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的六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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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是中国法学教育大规模扩张后实现从量变到质变之转变的重要举措.为了实现这一转变,应当处理好部属高校与地方高校之间的法学教育资源分配关系;中国国情与西方法治之间的关系;通识教育、专业教育和职业教育之间的关系;法律理论教学与法律实践教学之间的关系;必修课程与选修课程之间的关系;教学评价、学生评价与社会评价之间的关系.

关 键 词 :卓越法律人才;教学改革;六大关系

中图分类号:F2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0-0125-02

一、部属高校与地方高校之间的资源分配关系

《挑大学选专业――2011高考志愿填报指南》统计显示,开设法学本科专业的普通高校已经达到453所.其中绝大部分是地方高校,这意味着现有的二三十万法科学生中绝大多数是在地方高校接受法律教育,地方高校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对全国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总体影响更大.因此,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既要注重发挥部属高校尤其是名校的示范作用,也要着力于地方高校的法律人才培养.人才培养是一个教育投入与产出的过程,教育资源投入失衡是造成部属高校与地方高校人才培养质量较大差距的重要原因之一.以法学教育为例,部属高校尤其是名校的师资力量、教学设施、社会实践、学科申报及学生出国进修等各方面都存在较大差距.教育资源与其他任何资源一样都应当进行优化配置,学校之间资源投入差距不可避免,但并不是说差距越大就越有效率,为了追求总体效率的最优化,对资源配置进行综合平衡是必要的.培养卓越法律人才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平衡部属高校与地方高校之间的法学教育资源分配关系.

首先,提高地方高校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实施中的话语权.教育部成立了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专家咨询组、专家工作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实践部门及高校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学者绝大多数来自于各大名校,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实施中的话语权事实上为这些名校所垄断,垄断话语权意味着垄断资源的分配.其次,加大对地方高校法律院系的资源投入、资源整合,提高地方高校法律院系的办学能力,为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提供充分的智力支持.最后,为地方高校法律院系学生提供平等的出国学习机会.

二、中国国情与西方法治之间的关系

近代以来中国法制建设深受西方法治影响,某些西方国家也在利用其全球影响力推广其法律制度以提升自身软实力.不可否认,西方法治文明的许多优秀成果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借鉴意义,但正如西方著名历史法学家萨维尼所强调的,民族的共同意识乃是法律的特定居所,与语言一样,法律与民族的存在和性格存在有机联系,法律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壮大而壮大[1].法律的民族性与本土性也是中国法律教育面临的重大问题.应当牢记的是,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一个中国法律人即使对于西方法治文明烂熟于心,若不了解中国国情,不熟悉中国法律制度,不能从国内实际出发思考法律问题提出法律对策,也难以承担实现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因此,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应当处理好中国国情与西方法治之间的关系,要改变以往法律教学中“言必称希腊、罗马”的陋习,既要向学生讲授西方法律制度的知识,更要着重阐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引导学生立足中国国情学习和借鉴西方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

三、通识教育、专业教育与职业教育之间的关系

通识教育、专业教育与职业教育之间的关系是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的基本问题.高等教育已经从精英教育演化为大众教育.在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时代,大学生的就业问题凸显,部分专业学生的就业率不高,其中法学专业的学生就业率屡创新低,与学生选择法学专业的热情形成了强烈的反差.这引发了人们对于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的思考.为了提高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司法部改革国家司法考试,允许大学四年级学生参加司法考试,以为其毕业时进入法律实践部门工作创造条件.此项改革对于大学法学教育产生了重大影响,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成为法科学生提高就业实力的重要选择,司法考试通过率成了衡量办学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为帮助学生通过司法考试,不少高校法律教学出现了“司法考试倾向”,司法考试内容成为教学与考试重点.这进一步引发了法律教育界对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的讨论.尽管各种意见迥异,甚至还存在将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学学术教育对立起来的观念,但核心是如何处理通识教育、专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关系问题.

