部分学生在日本的各类学校学习“公法、制造及武备诸科”.

19世纪后期是清政府实施法政留学的前一阶段.这一时期,清政府已向欧美及日本派赴法政留学生.但是,从其实施法政留学的目的来看,更多的是为了通过师夷“长技“――国际公法,以应对国际交涉的需要.不仅留学的规模小,学习法政的人数更少,其对社会的影响也是极为有限的.

20世纪初的法政留学运动,代表着清末法政留学的.一是法政留学得到了清政府的大力提倡.在19世纪后期,法政留学不仅人数极少,且所学多囿于外交及公法.严格说来,这并不是完整意义的法政留学,纯粹是为了应付国际交涉的需要.20世纪初尤其是在“新政”实行后,清政府的态度有了很大的变化,在政策上积极鼓励和支持留学教育.1901年9月17日,清政府发布鼓励游学的上谕.1903年8月,制定了《奖励游学毕业生章程》.1906年,学部拟定《考验游学毕业生章程》,对于考试取得最优等、优等和中等者,“毕业生准给出身者并加某学科字样,习文科者准称文科进士、文科举人,习法政者准称法科进士、法科举人”.在清政府的推动下,留学教育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尤其是其中的法政留学,成为20世纪初国内留学的主流.二是法政留学的人数激增.19世纪后期,在欧美及日本的官派及自费留学生人数很少.庚子之变后,随着人们对西方文化的深入认识以及清政府的积极倡导,出洋留学成为一股不可遏止的潮流,“在这大批留学生中间,除男子之外,也有步履维艰的缠足女子、老人和小孩子.等他们当中,父子、夫妇或兄妹同时留学者甚多.甚至有全家、全族同来留学的情形”.

从当时的法政留学运动来看,也有其自身的时代特点.首先,法政留学的国家主要在日本.相比19世纪后期,20世纪之初留学欧美的学生虽有明显增加,但极为有限.而同一时期的日本,留学生的规模则大得多,在1906年留日学生达到了12 000人之多.王健认为,留学日本的公私立法政科毕业生加上在日本法政大学速成科毕业的留学生,合计清末的法政毕业生约为2511人,实藤惠秀认为1901-1911年的中国留日毕业生为2831人.根据他们的统计结果估算,则留日法政毕业生占留日毕业生总数的88.7%,由此可见法政留学生在其中占有重要的比例.其次,法政留学表现出极为明显的功利主义色彩.清政府在实行“新政”以后,国内的现状无法满足社会对法政人才的需求,出洋留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选择.清政府也积极鼓励和支持、地方的留学计划,并制定了《奖励游学毕业生章程》.尤其是在1905年科举制被废除以后,出国留学更成为知识分子获取出身、晋身仕途的主要手段.正如柳诒徵所言,“利禄之途大开,人人以出洋为猎官之捷径”.再次,法政留学的内容主要以速成教育为主.法政留学的功利性,使得法政留学生多是以获得留学文凭为目的,而不是为了吸收近代法政知识服务于宪政改革.因此,留学法政速成科就成为多数国人的第一选择.1904年,日本法政大学开办了专门面向中国留学生的法政速成教育,其毕业生人数达到了1145人,几乎占清末留日法政毕业生的一半.由于法政为专门之学,费时较长,因此,短短一年半时间培养的法政毕业生,其学识素养很难尽如人意.蔡元培先生在评论留日法政科学生时就曾指出:“那时到日本学法政的很多,大部分是入私立学校或人速成科,并不认真求学,甚有决不到学校,也不读书,在日本过了多少时候,就买一张文凭回国了.” (二)国内的法政教育


如果说19世纪末20世纪之初的法政留学运动是中国人走出国门、学习西方近代法律文化的过程,那么,清末国内的法政教育则是传播近代西方法政知识、推动宪政改革的过程.笔者以为,20世纪初国内的法政教育,实质上就是近代西方法律文化在中国的传播过程.从这个角度来看,国内的法政教育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学校教育,二是传媒影响.

