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治”思想其——先秦儒家法律思想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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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先秦儒家以周“礼”思想为源泉提出了“礼治”思想.“礼治”思想主要概括为“亲亲”“尊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孝忠”思想和“礼法互补,综合为治”等,其根本目的是维护封建宗法等级制度.我们应该正确评价先秦儒家法律思想中的“礼治”思想,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以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关 键 词 ]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礼治”;启示

《说文解字》曰:“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礼,是起源于部落中的祭祀活动.人类伊始,对大自然的威力和自身的无助使得人们祈祷天地鬼神的保护,确保自身、家人乃至整个部落的四季平安,祭祀成为先民生活中极其重要的内容,而祭祀须有仪式程序,于是就有了礼.在向国家过渡的漫长进程中它规范着本部落成员言行,确立早期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成为一种习惯,它对每一个成员都有约束力,其执行靠每一个成员的信仰,部落首领的威望,而无国家机器的强制力执行.祭祀的内容除了敬神外,还具有敬祖的内容.《史记·礼志》沿用荀子之说,总结道:“故礼,上事天,下事地,尊先祖而隆君师.”敬祖的目的在于维系血缘的亲情,团结氏族成员.这表明了“礼”不仅仅是人与神沟通的媒介,而且它是人与鬼(祖先)沟通的媒介,所以本质上是人与人的关系,因此,“礼”与亲属制度关系密切.正如考究中国古代礼仪制度的历史学者所言,“礼制起源于原始宗教,在原始宗教中祖先崇拜对中国文明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祖先崇拜并不只存在于中国上古时代,在世界上许多民族中均存在过祖先崇拜,但只有在中国文明形成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最大,也最为发达,这种发达的祖先崇拜才使中国先民对血缘关系异常重视,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了人类文明史上最繁复的亲属制度”.[1]由此可见,“礼”正是因为源于敬神和敬祖的祭祀活动,并且不断扩大它的调整范围,逐步发展成一套规范人们衣、食、住、行各方面的礼仪制度,可以说“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2]《尚书·皋陶谟》中有“天叙有典”、“天秩有礼”、“天命有德”、“天讨有罪”,即上天安排了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之间的伦常次序,并规定了天子、诸侯、大夫、士、庶人这五种人应该遵守的礼节.当时的人们对“天”和自然界有了原始概念和初步认识,并认为如果倒行逆施,轻视并违背自然规律,怠慢并放弃社会历法,上天将抛弃苍生,使之没有饭吃,不得安宁.殷人的世界观是绝对相信天命,认为“天”是至高无上的,天命不可违,否则必受惩罚.

从周始,周人不像殷人那样迷信天命,“礼”真正具有了儒家法律思想的涵义.周公教导康叔不可迷信天命,而要注意民情;武王“伐纣灭殷”的事实促使周人的思想认识发生质变,由敬天转为保民.他们认识到天命不可信,不可安于天命;认识到人民力量之伟大,人为因素是人民产生怨恨情绪的根源,应该重民轻天.为了使社会秩序井然,管理好民众,于是出现宗法等级观念.“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3]即上级贵族是下级贵族的君,而下级贵族则是上级的臣,上下级贵族之间存在着人身隶属关系.事实上,这种划分等级的人身隶属关系或君臣关系叫“名分”,故有“礼达而分定”,“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4]于是,人们对“礼”形成了较为系统的认识,并开始为儒家法律思想所吸收和发展.到春秋战国时期,重民轻神思想兴起,奴隶制、王权、神权以及天命思想都受到严重冲击,“礼”成为社会主导思想.“礼”的涵义较此前得到了极大丰富,开始转变成为维护分封制、宗法制和世袭制的工具,起到调整政治权力、经济利益和婚姻家庭等各种关系的作用,也是西周典章制度的总汇.


一、先秦儒家的“礼治”思想

先秦儒家是春秋战国时期的最大学派,其代表人物孔子、孟子和荀子都提倡“礼治”.孔子在“礼崩乐坏”的春秋末期仍然主张“礼让为国”,提出并建构了以“仁”为本源、以“经国”为目标、以“复礼”为愿景的“礼治”思想体系,作为儒家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

儒家“礼治”思想的出发点是“性善论”.孟子说“: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5]他认为人有四种“善端”“,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礼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6]从人的“善端”出发,儒家概括地提出“礼者,天地之序也”,认为“礼”是合乎天道的“天理”,而欲顺应天道就必须顺应“礼”,遵守上下尊卑的等级原则.可以说,儒家这套说法是封建伦理道德的礼教和封建司法立法的法理的结合体,也是“天人合一”的自然法.

先秦儒家的“礼治”思想推崇“亲亲”“尊尊”的宗教等级名分.所谓“亲亲”是指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它包括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亲亲”主张家族利益为上,故有“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亲人犯法应隐而不报.所谓“尊尊”是指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特别是要服从国君.“尊尊”实质上是将人等级化,要求低贱者尊崇尊贵者,承认贵族特权.孔孟尤重“亲亲”原则,认为“亲亲”为大、“尊尊”次之,因为“亲亲”中的子弟孝顺父兄和下级服从上级已经包含了“尊尊”.所以,当“亲亲”原则和法律法规发生矛盾时,仍然主张“亲亲”至上,提倡“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事实上,儒家对周礼的“亲亲”原则有所修正,周礼讲究“任人唯亲”,而孔孟提倡“举贤才”,荀况主张“贤能不待次而举”,可以破格提拔,尽管荀子认为,在贤能相同条件下应该由亲及疏.

为维护“亲亲”“尊尊”的宗法等级制度,孔子提出“五伦”以“正名”.他认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是维持社会稳定的最基本关系,但是,“五伦”并非对等的,而是有名分的.他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7]这里的“名”实指“礼”所规定的人的身份地位,正名就是用名分所规定的义务去要求一个人,使他的言行与名分相符.孟子宣称“内则父子,外则君臣,人之大伦也.”荀子明确将“贵贱有等,长幼有差”的伦理精神视作“与天地同理”、“与万世同久”.儒家的这种分贵贱等级思想实际上使具有特殊“身份”的特权阶层在政治上享有特殊的权力,在“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的社会里对法律起到了支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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