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看穿“灰色兵团”

时间:2024-02-11 点赞:45496 浏览:87704 作者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本论文为基金相关法学会论文,关于法眼看穿“灰色兵团”相关本科毕业论文范文,可用于基金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免费教你怎么写基金及法律及管理人方面论文范文。

私募基金作为一种投资方式受到认可,但法律目前为止还没有给它一个合法的名分.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在近几年的迅速壮大,证券市场逐渐规范和发展,我国的基金业也开始从最初的孕育、蹒跚学步,逐渐羽翼丰满,跨入到一个崭新的蓬勃阶段.一时间,街头巷尾,众人纷纷“谈股论经”,这其中,实力雄厚的“灰色兵团”,即私募基金,在几经沉浮和改良之后,表现得异常活跃,开始以一个强者和胜利者的姿态,傲然立于世间.

信托式保障

既然 “灰色兵团”的实力及实际影响力在股市中已是如此雄厚,那我们就很有必要先从概念上来认识一下,所谓私募(private placement),只是相对于公募(public offering)而言的一个金融概念,两者主要在证券发行方法存在差异,并以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或公开发行证券的区别,来分别界定为公募和私募.

具体而言,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中,大家常说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往往就是指区别于受我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以一种非公开宣传,通过私下向特定投资者、机构与个人募集资金,再按投资方和基金管理方协商好的条件,共同分担、分享投资收益及投资亏损的一种投资理财方式.

现在私募基金的方式基本有两种,一是基于签订委托投资合同、理财合同的契约型集合投资基金;二是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资基金.

目前在我国比较盛行主要还是前者,其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发起人(一般为基金管理人)、特定的投资者、及基金托管人.

从法律性质来看,契约型私募基金实质上就是一种信托法律关系,投资人将信托基金通过契约信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再以自己的名义运用基金资金进行证券投资,而投资收益、投资亏损则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分担分享,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约定收取报酬.

从私募基金的运作方式来看,也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承诺保底,基金将保底资金交给出资人,并协商设定好一个相应的底线,如果跌破底线,则自动终止操作,保底资金不退回;二是接收账号,即客户将账号交给私募基金,双方事先约定一个底线,例如跌破10%时,客户便可自动终止约定,如赢利超过10%时,则双方也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分成,但此方式大都适用于特定的熟悉客户及大规模投资人.

法律空当

首先,从法律的角度严格来说,私募基金至今尚未取得合法地位,其存在和运作皆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和法律保障.从我国现行的立法体系来看,这方面的法律关系现在主要还是受《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和《信托法》综合调整.但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尺度,导致实际中的问题是准入门槛偏低,信息披露不足,对投资者的保护极不充分.

其次,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最新的调研报告指出:“私募基金协议的内容和操作手法不规范,容易滋生违法犯罪,而目前对民间私募基金的专业监管几乎处于空白状态.”

实践中,这一点突出表现为:大部分私募基金以委托理财的方式,在协议中普遍采用“保底收益”或“保底分成”条款,通过行内潜规则或商业信誉等没有法律保护的软性约束来发展业务,为其他投资者提供集合理财服务,结果是频频触及法律底线,或者是协议被认定为无效,或者是涉嫌违反国家利率管制,甚至可能触犯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集资罪”.

再次,由于私募基金大都缺乏稳定的组织结构和规范的运作流程,导致对其监管的不可能性,并且对其信息披露的要求也远不及公募基金严格.从而导致整个私募基金行业内乱像纷呈,部分不良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为规避自身风险,获取超额利润,更是铤而走险,违背其善良管理人义务,采取暗箱操作、过度交易、对倒操作等侵权、违约行为,非法操纵市场,在引发股市泡沫的同时,也严重侵害到投资人合法利益.

以上这些因素都决定着投资私募基金,必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并且这些风险在短期内恐怕都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此外,私募基金的资金,还有很大一部分是来自于国有企业资金和银行资金,以及上市公司配股增发募集来的资金,这些违规资金大面积进入股市,从根本上讲,不符合上市公司投资者的利益,也进一步加大了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


从法律层面来讲,立法部门应当以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为基础,在“无为而治“前提下,适当的有所作为,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规范,以明确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及法律性质,并可在适当的时候,学习国外成熟经验,建立一个私募基金的license,或者相关的备案制度,使其能真正的浮出水面,沐浴阳光.

其次,应当尽快建立和完善有限合伙制公司,并鼓励其成为未来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重要法律形式,以较好地解决公司型基金面临的双重征税及管理成本过高的问题.

再次,应当建立起合格投资人制度,并根据我国实际国情,设定好投资人的最低投资金额、家庭资产和家庭收入等标准,以有效降低社会风险.

最后,应当借鉴国际经验,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管理制度,并明确管理人相关法律责任.同时还应在私募基金的销售渠道和销售方式上加强监管,并建立起相应的配套服务体系.

避险

从风险防范的角度而言,笔者建议:

第一,投资者在选择私募基金前,一定慎重考虑,加强研究,尽量选择那些组织机构正规、内部管理规范、口碑良好、专业诚信且业绩优秀的私募基金.

第二,要认真考察这个基金的规模和进入门槛.其基金规模越大,实力越雄厚,相对风险也会越低.

第三,应当尽量选择信托模式,确定是否有一般受益人和优先受益人的信托计划,如此可有效的防止过度亏损.

第四,应当签署完备的书面协议,尽量详细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投资品种及组合、相关风险提示及业绩报告周期.

另外由于法律对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要求相对较低,加上其管理模式不够透明,投资者还应主动定期、不定期地加强与私募基金的沟通,获取相关信息,并多渠道的了解该基金的运行及重大事项的发生,以最大限度防范潜在风险,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系北京市嘉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相关论文

企业动态能力灰色模糊综合评价

该文是论文评语专业能力论文范文,主要论述了能力类专升本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与企业动态能力灰色模糊综合评价相关论文范文文献,适合能力及。

兵团科技管理体制的途径

这是一篇兵团相关专升本毕业论文范文,与兵团科技管理体制的途径相关毕业论文格式。是论文任务书专业与兵团及科技创新及科技方面相关的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