1.学校教育

这里所指的学校教育,是指在课堂上以老师授课、学生听讲为主的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学教育模式.清末的各种大学法科、法政(法律)学堂、法政讲习所等都属此类.由于清政府直到1904年才颁布《奏定学堂章程》,对大学法科的入学资格、所学课程等做出规定,因此,各大学在短时间内根本无法解决生源问题.他们所遵循的《奏定学堂章程》,“还只能是一份停留在纸面上的计划”.清政府也认识到这一问题,学务大臣孙家鼐在议复专设法律学堂一折时就指出:“现在预备甫设,专科尚未有人,伍廷芳等所请专设法律学堂实为当务之急”.从清末的实际情况来看,真正在清末国内学校教育中起着主导作用的是当时的法政学堂、法政讲习所以及司法(审判)研究所.

清末法政学堂的设立,与当时的新政运动密切相关.其设立之目的,主要是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由于科举制的废除,堵塞了原有的仕进之路.必须为众多的举贡生员提供一条新的出路,而求学法政学堂无疑是最佳的选择.二是随着新政尤其是宪政运动的展开,导致裁判课税人员的极度缺乏,对法政人才的迫切需求是一个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而开办法政学堂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清政府人才不足的问题.1905年,伍廷芳和沈家本奏请在京师设立法律学堂.1906年10月,京师法律学堂正式开学.此后,各省法律(法政)学堂逐渐开办起来.在法政学堂创办之初,出于维护统治的需要,清政府曾禁止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立,“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但随着宪政改革运动的发展,各省咨议局、各级审判厅以及地方自治机构需要大量的法政人才,“若专恃官立学堂为途未免稍狭”,因此,学部于1910年通行各省,准予在各省会及商埠地方设立私立法政学堂;“其各科课程,学生入学程度,均按照官立法政学堂本科章程办理,并暂准其附设别科”.私立法政学堂的开办,进一步推动了法政教育的发展.

法政讲习所是清政府继法政学堂之后又一种重要的法政教育机构,其设立主要是为了弥补法政学堂教育存在的不足.由于“各省虽已设立法政学堂,惟限于学额,不能普及”,因此,清政府饬令各省添设法政讲习所,“以广教育而培真才”.在清政府的倡导和有识之士的推动下,各地纷纷举办法政讲习所.如成立于1911年的天津法政讲习所,就是当时开办得较为成功的一个法政讲习所.该所开办之初,在天津《大公报》上登载公启及简章指出,天津设立法政讲习所,是由于“京师各省多有法政讲习所之设,其教授科目以及组织之法,彼此不同,要其讲习之效,皆有以补法政学堂所不及,诚善事也.天津为官绅士商所萃居,而讲习法政者止于一二学堂,识者憾焉”.并拟定了《天津法政讲习所简章》十八条,对法政讲习所的宗旨、课时、费用、人事、学习期限、课程等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该所在半年后还举行了隆重的毕业典礼,学员也认为“受益良非浅鲜等如是而法政之智识可以普及,如是而人民之政治思想、权利思想日益发达,去私心而尚公义,由小己而结大群,皆今日讲习所之发起为之嚆失也”.

司法(审判)研究所是清末在筹办各级审判厅的过程中应对新式审判人才缺乏而设立的司法教育培训机构.随着地方各级审判厅的设立,审判人才的缺乏成为审判厅设立过程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正如时论所指出的:“审判人才既不能储之于平日,而转欲求之于一时,其供给需要之间,必多所悬隔.迨一日需才孔亟之际,其将降格相求而任用之耶?抑以他项人员拉杂补充之耶?”面对这种情况,设立司法(审判)研究所,招收在职人员入所学习,就成为清政府解决审判人才不足的权宜之计.在1909-1910年之间,多数省份都相继成立了司法(审判)研究所.从其实际情况来看,不少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以及规范的管理,在审判人才的培养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如陕甘审判研究所,就是当时的陕甘总督长庚鉴于甘肃省“足当审判之选者尚不多觏”的状况,“于筹办处附设审判研究所,拟定章程十九条,考选候补正佐中先习法政及文理明通者八十名,于上年十一月十九日(1909年12月31日)开学,限定一年毕业”.如果能够遵循《陕甘审判研究所章程》,其培养出来的法政人才应当足以担负各级审判厅的重任.

