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法律属性风险规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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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伴随互联网技术的推广和普及,“网游”作为一种新生事物逐步走入人们(特别是青年人群)的视线和生活,网络游戏产业迅猛发展,各大网络游戏网站发行的虚拟货币迅速膨胀并在各自的领域抢占市场.据有关数据表明,早在2008年末,我国网络游戏注册用户已高达1879万人,虚拟货币规模达10亿人民币,已经成为网络游戏发展的关键环节.目前为公众所熟知的币种主要有腾讯Q币、新浪U币、网易POPO 币、盛大元宝币、猫扑MM币、搜狐狐币、联众联众币、百度币、魔兽币、天堂币等.虚拟货币以每年15%—20%的增幅迅速发展.虚拟货币在提高网络游戏精彩度和推动网络游戏游市场发展繁荣的同时,其本身的法律属性以及在发行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与问题也不容忽视.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网络虚拟货币的管理,2007年2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等14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10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2009年6月26日,、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鉴于此背景,从法学的视角研究虚拟货币的风险规制问题显得意义重大.

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

虚拟货币背后的服务合同性质

虚拟货币的交易涉及到的最主要的法律关系存在于虚拟货币发行人(即网络游戏公司)与消费者(即游戏玩家)之间.发行人和消费者之间通过“点击”交易建立起一种合同关系,基于该合同关系,权利、义务主体特定化.具体说来,发行人作为提供服务的合同一方,负有向消费者注册的游戏账号里充值该消费者认购的虚拟货币量,而消费者在获得虚拟货币的同时,负有向发行人支付现实货币的义务,这种支付可以通过网上支付、邮局汇款、银行转账、银行电汇、宽带、联通直通车、固定、网汇通充值卡、e 购通、神州行等多种方式实现.在这一合同关系中包括两种法律行为,一是通过现实生活中使用的人民币换取虚拟货币;二是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使得虚拟货币充当其他虚拟财产的一般等价物,行使流通、支付职能,用于购买其他虚拟财产,如武器、装备、服务等.


除了用现实货币购买虚拟货币外,挣取(即通常所说的“打金币”)是消费者获得虚拟货币的另一途径.在网络游戏公司提供游戏平台里,消费者通过注册获得一种游戏角色,并在这种虚拟环境下通过对游戏的操作和参与来挣取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的无记名债券性质

基于上述服务合同的论述,不难看出虚拟货币本身包含了网络游戏公司和消费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对人权,而非有些学者主张的对世权,如果游戏网络公司在消费者支付现实货币后不提供虚拟货币,消费者可以依据法律程序提起违约之诉,而非基于物上请求权直接要求网络游戏公司返还现实货币.同时,与债权的有期限性特征相比较,虚拟货币的交易也具有期限性,消费者对于所持虚拟货币的权利会随着网游公司的倒闭而归于灭失,或者转化为破产债务.从这一意义上讲,虚拟货币类似于邮票等无记名债券,不可赎回但代表了持有人的权利.

虚拟货币的准货币性质

虚拟货币作为网络游戏公司在虚拟环境下交易的一种特殊商品既具有商品的一般特征,同时又有其自身特点.突出表现在虚拟货币自身不仅可以直接参与交易,同时在特定区域内还可以充当其他虚拟物品或服务的一般等价物,初具货币的部分职能——流通职能、支付职能.虚拟货币在网络游戏中担当网络游戏商提供服务的“计量单位”之功能,虽然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它对现实金融管理秩序却带来一定潜在风险.

虚拟货币的法律风险

虚拟货币作为一种基于网络游戏公司自身商业信用发行的准货币,在活跃网络游戏市场、带动网络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虚拟货币持有人难以参加破产程序

任何公司的运营都面临盈余和亏损的情况,甚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面临破产的风险.网络游戏公司也不例外.其发行的虚拟货币作为一种基于自身商业信用的债权,其实现与否必然依赖发行人经营状况的好坏.在虚拟货币发行人因经营不善导致破产的情况下,虚拟货币持有人是否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申报债权,从而依照破产法的程序行使破产债权之权利?在现实法律体系下答案是否定的.原因在于,虚拟货币持有人即网络游戏用户人数众多且较为分散,虚拟货币的交易通常又表现为小额交易,在虚拟货币发行人破产公告发出之后,很难逐一实现债权申报.