笔者以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对于通识教育、专业教育与职业教育都不可偏废.通识教育旨在培养大学生的综合人文素质.尽管高等教育已经大众化,但作为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应当具有较高人文素质,这是培养学生健全人格和高尚情操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学生成为有用之才的精神动力.以传授学生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作为主要内容的专业教育是高等教育的核心,是决定学生能否成为对社会有用之才、成为何种人才的关键因素.法学学科作为一门应用性极强的社会学科,其教育的专业性极强,法律虽然是生活经验的总结,却又高于生活,法律有其特有的专业术语,法律的解释与适用有着特有的方法.法科学生无论是将来从事法律教学研究,还是法律实务工作,都必须要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职业教育本是与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平行的教育分类之一,以从事某种职业所必须的知识及技能训练为主要内容.在法律高等教育中强调重视职业教育也符合高等教育的最终目的――提高学生的知识应用能力和服务社会的能力.

总之,法律高等教育应当通过通识教育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国际型的卓越法律人才较高的人文素质,通过专业教育培养其扎实的专业基础,通过职业教育培养其进入法律职业所必须具备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为了提高法科学生就业率片面强调职业教育而忽视通识教育乃至专业教育的法律教育只会培养出徒具皮囊的“法律工匠”,甚至会培养出缺乏法治信仰和法律职业道德而善于投机专营的“讼棍”.


四、法律理论教学与法律实践教学之间的关系

培养卓越法律人才还应当处理好法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之间的关系.法律教育具有理论性和实践性,两者相互促进、相互依存,只有将两者有机结合,才能培养出社会所需求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之所以如此重视实践教学,在培养机制方面提出要创新“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积极推进“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工作,是为了克服以往灌输式法律教育中存在的重法学理论知识传授轻法律实践能力培养的主要弊端,是通过法律职业培训平台将以往流于形式的法律教学实践具体落实,以切实提高其实践能力.不过矫枉无须过正,没有实践作为依托的理论只能是空洞的理论,没有理论指导的实践也只能是盲目的实践,强化法律实践教学,并不表示可以弱化法律理论教学,法律理论教学与法律实践教学紧密结合、相互贯通才是符合理论联系实际这一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辩证法基本原理的科学选择.

五、必修课程与选修课程之间的关系

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计划还应当探索对现行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进行改革,处理好必修课程与选修课程之间的关系.现行课程分为必修课程与选修课程,必修课程又分为公共必修课与专业必修课,选修课程有公共选修课与专业选修课.现行的课程设置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公共必修课的课时过多,不少课程与高中阶段课程重复;(2)法学专业必修的十六门核心课程与专业选修课程存在冲突,容易造成教学内容的重复;(3)学生选择非专业选修课程的随意性较大,以修满学分为目的.课程设置存在的上述问题直接影响到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能力培养,影响到学生学习法律专业知识的兴趣.应用型、复合型及国际型的卓越法律人才的知识结构应当是多元化的.“攻读法律的学生如果对其本国历史都很陌生,那么他就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的演变以及该国法律制度机构对其周围的历史条件的依赖关系.如果他对世界历史和文明的文化贡献不是很了解,那么他在理解可能对法律产生影响的重大国际事件时便会处于不利的地位.”[2] 因此,高等学校法律教育在课程设置上应当给予学生选择和学习法学及其相关学科的机会和足够的时间,应当加大开设非专业选修课程的力度,鼓励学生学习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的基本原理,以提高学生理解掌握和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

六、教学评价、学生评价与社会评价之间的关系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另一个重要环节是处理好教学评价、学生评价与社会评价之间的关系.教学评价是指教师依据学生学习活动对其知识水平和能力素质的考核和评估;学生评价是指学生对教师教学活动的业绩评价;社会评价是指社会对于高校毕业生的认可与接受程度及其总体评价.在培养卓越法律人才中,如何处理教学评价、学生评价与社会评价之间的关系呢?首先,必须要改革现有的教学评价方法,应当改变“一次考试、一张试卷”定结果的评价方法,应当依据教学内容、实践环节等诸多因素,确立和建构考核模式,充分发挥教学评价手段督促学生学习的作用;其次,要引导学生客观地评价教师教学活动,充分发挥学生评价对于教师教学的督促和促进作用;最后,要健全对法律人才的社会评价机制,既要重视司法考试通过率与学生就业率在评价法律人才培养质量中的重要作用,更要注重对法科学生毕业之后未来职业发展的长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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