2.传媒影响

在清末的法律教育中,大众传播媒介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战争之后,随着铅印技术的普及和机器印刷技术的运用,使得近代报刊、书籍的大规模出版印刷成为可能.这极大地降低了报刊书籍的成本,扩大了读者的范围,同时也为法律教育的改革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条件.大众传播媒介对清末法律教育的影响,主要是通过书籍和报纸得以实现的.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法律教育主要还是传播近代西方的法学知识.因此,通过译书引进国外的法律和法学著作,就成为当时实施法律教育的一个重要手段.出于国际交涉的需要,最初的译书多为公法类书籍,如《万国公法》《欧洲东方交涉记》等.随着译书活动的深入,尤其是在20世纪初实行法律改革后,清政府开始了大规模的外国法律和法学著作的翻译及引进活动.除出版机构外,民间的出版机构如商务印书馆、文明书局、开明书店等也翻译和出版了大量的国外法学类书籍,甚至连海外的留日学生也组织了译书汇编社等出版机构专门翻译国外的政治和法律类书籍.当时,许多法政学堂都以翻译的法学书籍作为授课教材或参考书目.如京师法律学堂就曾“采置东西洋各国法律,节次运回”,作为学堂的参考用书.报纸刊登的译书广告也表明了这一点.1907年,《申报》刊登了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日本法学博士末冈精一的《比较国法学》的译书广告,特意在其后注明,“学部奏设法政学堂,此课科目,在所必习,特译出印行,以应要需”. 相比于法学译书,近代报纸在清末法学教育中的作用更为突出.由于报纸所具有价格更低、发行地区更广、受众范围更大等特点,使得其在清末法政知识普及的过程中体现出比其他大众传媒更为明显的优势.近代报纸对法律教育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报纸刊登的法律评论文章,极大地吸引了人们对修律问题的关注,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讨论,从而间接提高了人们的法律素养.自清政府实行法律改革以后,多次修订旧律、颁布新律.这一改革举措也引起了媒体的高度关注,纷纷刊发社论,进行讨论.1907年底清政府拟定《刑律草案》,立即引起了朝野上下的关注.各大报纸除了刊发各地督抚及重臣的奏折外,还纷纷发表评论文章,针对《刑律草案》及各地督抚的奏折阐述不同的观点.虽然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反映了人们对修律问题的态度,但是,作为舆论的焦点,无疑会受到受众的关注,在潜意识中增加了人们对《刑律草案》的了解.其二,报纸刊登的法律条文,成为人们接受近代法律知识的新途径.虽然在新政时期,清政府提倡“庶政公诸舆论”,但普通民众对国家法律的认识更多的是依赖报纸等传媒的报道.20世纪之初的法律改革,作为新政的一项重要举措,无疑是媒体关注的焦点.1904年《钦定商律》出台之时,《申报》以连载的形式,在半个月内分五次(3月1日、3月2日、3月11日、3月12日、3月15日)刊登出商律的详细条文.从报纸刊载法律条文的主观目的来说,更多的可能是出于吸引受众的需要,但其在清末法律普及中的实际作用,则是法律文件所无法比拟的.其三,报纸在传播法律教育信息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作为清末主要传媒的报纸登载了社会上的各类信息,有关法律教育方面的信息即是其中的一项主要内容,受众在阅读报纸的同时也就是法律教育信息传播的过程.报纸登载的法律教育类信息主要包括法学类书籍的出版广告以及法政学堂、法政讲习所的招生广告,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们对法政教育信息的迫切需求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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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新式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

随着各类法政教育机构的纷纷设立,新式法律教育的普及已成为清末朝野的共识,但在其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不断暴露出来.

首先,各类法政教育带有明显的功利性因素,从而影响了法政教育的质量.

