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形势下军队法律援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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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兵工程大学,陕西 西安 710025)

【摘 要】我国军队法律援助是军队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现实情况表明,对于我军法律援助制度的理解,存在较多争议问题,且实际情况也存在制度认识不清、实施体系尚未形成等问题.文章通过对军队法律援助现状及存在问题等的分析,提出构建我军法律援助制度的初步设想.

【关 键 词 】军队;涉法问题;法律援助

一、军队法律援助中存在争议的问题

目前,对于军队是否需要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问题还存在不同的意见.有些意见认为,军队不宜实行法律援助制度.主要理由是: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规定,得到法律援助的基本条件是当事人生活困难,各项经济来源总额不及当地最低生活标准.也就是说,法律援助的对象应该是“穷人”、“弱势群体”,依照现行工资及福利待遇标准,军人明显不属于“弱势群体”,因此,不应适用法律援助.还有一些意见认为,军队的法律服务工作本身就是无偿的,跟法律援助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不需要另行建立法律援助制度.

二、新形势下军队法律援助的现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官兵个人、家庭遇到涉法问题逐渐增多,案件的涉及面越来越广,既有民事的、经济的,也有刑事的、行政的,涉法问题的主体范围也在不断扩大,涉及到干部、士官、义务兵各个层次,常见的涉法问题主要包括亲属被不法分子殴打、拘禁等人身伤害纠纷;宅基地和邻里纠纷;婚姻破裂引起的经济纠纷、由于财产继承、赡养老人、分家分产等引起的婚姻家庭纠纷;亲属务工经商引起的借贷、承包、工资等经济往来纠纷以及由于交通、治疗疾病等发生意外产生的纠纷和消费权益纠纷等等.

2003年司法部、总政治部《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国家军事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军队法律援助制度的初步建立;200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认真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为保护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政策法律依据;各省军区系统也于2007年建立了解决基层官兵涉法问题的协作机制;2009年和2010年,军内又对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很多完善意见,规定在师旅级单位要建立法律咨询室或法律援助工作站.

法律援助制度的确立应该为实现社会平等,促进司法公正发挥积极的作用,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军队法律援助工作,尤其是基层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着一些矛盾和问题,比如:对军队的法律援助问题存在偏颇认识;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与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的矛盾;对法律援助重要性认识不足和对法律援助结果预期过高;军内、军地协作渠道不畅等问题.而有关的通知文件也大多仅仅带有倡导性,具体操作性不强,导致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维护,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援助的质量和应有的效果.

三、新形势下军队法律援助的必要性

建立军队法律援助制度的目的,在于帮助官兵及其家属解决涉法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部队的安全稳定和战斗力的提高.官兵及家属的涉法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会损害到军人及其家属的正当权益,影响到官兵的思想稳定,不利于部队作战训练任务的正常开展.在部队常说,“要想官兵赴汤蹈火,先要防止后院起火”,“只有家中风平浪静,官兵才能思想稳定”.然而,由于军队任务的特殊性,相当一部分军人很难按照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出庭参加诉讼.特别是在舰艇出海、前线轮战、作战值班、外出执行任务等情况下,军人根本不可能参加诉讼的.有的军人长年驻守在高山、海岛或者人迹罕至的哨所、阵地,连看病住院、休假探亲都很难保证,更不用说出庭诉讼了.比如我们部队驻地边、远、小、散这些特点就决定了官兵很难在本人及家属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犯时,自己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因此,要维护官兵的合法权益,仅仅依靠法律服务显然不够,更应该加强和完善军队法律援助制度.明确军队法律援助制度是军队法律服务的重要部分.

对于军队法律援助工作,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美国在1996年针对该项工作专门制定了《军队法律援助纲要》(The Army Legal Assistance Program(AR 27-3)),对美国军队法律援助工作进行规范.英国也有其完善的军队法律援助制度(Army Legal Aid),与美军相比,其更侧重于对驻外英军及其家属的法律帮助.这些都可以对我军的法律援助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提供借鉴.


四、新形势下构建军队法律援助制度的几点设想

笔者根据军队法律援助的现实情况,并结合外军法律援助的经验和我国地方法律援助的相关做法,对军队法律援助制度的构建进行思考,提出几点粗浅的认识和设想:

首先,明确军队法律援助的受援对象.合理确定法律援助的受援对象是体现公正的一个重要尺度.军队法律援助的受援对象不应该仅仅是军人,还应该包括军人家属及在军队服务的其他人员.具体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和部队中的现役军官、士兵、文职干部以及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学籍的军校学员、军队文职人员、在编职工.其中的两类应作为重点援助对象,一类是义务兵及其近亲属,由于义务兵服役期间除购买日常生活用品的津贴费,没有其他经济收入,当遇到法律问题时,不具备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和诉讼费用的经济能力,需要得到必要的法律援助;另一类是驻守高山海岛、边海防线的官兵及其近亲属,他们不可能占用大量的时间、精力去亲自处理家庭涉法问题,必然要依靠组织,依靠部队,军队律师应尽可能的提供法律援助,为他们解决后顾之忧. (下转第111页)

其次,明确军队在当前应该建立和完善军队法律援助制度,这不仅仅是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更是对军人权益保护的特殊要求.建议依据有关法规制定《军队法律援助条例》及《军队律师工作条例》,以实现与《法律援助条例》与《律师法》的对接,明确军队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置、原则、范围、程序以及军队律师的职责等问题.用法规制度为军队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保驾护航,使官兵在需要法律救济时“求助有门”.

第三,重视军队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加大军队律师的培养力度.开展法律援助服务,必须重视军队法律援助机构建设,立足现有条件,成立“军队法律援助中心”或“协作中心”.增设律师编制,在军队律师的选拔、培养、任用、保留上多下功夫,把专业的人才引入军队律师队伍,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发挥军队律师的作用.

第四,加大经费投入,着力解决法律援助资金不足的问题.由于军队律师给官兵提供法律服务是无偿的,因此其资金来源大多依靠军费,然而军费是专款专用,不可能全额提供军队律师在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所需的费用.建议建立国家专项基金,由国家每年下拨款项,在军队律师开展法律服务时给予补助,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军队法律援助是军队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维护官兵及家属的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们要立足当前的国情军情,不断探索在新形势下解决官兵涉法问题的途径,为官兵提供完备的军队法律援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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