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契约:游走于法律与爱情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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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法制越来越健全,就连夫妻之间,也难保不会使用契约:从相识、相恋到结婚、生子,契约无处不在,至于离婚的夫妇,则更要靠离婚协议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夫妻之间的契约与通常意义上的合同并不完全一致,由于感情因素的介入,使得夫妻契约游走于法律与爱情之间,不能单纯地用《合同法》来判定.道是无情却有情,夫妻契约惹纷争.当夫或妻一方手持契约告上法庭的时候,法律又当如何审视,方能在法律与感情之间找到平衡呢?

爱情契约:爱情一旦离去就成了美丽的谎言

案例:

2005年10月,英俊帅气的唐洪在向女友苏琪求婚的时候,得到的答复是“那还得看你的表现.”――毕竟才认识几个星期,苏琪还不能毫无顾虑地把自己的一生托付给他.

唐洪见状,连忙发誓:“我若背叛了你,情愿遭天打五雷轰!”但苏琪不为所动:“现在都是法治社会了,你那誓言没有法律效力.”她慢条斯理地说:“除非你把承诺刻在心里,写在纸上.”“好!我就写一份‘爱情契约’,让法律来见证我对你的一片痴情.”唐洪毫不犹豫地答道.

很快,《爱情契约》写好了:“唐洪必须始终如一地信守对苏琪的承诺,与苏琪白头偕老,做一个爱妻子的好丈夫、爱孩子的好父亲.如若违约,情愿支付给苏琪10万元爱情违约金.”

捧着这一纸《爱情契约》,苏琪和唐洪高高兴兴地领取了结婚证.然而,《爱情契约》难保爱情.2007年国庆前夕,苏琪发现唐洪有了婚外情,他们的婚姻走到了尽头.

苏琪将唐洪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判令唐洪支付爱情违约金10万元.

律师说法:

通常来讲,契约一旦签订,就当依法履行,若违约则当承担违约责任.然而,在本案中,唐洪与苏琪的《爱情契约》却不受法律调整,因为爱情属于感情范畴,所谓的《爱情契约》并不是一个单纯的合同行为,因此只能用道德来规范.

《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显然,《爱情契约》不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之内.而《婚姻法》对《爱情契约》之类的感情契约也没有任何规定,因此,“爱情违约金”在《婚姻法》上也找不到法律依据.所以,爱情一旦离去,“爱情违约金”的支付便只能寄望于违约者的诚信,不然,就只是一张永远难以兑现的“空头支票”.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唐洪与苏琪认识一个月即草率结婚,婚姻基础不牢,婚后亦未能建立起深厚感情,足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苏琪离婚的诉求,予以支持.而唐洪与苏琪结婚前订立的《爱情契约》,虽系双方自愿协商订立,但此类合同既不受《婚姻法》调整,亦不受《合同法》及《民法通则》调整,因此,《爱情契约》的履行依赖于当事人双方的意愿,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在判决苏琪与唐洪离婚的同时,驳回了苏琪要求唐洪支付“爱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财产契约:感情归感情,财产可分清

案例:

2002年初,王峰和于琴登记结婚.结婚时,他们郑重地签订了一份《财产契约》,约定婚后实行AA制,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

一年后,孩子出生了.王峰和于琴既要上班,又要带孩子,都忙得团团转.王峰便提议,要于琴辞职在家当家庭主妇,他在外挣钱养家.为了照顾孩子,于琴也就答应了.

转眼过了五年,孩子已是幼儿园大班的学生了,于琴也可以松口气了,她准备找一份工作,告别家庭主妇的生活.孰料此时,王峰突然提出离婚.

于琴是个要强的女人,丈夫提出离婚,她也不勉强,点头同意.王峰见状,忙下达了“逐客令”:“钱是我挣的,财产是我的,你不能带走任何东西.”

看看家里的财产:房子是结婚前王峰的父母送的,高档电器、家具前年刚换了新的,股票账户上5万余元的股票也是王峰的户名.如果按照结婚时签的AA制协议,眼前的这一切似乎跟于琴真没有什么关系.

不过,对净身出户的要求,于琴不能接受,她反驳道:“你在外挣钱,我也没闲着,带孩子、做家务等这个家有你的一半,就应当有我的一半.”

一番争执后,谁也说服不了谁,王峰和于琴只得走上法庭.

律师说法: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自从《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归属约定作出规定后,实行AA制的中国夫妻逐渐多了起来.AA制启示着围城内的人们:感情归感情,财产可分清.

然而,夫妻间的《财产契约》毕竟融入了感情因素,当AA制导致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时,《婚姻法》也对AA制作出了补充规定,人性化地给予弱者以保护.《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因此,本案中,于琴有权向王峰要求补偿.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峰和于琴在结婚时签订的《财产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因此,王峰婚后所取得的财产属于王峰个人财产.但于琴作为家庭主妇带养孩子、料理家务,其价值亦不容否认.家务活应当由夫妻共同分担,因此,没有分担家务的王峰应当给予于琴经济补偿.

