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高职教育产学研结合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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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技能人才的人才培养目标既符合高职院校的自身条件,又符合社会对职业技能人才的需求.高职教育产学研结合是高职院校提升教学水平,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技能人才的重要途径.现有支持产学研结合的法律、法规存已不能满足产学研结合活动的开展,需要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建议制定《产学研结合创新条例》,明确税收优惠、财政支持、金融扶持、中介服务等措施,为促进高职教育产学研结合顺利开展提供法律保障.

高职教育产学研结合法律

高职教育横跨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两大领域,其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于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技能人才,这与高职院校教学条件和社会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相符合.高职院校天然地承担着教育学生的职责,但并不是唯一的责任承担者,培养高职学生全面成长、成才是家庭、社会和高职院校共同的责任.实践证明,在高职院校培养人才的过程中走产学研结合的道路,充分发挥各方主体的作用,能更有效地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技能人才.

一、高职教育产学研结合的内涵

产学研结合是指科研、教育、生产各部门在功能与资源优势上的协同与集成化,是技术创新上、中、下游的对接与耦合,是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有效实现形式和途径.我国产学研结合是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的“深化科技和教育体制改革,促进科技、教育同经济的结合”,明确了以市场为导向,鼓励企业开展技术研发,使企业成为科技研发和投入的主体;有条件的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要以不同形式与企业合作,走产学研结合的道路.产学研结合强调个主体之间的“结合”,要求相关主体在产业升级、技术创新、产学互动等方面有机结合起来共同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而非简单的利益结合.

高职教育产学研结合是相关社会主体之间为了推动技术创新的共同目标结合而成的有机体,主要包括:高职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在高职教育产学研结合中高职院校是实施教育活动、开展科学研究的天然主体,它有科研设备和师资队伍,自身能够开展科研活动获得技术突破,也能为企业提供科研服务.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科研设备条件也较强,部分科研机构能够承担大型创新活动,这是大部分高职院校和企业不具有的优势.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主体,对市场发展信息更为了解,更能选择适合市场需求的项目进行技术研发,从而减少新产品的市场风险.

高职教育产学研结合基础是基于各方主体意思一致,其有效的运行还需要各主体的有机配合.首先,高职院校的教育水平是基础.在以高职院校为主的产学研结合中,科研活动的开展以高职院校的师资力量和科研条件为基础.教师在产学研结合中所获得的实践经验又能指导教学,突显出产学研结合对高职院校教育水平的提升作用.其次,充分发挥科研机构的作用.科研机构是产学研结合的重要主体,并以其专业的科研队伍和科研设备来开展科研活动,是获得新技术突破的重要保障.再次,企业的积极参与是关键.企业参与产学研结合在一定程度上能减少创新成果的市场风险,提升高职院校的教学水平.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市场主体,在给予其一定优惠措施条件下能更好地提升其参与产学研结合的积极性,例如:创新技术的优先购买权,税收减免政策,财政补贴政策等.从更深层次来讲,企业参与产学研活动是其肩负推动产业技术升级的重要使命,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表现.

二、产学研结合法律保障机制存在的问题

产学研结合的良好开展除了各主体的积极参与还有赖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激励和扶持.我国促进产学研结合的法律、法规较多,散见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政策之中,常见的有《高等教育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它们明确了产学研结合的主体、权利、义务,并为产学研活动的开展提供了指导和激励措施.以法律为依据,以政策为导向,2007年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等六部委联合成立了推动产学研结合工作协调指导小组,旨在产学研结合在政策、体制方面面临的障碍,推动产学研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国家创新体系的背景下,提升产学研结合的质量越来越重要,现有的法律保障机制存在一定的瓶颈和制约,已经不能满足产学研结合的需要.

1.我国没有对产学研结合进行专门立法

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促进科技创新和产学研结合的专门立法,有关产学研结合的法律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中.法律、法规在对产学研进行规制时,存在部分重叠的现象,也有部分领域没有相关法律进行规制.已有的法律在产学研中介组织服务、风险投资、科技投入等方面还没有进行相关规定,这不利于产学研结合活动的更好开展.

2.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

从已有的法律、法规来看,对产学研结合的支持多为原则性条款,例如:《科技进步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高等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这些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强,不利于产学研结合活动的开展.

