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区际法律冲突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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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国的香港和澳门历史上曾被英国和葡萄牙分别侵占百年之久,1997年和1999年中国政府分别对香港和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以后,产生了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问题.不同法系在同一个国家内边并存,导致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复杂性问题加深,通过对比美国和英国在其本土的区际法律冲突的立法模式以及解决方式,在遵循社会发展规律的前提下借鉴其优势并且循序渐进地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问题.

关 键 词 :区际法律冲突;法域;法律冲突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7-0322-02

一、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现状及特点

1.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现状.根据历史依据来看台湾、香港、澳门都是中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历史上香港和澳门分别被英国和葡萄牙侵略并且被占领,台湾因为历史遗留问题被国民党政府所管辖.因此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在不同的政治制度背景下,形成了不同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

为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中国老一辈领导人叶剑英、等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创造性地提出了“一国两制”的设想,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大陆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台湾、香港、澳门三地可以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五十年不动摇.根据这一制度设想,全国统一后,大陆、台湾、香港、澳门四区域各自拥有独立的立法权、行政管理权、司法权以及终审权,这就形成了四个独立的法域.

在某个国家内部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条件一般有:(1)在某个国家内部同时并存着很多拥有不同法律制度的法域.(2)各法域人们之间的交往导致产生众多的区域或跨地区民商事关系.各法域互相承认外法域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经过中国政府的谈判,中英、中葡分别正式签署相关文件确立了香港和澳门回归中国的期限,中国政府按“一国两制”的政策设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中英和中葡之间的联合生声明的签署是中国实现统一的第一步,两个联合声明也得到了大陆和港澳人民的普遍拥赞.全国人大分别表决通过《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与中国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完全不同的两个特别行政区.两个《基本法》都规定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人民政府管辖外,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在特别行政区内,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原有的法律、禁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与《基本法》相抵触或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当今社会两岸商贸交往日益频繁,不同法域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会日益加剧,因此产生的不同法域成员之间的司法诉讼也日渐成为区际法律之间的主要冲突.

2.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1)单一制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中国实行一国两制,授予各特别行政区高度的自治权,四个法域在立法、司法、终审等方面的权力远远高于联邦国家中成员联邦的权力.(2)冲突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第一,由于不同社会制度有其复杂的关系.再加上一国两制制度的在两岸的实施,香港与澳门继续保持其原本的资本主义制度,在台湾地区也是如此.港、澳、台地区与大陆地区是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区际法律冲突,而港、澳、台三个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是其资本主义制度内部的区际法律冲突.因此这么多地区的不同制度之间的矛盾显得更加复杂化.第二,不同法系之间的复杂性.四个法域之间既有同一法系下的法律冲突又有不同法系下的法律冲突.由于香港的法律体系与英国一脉相承,属典型的普通法系法域,而澳门则承接原葡萄牙的民法法系的传统,属民法法系法域,台湾也属于民法法系,而大陆则是属于社会主义法系.因此,大陆与港、澳、台之间的法律冲突涉及三个法系之间的冲突.(3)它不仅表现为各法域本地法之间的冲突,也表现为各法域本地法与其他法域适用的国际条约或不同法院间适用国际条约的冲突.因为依据香港与澳门的《基本法》规定,以及台湾地区在国际上的的传统,中国四个法域都有独立地参加非主权性质的国际条约的权力,这就可能造成一个国际条约在一个法域适用而在另一法域不适用的冲突.(4)没有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宪法性文件或统一的区际冲突法.中国四法域各自享有独立、平等的立法权,无论哪一法域的立法机构都不可将其所立之法强加于其他法域,因而在中国现阶段制定统一的冲突法尚有困难.

二、区际法律冲突的横向比较

1.美国的区际冲突解决模式.美国有50个州,各个州是联邦制且拥有自己的立法行政权以及司法权.因此,美国的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对中国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美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立法模式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将州际冲突法与国际冲突法基本等同起来.美国认为州际冲突法类似于国际冲突法,它们之间应适用相同的冲突规则.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等同并不是完全的等同.第二,美国各州除路易斯安娜州外的冲突法多为判例法,其本国内部很少出现制定法.第三,美国宪法在调整各州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时有其决定性作用,美国利用其宪法中的限制性条款使各个州之间的民事判决更加简易并且收效明显.