清末的司法改革,必须建立起一套与之相适应的近代司法体系,而各类法政教育机构的设立,无疑是为了满足司法改革的这种需求.本来,新式法政教育机构的出现,固然有解决科举停废后举贡生员的出路问题,但更重要的是为国家培养急需的法政人才以及普及法政教育.从上述法政学堂、法政讲习所以及司法(审判)研究所的开办情况来看都说明了这一点.在开办之初,都制定了详尽的办学宗旨、学员资格、所学课程以及管理规则等,考察其章程,完全是从培养法政人才的目的出发.

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清末的法政教育存在着严重的功利性色彩――将接受法政教育视为晋身之阶.在京师法律学堂的学员身上,我们可以看出他们当时的求学心态.在设立京师法律学堂之初,清政府已考虑到其毕业生的奖励问题,主张“毕业后应请简派大臣会同学务大臣详加考验,列定等第,分别年限,比照仕学馆奖励章程酌量办理”.1908年9月,又拟定了三年法政别科的奖励章程,但这一奖励规定引起了学员的不满,他们“以所定奖章太薄,大失所望,致起风潮,等退学者已有十余人”.而之后京师法律学堂乙班毕业学员的请奖风波,则将清末法政教育的功利性表现得淋漓尽致.1910年7月,正值京师法律学堂学员毕业之际,学部奏请奖励法政学员,“奏京师法律学堂甲班三年毕业学员,按照仕学馆请奖,最优等、优等均保过班升阶,加尽先遇缺即补字样,中等照原官给予分省尽先补用字样,一律奖副贡出身;奏京师法律学堂乙班三年毕业办法,无论最优等、优等、中等,一律给予副贡出身,不得照甲班请奖”.所学相同,只是迟几个月毕业(乙班学员11月毕业)就遭遇如此不同的待遇,学部的奏折引发了法律学堂学员的强烈不满.他们全体罢课,向学部呈递说帖,在学员们的压力下,法部被迫变通办法,“于此项乙班学生毕业之时,由学部及臣部派员会同该学堂考试.凡考列中等以上给有副贡出身者,按照《法院编制法》第一百七条第二项,一律以经第一次考试合格论”.虽然,这场风波是因法政学员毕业待遇的不公而引发的,用当时法政学员的话来说,“此次争点,非为奖励问题,乃人格问题”,但不可否认,在清政府做出变通办法的决定后,请奖风波逐渐平息,已用事实说明了通过接受法政教育进入仕途,仍然是学子们的主要目的.

不仅是法政学员的求学目的具有功利色彩,连一些法政教育机构的成立也带有明显的功利色彩.江苏扬州府下辖的江都、甘泉两县书吏,“前因上宪札饬裁汰,人人自危,群谋抵制之策.其中有狡黠者,拟仿丹阳成案,组织学堂.以一年毕业,每人按月缴学费二元,后经进禀甘泉万大令批准照办”.如此情况下设立的法政学堂,其教育质量就可想而知了.

其次,各类法政教育机构在管理上存在着诸多弊端,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政教育的发展.

清末的各类法政教育机构既有公立也有私立,其规模也有大有小,即使是同类同等规模的也往往是良莠不齐.从这些法政教育机构自身来看,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管理混乱,贪污成风.各类法政教育机构成立后,虽然颁布了较为完备的章程,规定了办学宗旨、入学资格、所授课程、学习年限、学员规则等,但主要是针对学生而言.其内部的管理则毫无规范可言,贪污腐败现象层出不穷.北洋法政学堂就是其中一个极为典型的例子.该堂“开办数年,虽未见有若何成效,而历任监督颇多贪鄙营私者,以故数年来侵吞公款、任用私人之风层见叠出.”该堂的腐败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1909年底,顺直谘议局在其预备议案中就提出:“今之法政学堂并以官吏主之,更调频仍,宗旨歧异,而一切官场之故习,必濡染学生于不觉之中,而其毒终不可拔.不独造选民不成,即造官吏恐亦非新世界之官吏也.况学额既增,经费亦涨,官吏铺张扬厉,于经济问题亦有多少之困难.拟请此两学堂(天津法政学堂、保定法政学堂)皆选深通法理、品学卓著之绅士以为监督.”清政府对此也极为重视,针对“各省法政学堂近来办理愈形松懈,流弊滋多”的现象,由学部派员分赴各省秘密调查,以便设法整顿. (二)学员与教员的素质不尽合格.各类法政教育机构在开办之初,虽然制定了严格的章程,对学员的入学资格作了详尽的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使得学员在学习和管理中表现出种种的不如人意.1908年湖北法政学堂招考新生,“闻各卷中能做前题者不过数十人而已”.桂林法政学堂官班106人,“平日知阅新书报者仅十之一,故于新名词不能谙悉”.不仅如此,教员的素质同样令人担忧.本来,按照《改订法政学堂章程》,教员应由监督延聘三年以上专门毕业人员充任,但由于不少法政学堂都是仓促而设,其聘用的法政教员难以达到学部的要求,有些甚至是日本法政速成科的毕业生.