3.法律、法规之间衔接不紧密

《科技进步法》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是科技创新领域的母法,对整个技术创新和产学研结合立法有指导作用.截止目前,《科技进步法》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相关配套实施细则还没有制定,国务院还没有出台相关的条例.缺乏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力配合,支持产学研结合法律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不强.

三、促进高职教育产学研结合的立法建议

法律制度能够对社会主体的行为进行规制,明确其权利和义务,引导、激励其开展生产活动.高职教育产学研的顺利开展需要法律的保障,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能够更好地推动产学研活动的开展.现有的法律制度不能满足产学研结合活动的良好开展,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立法活动. 1、制定《产学研结合创新条例》

从保障产学研结合的实效出发,需要一部强有力的法律规范来指引.由国务院制定《产学研结合创新条例》符合现有状况,其制定程序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更简便,也能达到推进产学研结合良好开展的目的.在以后的实施过程中,可待《产学研结合创新条例》实施较成熟时,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产学研结合创新法》,以彰显国家对产学研结合的重视.《产学研结合创新条例》应以《科技进步法》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为依据,以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国家创新体系为背景(指导思想),其内容包括:产学研结合创新主体制度、财政支持制度、金融扶持制度、税收优惠制度、知识产权归属制度、奖励制度、创新成果流转制度等.《产学研结合创新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应考虑与上位法《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配合,也要考虑与科技政策《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有机结合.

2.产学研结合的税收优惠

产学研结合创新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性,能够产生新的技术成果,带动产业升级,同时,也能提高高职院校的教学水平.对产学研结合的激励应是多方面的,税收优惠是其中重要部分之一.企业在产学研结合创新所发生的科研费用应加计扣除,对企业购买的用于创新活动开展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高职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在产学研结合创新中购买的用于创新活动的机器、零部件和实验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鼓励科研人员积极参与产学研结合创新活动,对主要科研人员在产学研活动中的收入减征或免征个人所得税;对高职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在产学研结合创新成果的转让收入免征或减征所得税.

3.产学研结合的财政支持

专项财政资金支持是政府对产学研结合的又一重要支持政策.从目前来看,国家重视通过专项财政资金支持技术创新活动,已有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再配合以地方政府的专项财政资金形成了支持技术创新的财政支持体系.支持产学研结合的专项财政资金项目还比较少,只有部分地方政府设立了产学研结合创新的专项财政支持资金,国家层面还没有专门的支持产学研结合创新活动的专项财政资金.在《产学研结合创新条例》制定中应明确地方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设置专项财政支持资金,再配合其他支持创新活动的专项财政资金,更好地满足产学研结合的需要.

4.产学研结合中介信息服务平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存在一定的缺陷导致其不能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优状态,信息不对称就是市场缺陷之一.在高职教育产学研结合中,各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阻碍了创新活动的良好开展.在产学研结合之初,高职院校、企业、科研院所都在寻求合作单位,但苦于信息不畅,不能较好地找到满意的合作伙伴.建立产学研结合的中介信息服务平台,将各主体的信息汇总并发布,满足产学研结合主体和其他市场主体的需要.产学研结合创新存在风险,一方面是来自创新过程中的技术风险,另一方面是创新成果能否被市场所接受的市场风险,产学研结合中介信息服务平台能够提前让各主体了解市场信息,从而规避市场风险.产学研结合中介信息服务平台的建立对风险投资的引入,创新成果的转让和创新成果的转化都有促进作用.

四、结论

高职教育产学研结合是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建立国家创新体系的必然要求,是提升高职院校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技能人才的必然选择.法律为产学研结合活动的良好开展起到激励、指引和规范的作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在促进产学研结合的过程中呈现出原则性规范较多、可操作性不强、衔接不够紧密等问题,不能满足高职教育产学研结合对法律、法规的需要.由国务院制定《产学研结合创新条例》既能满足产学研结合的现实需要,又能尽快地指导产学研结合创新活动的开展.在《产学研结合创新条例》中明确税收优惠政策、财政支持政策、中介信息服务体系、金融扶持政策等,建立全方位、立体式的促进高职教育产学研结合的法制保障体系,以真正达到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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