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变更受益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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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受益人能否以遗嘱方式变更是人身保险理论及实践中一个典型的问题.本文运用民商法律原则及保险法相关原理对现行制度下遗嘱变更受益人的法律效力进行了探讨.

【关 键 词 】受益人 遗嘱变更 书面通知

一、变更受益人的法理基础

(一)受益人的概念.

我国《保险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狭义受益人概念认为受益人只存在于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中,本文讨论遗嘱变更受益人之行为亦是以死亡为前提的,因此本文采纳此狭义的受益人概念.

(二)变更受益人概述.

变更受益人是指被保险人撤销原受益人重新指定受益人之行为.从世界范围来看,变更受益人主要有两种立法主义:一是声明保留主义,是指被保险人在指定受益人的时候必须声明保留其变更受益人的权利,否则不能再对已指定之受益人进行变更;二是直接主义,是指被保险人未声明放弃变更权利,以后仍可以合同或遗嘱等方式变更受益人.我国《保险法》采取的是直接主义的立法,只要被保险人未声明放弃其变更权利,则可以在保险期间变更受益人.

(三)变更受益人的法律性质.

从保险合同原理来看,变更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根据其单方意志通过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处分其保险合同中保险金权益的个人行为,属于私法自治的范畴,不会对保险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不需要经过保险人同意.另外,保险受益人在此法律行为中是纯获利之人,不需要承担保险合同的义务,因此变更受益人也不需要受益人同意.所以变更受益人是被保险人单方个人意思的表示,不需要得到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同意,当属单方法律行为.

(四)变更受益人的法定程序.

我国《保险法》第41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实践中对“书面通知”及“批注”的法律效力常常会有不同的解读,下文将对此进行分析,以明确其法律效力.

1.书面通知之法律效力

关于书面通知的法律效力目前存在三种观点,分别是成立要件说,生效要件说和对抗要件说.(1)成立要件说.此观点认为书面通知是构成变更受益人行为成立的要件.(2)生效要件说.此观点认为被保险人做出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则变更行为即在事实上成立,但在未书面通知保险人之前,变更行为在法律上并不生效,不受法律保护.(3)对抗要件说.对抗要件说认为,被保险人在做出变更保险人的意思表示之时变更行为即在被保险人、原受益人和新受益人之间生效,但非经书面通知不得对抗保险人.被保险人在变更受益人后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可以不受此变更的约束,仍将保险金给付给原受益人.

我国《保险法》并未明确采纳何种观点.我国多数学者支持生效要件说,保险人虽不能干涉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但作为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变更生效前当有知晓的权利,否则容易因为因此发生保险金给付纠纷.但生效要件说产生的法律结果将有可能违背被保险人最终意愿,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但笔者认为,将书面通知作为对抗要件更为合适.首先,对抗要件说充分满足了被保险人的单方意思,最大程度地保护了新受益人的权益.其次对于保险人来说,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仍负有书面通知义务,避免出现保险人对原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新受益人再以受益人已变更为由要求再次给付,保险人承担双重给付的情况.此外,我国《保险法》并未明确说明书面通知的限期,但根据书面通知明确保险金最终给付对象、避免保险人双重给付的目的来看,只要书面通知早于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之前到达保险人即可.

2.批注之法律效力

根据前文可知,变更受益人属单方法律行为,无需与保险人达成合意,故批注也不应视为变更受益人之生效要件,否则批注就赋予了保险人反对变更受益人的权利.笔者认为,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的义务是为了进一步固化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以便给付保险金时有据可查,避免在变更受益人问题上发生纠纷,不影响变更受益人行为的生效.

二、遗嘱变更受益人法律效力分析

第一,遗嘱变更受益人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极大遵从.私法自治是指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均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原则上国家不作干预.私法自治原则在合同中则表现为订立合同的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等.保险合同作为属于私法的领域,应当遵从私法自治原则的要求.因此,被保险在法律未禁止的前提下以遗嘱的形式变更受益人是应当得到支持的.

第二,遗嘱变更受益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保险人不得干涉.变更受益人是被保险人单方法律行为,即变更受益人的权利完全属于被保险人,无需经保险人同意.因此采用遗嘱而不是与保险人协商的方式变更受益人的方式并无不妥.

第三,书面遗嘱可视为履行了书面通知义务,符合《保险法》的规定程序.遗嘱变更受益人也依法负有书面通知的义务,否则不得对抗保险人.我国《保险法》并未规定书面通知的具体形式与时间.从形式上,书面的遗嘱、信件、公证等文件可以视作书面通知,向保险人递交书面遗嘱也应视为书面通知的一种形式.从时间上,只要受益人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之前将书面遗嘱送达,变更受益人之行为就应当生效.

三、结论

根据本文的分析,被保险人通过书面遗嘱变更受益人的行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既体现了被保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合乎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程序.我国《保险法》对于对于书面通知和批注的法律效力规定不明,造成了实践中的诸多争议.笔者建议应将《保险法》第41条第1款修改为“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非经书面通知保险人的,不得对抗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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