(三)内部冲突不断.各类法政教育机构存在的管理混乱、贪污腐败以及学员、教员自身的素质问题,其直接的后果就是造成了内部的冲突和矛盾,这可以从屡屡见之报端的学堂风潮中看出来.如湖北法政学堂,各学员“听讲以来,每轻侮教员,各教员亦相约全用师长对待子弟手段以压服各员,以致大起冲突,几致罢课”.北洋法政学堂“催令该堂学生交纳学膳费,其不交膳费者,即撤去膳座.等学生等遂全行罢餐,已于昨日开会集议,闻将以罢课要求免费”.此起彼伏的法政学堂风潮,不仅影响了法政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也在一定程度上败坏了法政教育的声誉.

三、对清末法律教育改革的评价

启蒙于19世纪中后期的近代法律教育,经过20世纪初的法律教育改革,基本完成了中国法律教育从传统向近代的转型.尤其是清末的法律教育改革,对中国的法律教育乃至司法的近代化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一)吸收了近代西方的法律文化

在战争以前,中国的封建法律极少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战争的失败,使得传统的中华法系逐步解体,西方法律文化对中国社会的影响日益增加.这种影响的一个主要表现,就是清政府开始运用国际公法来处理外交事务.正如清末著名外交家曾纪泽所言:“西洋各国,以公法自相维制,保全小国附庸,俾皆有自主之权,此息兵安民最善之法.”与此相适应,出于外交上的这种需要,清政府法律教育的形式和内容也发生了变化.1867年,丁韪良在京师同文馆开设了国际法的课程,这可以说是中国正式吸收西方法律文化的开端.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清政府开设的高等学堂都把法律专业列为重要的学科,如北洋大学的律例学门、南洋公学的政治班等.

同时,过去以天朝上国自居的中国也开始放下唯我独尊的架子,走出国门,“师夷长技”,学习西方先进的法律文化,这是以往传统法律教育从来没有过的.从19世纪后期的少量官派留学,到20世纪初的官派、自费法政留学,清末的法律教育改革实现了质的变化,学习的内容也从单纯的国际公法转为西方法学理论、法律制度的各个方面.通过法政留学,留学生们在法、英、美、日等国学习近代法律知识,接受西方法律文化的熏陶.他们的留学过程,也就是近代中国改革传统的法律教育、吸收近代西方法律文化的过程.以20世纪初日本法政大学法政速成科的中国留学生为例,他们所学的课程包括法学通论、民法、商法、刑法、国际公法、宪法、行政法、监狱法、民刑诉讼法、政治学、财政学等等,授课教师多是日本法学界的知名人士,如讲授民法的梅谦次郎,讲授商法的志田钾太郎,讲授刑法的冈田朝太郎,讲授宪法的美浓部达吉,讲授监狱法的小河滋次郎等人.虽然法政留学的目的各异,或为了救亡图存,或为了晋身仕途.但是,以西方法学教育模式培养出的法政精英的出现,本身就是清末法律改革的一大成果.