虚拟货币背后的盗窃、洗钱犯罪活动

近期国内某网站公布的一项调查数据表明,“在接受网络问卷的游戏玩家中约47%有被盗窃过网游账号的经历,对虚拟物品的来源有所怀疑但依然愿意购买的约有35%.”网络盗号、各种游戏金币的行为在互联网上普遍存在、不足为奇.对盗窃而来的虚拟货币一般通过消费者对消费者的C2C模式在网站上予以销售.这种通过网络盗窃虚拟货币又在网站销售的现象被一些学者称为“黑色产业链”.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由此可见,公民的合法财产是我国法律的保护对象,但虚拟货币是否属于我国法律意义上的合法财产,学术界未有定论,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保护条款.在此条件下,打击网络盗窃行为缺乏法律上的依据.

与“网络盗窃”同时存在的还包括利用虚拟货币交易洗黑钱的问题,现实中虚拟货币在用户之间的私下转移是难以禁止的,在这种完全匿名的交易方式下,难以查到交易双方的个人信息,这为洗钱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对现实货币市场、金融体系的冲击

与现实中纸币的发行量一般取决于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宏观经济政策,并且有对应的黄金储备来保证其货币职能的行使不同,虚拟货币的发行仅仅依赖网络游戏公司的自身商业信用,虽然、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对虚拟货币的发行者的从市场准入、交易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限制,同时特别禁止了人民币与虚拟货币的反向兑换等多方面,但在现实中将虚拟货币兑换为现实货币的现象普遍存在.对外经贸大学信息学院院长陈进表示:“虚拟货币但凡跟人民币发生联系,就会跟现实中的银行一样,可能面对挤兑等现实风险.”这无疑会对我国的金融安全产生负面影响.河北省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陈璐也认为,“如果任由网络运营商不限量发行各类虚拟货币,将在一定程度上冲击现实货币的市场地位,从而破坏金融秩序.”

虚拟货币法律风险规制

保护网络虚拟货币用户的合法权益

《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通知 》第十条规定:“用户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过程中出现纠纷的,应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核实用户身份后,应提供虚拟货币充值和转移记录,按照申诉处理程序处理.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积极协助进行取证和协调解决”.第十一条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计划终止其产品和服务提供的,须提前60天予以公告.”同时还规定,网络运营企业不得变更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单位购买价格、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积极采取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等.但该通知的效力等级仅为部门规章,又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因此需要在法律层面对虚拟货币的有关问题予以规制,以切实保护虚拟货币用户的合法权益.

在虚拟货币财产权保护的问题上还存在着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即虚拟货币用户在虚拟货币发行者破产清算过程中如何申报破产债权的问题.前文已经提到虚拟货币持有人数量众多且较为分散,而且单个用户的持有量和价值较小.在这种情况下让持有人单独申报债权显得不切实际.因此文章认为应引入“代表人诉讼制度”,以维护虚拟货币持有人在虚拟货币发行人破产清算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建立虚拟银行

在如何维护虚拟货币的安全性、防范虚拟货币风险问题上,张樊在《虚拟货币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指出,银行应该通过立法使得虚拟货币发行人维持虚拟货币总量平衡,并规定发行人负有维持虚拟货币稳定的义务.文章认为,控制虚拟货币总量却有必要,同现实中流通的货币性质类似,网络虚拟经济的飞速发展必将带来对虚拟货币总量需求的增加,如果不予以限制,虚拟货币发行人为了经济利益,很可能在超过自身商业信用控制范围之外无限量增发虚拟货币,使得实际发行的虚拟货币量远远待遇于流通中需要的虚拟货币量,从而引发网络领域的通货膨胀,进而影响实体经济的稳定.在总量控制这个问题上,最好的做法是建立一个虚拟银行体系,统一管理虚拟货币发行的种类与数量,保持现实货币购买虚拟货币价格稳定性.

“以税促管”,将虚拟货币税收落到实处

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通过批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明确指出,“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表明我国逐步将虚拟货币纳入税收监管体系,国家对待虚拟货币的理念由“禁止”逐渐转向“以税代管”.“按照税法的精神,只要发生交易行为,就必须缴纳相应税收.”网上虚拟货币交易和网上实物交易的性质相仿,从法律角度讲均符合“经营性获利”的征税依据.虽然在现有技术条件下,虚拟货币交易额难以计量,交易记录保存工作面临瓶颈,但虚拟货币征税问题是一种必然趋势,这不仅有利于国家税收的增加,更是对网络游戏行业的深层次净化.

在网络虚拟货币问题越来越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的今天,探讨虚拟货币法律属性,规制虚拟货币法律风险,不仅有利于发挥虚拟货币活跃网络经济的功能,而且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网络游戏的发展.

(张乾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李秀军单位:北京佑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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