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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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隐私权和知情权是法律赋予给我国每一位公民的基本权利,隐私权和知情权也一直是一个矛与盾并存,正因如此隐私权和知情权也一直备受人们的关注和讨论.在我国对隐私权和知情权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保护,但是还是有相关法律从侧面上对公民的隐私权和知情权予以保护.我也经常在问自己:我们的隐私权到底该隐私多少呢?我们的知情权又该知道多少呢?法律该如果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和知情权呢?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隐私权和知情权已经是成为一个不得不解决的问题,在法律面前,我们该如何思考和平衡隐私权和知情权两者的关系?带着这一些问题进入到下文,将一一描述.

关 键 词 :隐私权;知情权;法律;冲突;平衡

一、隐私权概述以及其法律保护

隐私权的诞生还得追溯到1890年的美国,哈弗博士所发表的论文《论隐私权》标志做隐私权的诞生.隐私权的诞生到现在已经有上百年的历史,在这百多的发展中,在学界中对隐私权的定义一直存在不同的定论,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隐私权的主流观点是:隐私权就是公民生活自己的私密部分,不能容许外界他人的干扰的一种公民权利.隐私权的内容主要包括:隐私保有权,及权利人可以对自己的隐私保密的权利;隐私知悉权,及权益人可以合法的掌握自己的隐私的资料的权利;隐私使用权,及权益人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对自己的隐私权可以自由使用;隐私公开权,及权益人可以只有选择将自己的隐私公之于众.

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隐私权理所当然的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不同的地区法律在保护隐私权也有两种方式:直接和间接的保护方式.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属于间接保护,也就是说法律不会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来保护,而当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受害者可以以其他的起诉方式来获取法律的保护.在我国隐私权一般是通过名誉权等权益来受到保护.我国的宪法、刑法、民事诉讼等相关法律都对隐私权已于了公开的承认和表态.

二、知情权概述以及其法律保护

知情权提出也得追溯到1966的美国,美国出台的《情报自由法》标志着知情权的诞生.知情权简单的理解就是对某一事情某一物的的信息的了解的权益,知情权在字面上也有广义和狭义两者不同的解释:广义上来讲就是人们在自由获取信息的权利的途径及可以通过获取也可以通过非获取;狭义上来讲用户在获取信息的权益只有通过渠道获取的信息.随着我国信息化进程的加快,知情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发展的不然要求,知情权无论是道德上还是法律上都赋予了人们的支持和帮助.

在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体系来对知情权已与保护,但是一般都是通过言论、出版自由的法律条文中引述出来,与此通过我国的一些相关法律也对知情权也有一定程度的反映和体现:比如我国的行政处罚法规中就有明确规定“告知制度”、“公开制度”、“听证制度”等等都从侧面反映了知情权;在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有规定:消费者具有对产品的熟知全、商品使用服务的真实权等等.由此可见,知情权虽然在我国没有一条明确的法律法规来予以保护,但是也是通过其他的一些法律通过侧面来予以保护.鉴于此,我觉得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应该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对其明确的保护.

三、隐私权和知情权的相互冲突

通过上面对隐私权和知情的字面解释,其实我们不难发现,隐私权和知情权两者都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两者在内容上的冲突是显而易见的.人类文明的进步的标志之一就是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也是一个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知情权和隐私权都是公民的基本权益,但是两者之间又存在必然的冲突,那么这两者的冲突主要表现是什么呢?下面将对其详细描述.


其一、知情权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隐私权之间的冲突.这里的矛盾主要是指知政权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隐私保护要求之间的矛盾冲突.其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是一个普通的自然人,作为一个自然人的基本信息,比如:年龄、、婚姻状况、财产收入等等基本信息都是公民的私人信息,也就理所当然的受到法律的隐私保护.但是在我国作为一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应当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所以作为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信息就应当公之于众,而其本人却不愿意将自己的一些隐私信息公之于众,所以这两者之间就必然存在矛盾和冲突.

其二、私权利范畴内的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这类冲突主要表现在一下几方面的冲突: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同大众自然人的社会知情权相互间的冲突;自然人个人信息隐私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知情权的冲突;自然人隐私权与其他自然人知情权之冲突.这一些冲突一直在我们的生活周边发生,并且也不能避免.

四、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法律思考

从上面的内容我们不难得出,隐私权和知情权都是公民的人生基本权利之一,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隐私权和知情权两者之间存在必然的冲突,优势是随着经济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其两者之间的冲突也在你不断的加深.所以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的同时也要保护公民的知情权,采用合适合理的方式,使得两者达到一个平衡点.

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涉及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夫妻间的婚内隐私权和夫妻间的知情权、在校学生的隐私权与学校的知情权之间的冲突、公司员工的隐私权和公司知情权之间的冲突、消费者的知情权与企业隐私权(故意)之间的冲突等等,这一些冲突时常发生在我们的周边,那么我们又该如何来出来这两者间的平衡呢?本人认为其实要判断两者谁最重要不是绝对的是相对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的环境来衡量,但是两者衡量的基本原则是在不违背我国法律的大前提下,在根据事件的初衷和因此而造成的实际影响来综合判断.至于在实际评判中要把握以下几大原则:公共利益与社会政治的原则、利益均衡原则、宽容协调原则、人格尊严原则.

隐私权与知情权两者都是公民的人生基本权益,都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目前我们对于两者的具体保护法律还没有,所以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在这两项基本权益,我国也应当在平衡两者的关系上,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为民服务.

五、总结

在当今社会权利与权利的冲突是一个时空见惯的现象,当你在享受某一权利带来的利益的同时,必然就有人在因为你的利益而被消减其自身利益.隐私权和知情权都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二者间的冲突与矛盾一直都没有间断过.两者的表现形态也有所不同,隐私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的是一种消极的、静态的权利,而知情权这与之相反,在一定程度上市一种动态的积极的权利.就权利的本质上而言,两者的也存在互斥性的差别,隐私权往往会阻碍别人对某种信息的知晓的权利,而知情权则是人们获取某种信息的权利,这样一个获取一个阻碍,两者间的冲突就显而易见了.况且两者在权利的边界上也是模棱两可,这样更加加重了两者间的冲突.既然两者的冲突是难免的,那么当两者冲突发生时,我们应当采取合情合理的方式方法来平衡两者的关系,以便使得二者和谐的共存服务于民.

(作者单位:渤海大学文理学院文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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