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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乡市委书记祝友文在任职期间不但严重违法乱纪、收受贿赂,而且动用机关手段追查他的人,严重地践踏了法律.最终在新闻媒体干预之下,被开除了党籍和公职.这也算罪有应得吧.
前些天写过一篇《职务前边的“原”字》的文章,似乎应该就此罢手了,不知怎么的,心里老还是惦记着局那几个帮着祝友文截获和扣压的人.
说起来,新乡市机关的这几个人真有点令人同情:他们不过是接受了市委书记的指示,追查了以匿名信和写小字报的方式市委书记的人,而且到了也没能追查出个子戊卯酉来.市委书记一倒霉,他们几个怕是也要跟着倒霉.他们一定会想:人家是书记啊,如果不听从书记的指示,不服从书记的调动,怎么能行呢这真是:早知今日,何必当初!问题是,当初市委书记的话就必须听吗那要看说的什么话,还要看是对谁说的.你不是一般的单位,是国家的机关,门有不受干预独立执法、独立办案的权力.执法部门要对法律负责,不能一味跟着某个领导者个人转.现如今,你成了祝友文的个人工具(不,应该说是成了他的帮凶),难道还能推托责任吗难怪媒体认为这几个人员违背了法律,发出了应该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的呼声.
在一些人看来,权之所以大于法,就是因为权能够指挥人而法却不能,权能够决定人的命运而法却不能.就以门为例:当上级领导的指示与法律条文发生矛盾的时候,作为一个市的局长,他该听谁的话呢自然是听领导的话了.上级领导说个东,他不能奔西;上级领导说打狗,他不能去撵鸡,君不见,某些领导干部在拒绝群众批评的时候,不就是以“党”自居的吗按照领导的话去做,一般来说,即便是做错了,也不会给执行者个人带来什么风险,将来追究起来,也会有领导这张“大伞”为你撑着,你还害怕什么风头一过,说不定因为你的顺从和“办事得力”而将副扶正或者连升的.依法办事就不同了.如果你坚持按法律条文去做,不给上级领导面子,事情的结果就会截然不同:事后一旦出了问题,法律会为你承担责任吗不能.怎么办只能自己吃不了兜着走,此外没有别的办法,别指望哪个领导会站出来为你说话;即便你做对了,法律条文能为你请功、定你提职吗也不能,两者相比,是该听从领导者的指令,还是按法律条文办事答案是明摆着的.
“出了事能保我,没有事能提我”,这正是一些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宁肯听从权力的指挥而不依照法律办事的本质性原因.也正是这个原因,上级领导靠批条子、打招呼指挥公检法办案的事时有发生,而且还颇灵验.权一旦能够从容地、随心所欲地指挥法,那法还有多大的权威性和独立性,老百姓还能在多大的程度上得到法律的保护,也就很难说了.新乡市门这几个人会不会被追究,人们还在拭目以待;而且,即便真的被追究,也只是在主要“当事人”(市委书记)“东窗事发”之后.这就不能不令人感到事情的严重性.
新乡市这起由于市委书记的违法而连带造成的机关的涉嫌违法案,最终能够追究到什么程度,现在还不敢贸然下断语.只要“官本位”的观念在中国一日不除,“官大于法”能够给执法人员带来足够的实惠,从权而不从法的事情就不可能根绝.这是很值得研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