2.英国的区际冲突解决模式.英国主要由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等几个部分组成,英格兰和威尔士适用英格兰法律,苏格兰适用苏格兰法律,形成了英国的两大主要法域.英国区际法律冲突立法模式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将区际冲突法与国际冲突法等同起来.在面临区际法律冲突的情况下,英国各个法律区域会把其他方看成是独立的国家,试图借用国际法律冲突的模式来应对本国内部的冲突.第二,英国在一定程度上很重视制定成文法,并试图通过这种方式来协调区际法律冲突,英国的成文法在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时具有明显作用.第三,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上通过的国际条约对英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具有深刻影响并且由于欧盟法律的统一化,英国的各个法域的区别逐渐缩减. 三、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

国际上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途径主要有两种分为实体法途径和冲突法途径.两种途径的区别在于:在实体法途径中最高司法机关在审判中发挥绝对作用使得区际法律内容趋向一致;最高立法机关在部分领域制定法律或制定只适合部分法域的法律以先解决部分法域法律冲突;最高立法机关逐渐制定全国统一适用的法律以此来消除各个相区别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在冲突法途径有三种不同类型:各法域间没有国际和区际法律冲突的区分;参考适用国际私法;最高立法机关试图制定全国统一适用的法律来缩小区际冲突法.

在扬弃地借鉴英美等国的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后,结合中国四法域实际的特点,本文认为中国应遵循社会发展得规律循序渐进地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究其原因,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以及中国的具体国情决定了渐进式是最佳冲突解决模式.由于文化上合流与认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港澳台地区维持资本主义制度对其造成的影响深刻,一时间难以形成统一的法律冲突规范.这种差异恐怕在五十年之内不会消失.

参考适用国际私法冲突解决方式.适用或准适用各法域的国际私法规范或有关的判案规则.如中国大陆的《民法通则》第八章关于“涉及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规定以及一些草行法规(如《合同法》、《票据法》和《海商法》等对有关问题的法律适用的规定),各法域制定各自专属解决四法域的冲突法(香港可以以判例形式存在).由于《基本法》规定香港、澳门拥有自己的立法权,全国人大除了涉及外交、国防的立法对港、澳有效例外,其他的法律并不适用港、澳、台地区(此处暂且将港、澳地区的法域地位同等适用于台湾地区).这就导致了现阶段中国不可能制定统一的冲突法去解决四个法域间的区际冲突,而只能退而求其次地在四个法域内各自制定区际冲突法(香港为普通法系,因此可以以判例形似确立冲突解决的方法).当然,四个法域指定的冲突法应是在基于以下原则:促进和维护国家统一原则;“一国两制”原则;平等互利原则;促进和保障正常的区际民商事交往原则.并且在冲突的解决上应在协商的基础上,制定不同于解决其他地区的冲突法,即只用于解决中国四个法域内的区际冲突法.


除此之外,这一做法需要四个法域的司法协助的配合协作.区际司法协助指一个国家的不同地区之间因采用不同的法系而导致的司法协助.当某个法域的法院受理一个依域内法是有管辖权的案件,但是依本法域的冲突规范时,应适用其他法域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并且这个法域有其可替代的法院时,受理法院此时需要放弃管辖权,并且将管辖权让与可替代法院.借鉴此类协调模式将内地、香港、澳门三地做出统一的安排.这样一来,既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区际法律冲突,又可为下一步进一步更好地解决区际法律冲突做好准备.在此基础上的四法域的冲突法会更好地发挥其解决区际冲突的作用.

四、结语

从区际法律发展的趋势上来看,在统一的中国之下,各法域之间的交融程度的加强,我们是否追求各法域之间的法律完全相同呢?本文觉得,想实现各个法域的法律完全一致,是不可能实现的,也是没有必要的.纵观国外,比如美国建国已经二百多年了,区际法律冲突依然存在,而英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时间更为悠久.区际法律冲突更广泛、更复杂的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现象的存在必然是长期现象,因此,我们没有必要去费尽心机地追求各个法域法律的统一.因为,就算是现在中国大陆地区,部门规章之间、地方性法规之间也都存在着不同程度上的冲突.虽然从整体上来看中国的法律冲突越来越缓和,但是各法域间的制度不同,并且在不同的制度背景下政治、经济、文化也有很大差异,各法域间的法律并不会完全趋同.并且,法律是动态发展的,新制定的法规中协调一致的会增加,但相互抵触的部分也会滋生.我们传统文化讲求“和而不同”,这是此道理,如果全面消除区际冲突,这与我们中华文化最具价值的人生哲理是背道而驰的.我们要尊重历史与现实,更要尊重未来,不去期望各法域法律的完全统一,应该期望当法域间出现法律冲突时,我们有很好的途径去解决冲突,而并非企图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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