(二)促进了近代法政知识的普及

如果说清末的法政留学是近代中国吸收西方法律文化的过程,那么,国内的法政教育则是将西方法律文化予以传播、普及的过程.这一点,从国内各类法政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中就可以看出来.如京师法律学堂在开办之初的宗旨就是:“以造己仕人员,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足资应用.”江苏教育总会附设法政讲习所也是“专为养成议员及自治人才而设,以半年为毕业,意在普及而不在专门”.从实际情况来看,各地法政教育机构在地方法政人才的培养方面确实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根据学部1909年的统计,各省法政学堂达46所,学生总数为11688人.此外,各类私立法政学堂、法政讲习所等法政教育机构培养的学生就更加难以计算了.即以江苏教育总会附设法政讲习所为例,从1906年至1908年共举办了三届,学员人数至少在240人以上.虽然人数并不能完全说明问题,但也可以从中看出当时学习法政的人数之多.

法政教育的内容则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清末国人接受近代法政知识的情况.各省法政学堂在开办之后都建立了较为合理的课程体系,所学内容不仅包括政治学、法学通论、宪法、民法、商法、财政学等国家规定的基本课程,还能够因时制宜,将新修订的宪法大纲、法院编制法、地方自治章程等法规纳入学习的内容.即使是私立法政学堂,也订立了较规范的制度.如私立宣南法政学堂在其章程中指出:“本堂以研究政法为宗旨,冀于预备立宪时代养成一般政法之常识”;“课程按照学部改定法政学堂新章办理.”作为法政学堂的补充,各地法政讲习所在法政知识的普及方面同样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以天津法政讲习所为例,其所学年限只有6个月,但所学课程已经包括了法学通论、政治学、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理财学、财政学、国际法等,且各科均参照现行法令教授,足以达到“谋法政知识之普及”的目的.

(三)推动了近代的司法改革

从吸收西方法律文化到近代法政知识在国内的普及,近代法律教育的兴起,有力地推动了近代的司法改革进程.一方面,为司法部门培养了大批具有近代法政知识的专门人才.随着司法机构改革的展开,对新式法政人才的需求极为迫切.尤其是各级审判厅的设立,极为明显地体现出了这一突出矛盾.而各类法政教育机构的设立,无疑是暂时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方法.正如陕甘总督长庚就审判厅问题所指出:“所亟宜筹办者,厥有数端.一日人才宜储养也.等然求其足当审判之选者尚不多觏,既有乏才之叹,当为蓄艾之谋.”同样,法政学堂的设立,也带有如此的“救急”色彩.江苏法政学堂就将招考法政学员的原因归结为:“现在编定新律,改良裁判,地方士绅,必使其深明律意,以备佐理新政之选.”从地方各级审判厅的情况来看,其审判人员除了留学法政科毕业生外,还有大量的国内法政学堂毕业生.根据程燎原先生的统计,清末各省各级审判厅和检察厅中,有据可考的就有京师法律学堂、直隶法律学堂、浙江法政学堂、山东法政学堂、山西法政学堂、广东法政学堂等的毕业生,这还不包括难以统计的曾受过法政教育培训的其他法政从业人员.另一方面,促使传统司法人员的观念转变.清末的法律教育改革,除培养出大批新式法政人才外,对传统司法人员也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这集中表现在曾从事具体司法工作的书吏身上.书吏的主要职责包括起草文书、协助地方官员处理刑名等.由于其掌握了部分国家权力,在晚清的吏治腐败中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尽管清政府多次对胥吏蠹役之害进行整顿,但都未见成效.清末的司法改革,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契机.由于新式司法机关的出现,使得过去作威作福的书吏产生了严重的危机感.不论是出于保住自身饭碗的目的,还是适应新形势变化的需要,都迫使他们必须接受近代法政知识的教育.1906年11月,“苏州抚藩桌府四署书吏以苏抚陈中丞有裁撤书吏,改用学堂出身人员承办公牍之举,因议筹集私款,假都土地庙房屋,设立法政学堂”.清政府对此也极为支持,1909年两江总督在批复江苏丹阳县设立书吏法政讲习所时指出:“书吏之弊,不外于舞文需索及疲玩费事两种,可谓洞见症结.今该令劝谕各科书吏设立法政讲习所,令其人所肄业,怯向来之弊,化为有用之人,洵属一举而数善备焉”.从书吏自身的这种变化可以看出,清末的法律教育改革,已对传统的司法体制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促使了传统司法观念的近代转型.

[责任编辑 介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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