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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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对制度的分析,大多学者会选择价值分析、规范分析、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但笔者认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用经济的分析方法研究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也是可行且新颖的.波斯纳曾说过,实体法中的许多重要规范都是因为经济分析的引入而有所改变.经济分析方法的逻辑开端是理性选择理论,以效率原则作为核心衡量标准,遵循市场出清(供求均衡)原则,追寻利益最大化.社会要实现正义必须是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实现了利益的最大化.我国为什么要确立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确立怎样刑事证人保护制度,都是为了实现社会成员利益的最大化.

关 键 词 :证人权利;利益最大化;效率;最优配置

一、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经济目的:证人权利的最优配置

确立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根本原因就是证人权利的缺失,但法律规定证人又要承担作证的义务.因此作证之后,证人的利益在受到侵害时,却无法挽回损失和保护自己.赫伯尔.霍夫曼坎普(Herbert Hovenkamp)曾指出,法律经济学的理性选择其中一方面就是强调了人民的最大化计算受到法律制度的设置的巨大影响.

(一)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成本——收益分析

个人在面对法律时,利用或规避法律规范,是为了追求自身的最大利益而行为的.此时我们可以引出经济分析方法中很重要的一个工具: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s).科斯提出此处的交易成本并不是某种物品或权利的价格,而是交易本身存在的成本(“搜索成本”“讨价还价成本”“执行成本”).“科斯定理的第一定律是:如果交易成本为零,不管怎样选择法律,配置权力,有效益的结果都会出现.科斯定理的第二规律是:如果存在现实的交易成本,有效率的结果就不可能在每个法律规则、每种权利配置方式下发生”换句话说,科斯定律的实质是法律权利的初始界定在交易条件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果交易成本为零,那么法律对交易双方的影响也是为零.然而,交易为零的状态基本上是不可能存在的,这种理论的虚构并不是无价值的,恰好想反,它是提醒人们交易成本的重要性,目的在于提醒人们减少交易成本,注重权利的优化配置.

“法律收益,是指通过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确认分配、救济,促进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满足法律主体的最大需要和利益.”其实换句话说,如果我们的交易成本降低了那法律收益也就最大化了.因此,要减少刑事诉讼的交易成本、增加法律收益的前提是: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对证人权利的的最优配置,达到资源的最有效配置状态.

(二)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供给——需求分析

法律的经济分析的前提是假设有一个法律市场的存在.在对这个市场的分析中,运用分析微观经济学的供给——需求方法来即供给平衡来分析法律制度那也是再合适不过的了.在这我们可以假设“刑事证人保护制度”为商品.

1.政府提供法律

“政府是守夜人”,古典经济学家说.这是对政府约束个人行为的最经典的诠释.立法供给是以被选出的供给者对将来结果的承诺来界定的,影响立法供给的因素有很多.

首先,宪法的影响.宪法是法律供给的基础,也直接影响其他法律部门的供给.我国《宪法》规定:保障人权.但刑事证人在作证过程中权利常常受到侵犯,但是在现行法律中却找不到保护证人的法律规范.所以,在2011的《刑事诉讼法》草案中提出确立刑事证人保护制度,核心内容就是如何保障证人的合法权利.

其次,法律意识的影响.“法律意识的提供创造市场对法律的需求,引导了消费,刺激的法律的供给.”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人民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不再厌诉,反而“一元官司”增多.

2.人民需求法律

法律需求,根源于人民期望获得最大的“潜在利润”.当证人权利的配置没有到达最优状态时,人民需要这样的一种制度,想要通过法律建立一种制度来获取“潜在利润”.这样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就应运而生.

由此看来,在证人被打击报复、暴力取证的现实背景下,政府提供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正是人民迫切需要的法律制度,政府提供法律和人民需求法律是平衡的,符合经济的一般规律.

二、证人证言真实性与证人权利的最优配置

证据必须具备三性,关联性、客观性、真实性.如果证人的权利得不到保护,那么将极有可能影响真实性.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是关键,是定罪处罚的依据,真实性一旦破坏那处罚结果必定不正义.之后会导致上诉、审判监督.

从经济学:投入(T)——产出(C)看来,就是要投入极少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从以往的司法实践看来,对证人权利的保护没有过多的投入成本

(T1),看似节约了不少司法资源,但是由于证人证言真实性的却直接影响到了庭审结果,冤假错案便随之而产生,不仅正义当然无存,也会投入更多的司法资源(T2)重新进行侦查、庭审,实际上更多的浪费了资源.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就是对证人权利进行最优的配置,虽然投入了一定的司法资源(T3)但是很大程度上保障了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使庭审结果真实可靠.综合看来,如果我们将产出(C)前后都看做等量的,从实际的司法实际可得知:T1+T2 >T3.那么,收益R1等于C –(T1 +T2);R2等于C –(T3),从等量代换得出: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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