据此,法院判令王峰一次性补偿给于琴人民币4万元.

赠与契约:爱情有时候可以俘获金钱

案例:

2004年国庆前夕,孙晓和王悦经历3年的恋爱长跑后,步入了婚姻殿堂.孙晓是名成功的商人,收入不错.结婚时,他就送了一条价值3000元的金项链送给王悦;婚后不久,他又送给王悦一枚价值8000余元的钻戒.由于经常出差,不能在家照顾妻子,孙晓还先后3次将5万元存入了王悦的银行账户.

最初,孙晓和王悦确实度过了一段甜蜜的新婚生活,然而,由于性格上的差异,两人在婚后第二年即争吵不休.到了第三年,双方到了再也无法容忍的地步,不得不分道扬镳.

2007年11月1日,孙晓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王悦返还金项链、钻戒及5万元.他认为,这些都是他婚前的积蓄或用婚前积蓄购买的,虽然赠与了王悦,但那是以婚姻存在为前提的,现在两人恩断义绝,王悦便没有任何理由占有.

王悦同意与陈晓离婚,但她认为,自己和陈晓夫妻一场,虽然现在感情破裂了,不过,当初还是真心相爱的,自己并不是借婚姻索取财物.既然陈晓心甘情愿地把这些财物送给她,这些东西就是她的,没有再要回去的道理.

律师说法:

《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所得的财产,除非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否则即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夫妻相互之间的赠与,是否包含“赠与物归受赠方所有,不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内涵呢?

答案是肯定的.因为,男女结婚后夫妻关系成立,但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并未完全融入一起,各自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婚后所得既可以是夫妻共同财产,也可以是夫妻个人财产,因此,夫妻相互之间的赠与,只要成立生效,赠与物就成为了夫妻一方的“私房钱”.

那么,在离婚之时,赠与是否可以撤销呢?根据《合同法》规定,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赠与物一旦交付后,所有权发生转移,就如同本案中的孙晓一样,虽然爱情已经一去不复返,但赠与合同也不能撤销了.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晓和王悦因性格差异导致感情完全破裂,且双方均同意离婚,因此,准予双方离婚.而陈晓赠与王悦的钱物,系陈晓自愿赠与,并非王悦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且均已交付,赠与合同履行完毕,王悦已经取得了财物的所有权.

据此,判决陈晓和王悦离婚,驳回了陈晓要求王悦返还财物的诉讼请求.

离婚契约:感情因素让它陷入效力迷宫

案例:

曾兰与周欣结婚10年,育有一个女儿,生活和睦温馨.然而,就在悄然间,曾兰发现丈夫正和一个陌生女人密切交往.

周欣解释说,他们只是业务上的来往,绝没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曾兰便要求丈夫与那个女人断绝来往,但周欣却总是阳奉阴违.曾兰发现后,开始不停地找丈夫吵闹.

在这种吵闹中,他们又度过了2年,周欣被吵得烦躁不堪.最终,在又一次争吵后,他拿出了一纸《离婚契约》,要曾兰签字.

契约上写着:“双方自愿离婚;女儿由周欣抚养;家庭财产房屋一栋折抵抚养费用,归周欣所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见丈夫已经在契约上签了名,曾兰冲动之下,也拿起笔签下了名字.

当晚两人分床而睡,第二天一早,周欣就叫曾兰去民政局登记离婚.但经过一晚的思索,曾兰却反悔了.她说,离婚可以,但是女儿她要抚养,因为她年逾四十,且做了绝育手术,不可能再生育了.

对此,周欣表示,《离婚契约》签了字就生效,即便不愿到民政局登记离婚,告到法院,法院也会按《离婚契约》作出相应判决.

律师说法:

因为涉及到身份关系,牵涉到感情因素,所以《离婚契约》不适用于《合同法》的规定,因此,何时生效就变得格外复杂.

首先,《离婚契约》中即便有“本协议双方签字后即生效”的内容,该内容也属无效.其次,离婚协议的生效,离婚是前提.离婚有两种途径: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

登记离婚,要求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契约》.一旦登记离婚,则《离婚契约》生效.而诉讼离婚,夫妻双方也可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新的离婚协议,以新离婚协议取代原离婚协议,不过,新离婚协议的内容可与原离婚协议相同,最后,法院再制作调解书对新离婚协议予以确认.但若调解不成,则法院只能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

如果判决不准离婚,自然无须分割家庭财产、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如果判决离婚,夫妻自行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也不会自行生效,法院将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子女的抚养和家庭财产的分割.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欣与曾兰因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准予双方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契约》系附条件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因双方未到民政局登记离婚,条件不成立,故该契约没有生效.曾兰主张抚养女儿,其理由成立.

据此,依法判决离婚,女儿由曾兰抚养,房屋折抵抚养费归曾兰所有.

责编/魏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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