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中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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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文章简要介绍了公司合并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现状,同时提出了在公司合并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的不足:我国法律对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规定过于笼统,在某些问题上立法过于严格,操作性不强,而在有些方面立法过于宽松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没有规定深石原则,缺乏债权人会议制度.并且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了相应改革建议:改进和完善债权人保护的程序设计,关于异议权的成立条件上,要进行条件限制,确立公司合并无效之述,改进和完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以及引进“深石”原则,规定债权人会议制度,提供债权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关 键 词 公司合并 债权人利益 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白洋,山西财经大学,在读硕士,主要从事企业法方面的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96-02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很多公司为扩大经营范围、创造更高的效益采取合并的方式,不仅促进了自身的发展,也加速了经济的蓬勃发展.在公司合并的过程中,涉及到公司组织关系的变化、公司债权债务及财产转移等问题,特别是对债权人来说,有着很大的影响.所以,对于公司合并的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已经受到人们的重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在公司合并方面的经验不足,所以在对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的机制还尚不健全.

一、公司合并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现状

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合同法,通过订立合并契约从而合并成为一个公司,其中一个公司被注销,该公司的权利及义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同时,注销公司的股东可以依法取得新成立公司股东的资格.公司合并的法律后果有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是公司人格的消灭、变更或设立,第二是股东身份的变化,第三是债权债务法定概况转移,第四是人工雇佣公司的变更.

对于股东的利益而言,可以通过两个方面进行救济:首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公司合并的特殊决议,根据2005年新颁发的《公司法》第44条规定: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全体股东表决权超过2/3(包括本数)通过,合并决议才能生效,第二,股东的股权买回请求权,在2005年的《公司法》中,借鉴国外的立法案例,将该制度引入我国,即对于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合并存在异议的股东,有权以公正的价格收回所持股份.

对于职工的利益而言,保护的途径有以下两个方面:首先,职工对公司的合并有建议权和监督权,在2005年的《公司法》中规定,公司在决定改制、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途径听取职工意见及建议,第二,职工安置,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时,原有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只有这样,才能妥善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公司资产是公司债务的总担保,其数额、结构及状态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都具有重要影响.公司合并虽然增加了公司资产总额,但是影响了公司的资产结构及资产状态,造成了合并后的公司变现能力差、享有优先债权人数量的增多等现象,这样就会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严重影响.所以,就这一问题,我国在2005年新颁布的《公司法》中规定,公司在合并时,合并各方要就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等方面签署合并协议,并在合并决议通过之后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具有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如不履行清偿债务及担保义务的公司不得进行合并.并且在2005年对于《公司法》相 配套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也做出了相应的修改,即对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90日改为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分立决议或决定,同时要求公司在报纸上对公司的合并、分立公告的相关证明、债务清偿及债务担保情况进行登载.

二、公司合并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存在的问题

每一部公司法律,肯定都会提到关于公司合并的规定,而公司合并这个过程又会涉及到对公司利益相关者的保护.有关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是公司合并过程中主要问题,是有关公司法律设计的一个重要方面.

2005年,我国颁布了《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这两部法律中都对公司合并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进行了相关规定.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起步较晚,有关公司合并的实践经验不足,而且有关公司合并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条例还不是很全,这样导致在实践中实行公司合并时,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不能令人满意.

第一,法律对公司合并中有关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许多问题说的比较笼统,有些甚至没有规定,这样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有很多争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有关公司合并中需要告知的内容,我国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样在公司合并的实例中没有可以参考的统一标准.很多公司不知道在公司合并中有哪些是必须告知债权人的,哪些是不需要告知债权人的,更有甚者,有的公司故意将公司合并的情况不完整的告给债权人,以至于债权人不能够很好地了解公司合并的情况,对于自己的权利也不是很了解,第二,对于提出异议的时间,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不是很明确,而且可操作性不是很强,一方面,“接到通知之日”的认定很难确定,因为30天期限的开始计算点在实际情况中很难确定,另一方面,债权人提出异议的时限有着两个标准,在实际中很难确定.此外,对于通知的形式,异议的内容和形式,这些在法律中都缺乏很明确的规定,而在实施过程中也没有可以参考的操作规范,因此,在公司合并案例中会有很多的纠纷出现,债券人的利益也受到影响.


第二,相关法律针对某些问题在立法上过于苛刻,对债权人的利益过于强调,不利于公司合并的效率,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合并案例中债券人异议成立的条件上.按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一旦债权人提出异议,公司就必须对这些异议进行清偿或者担保,不管此债权人在合并中权利是否受到侵害,即是在公司合并案例中债权人提出异议不需要任何条件. 第三,相关法律对有些问题虽有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对于公司而言过于宽松,不利于债权人的权益保护,这主要在公司合并案例中,对债权人保护程序不适当执行的后果上.这样通常会有两个问题,其一,没有规定如果这种情况出现,相关责任方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其二,没有规定公司在合并案例中如果违反相关条例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相关方的违法成本较低.

第四,我国2005年《公司法》确立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该规定过于死板,在实践中应用性不强.从公司法对公司人格否定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知晓要否定公司的法人人格,废除股东的有限责任,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起连带责任要符合两大条件:一是股东对于公司独立人格的胡乱使用在于逃避债务,二是所做行为必须损害了债权人的相关利益,且损害并不轻微.笔者认为,以上规定过于抽象,在公司合并实例中操作性并不强.

第五,对深石原则没有相关规定.我国目前的公司法对相关联的交易规定的过于原则和抽象,在实际应用中操作性不强.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相关联方利用关系,损害公司的利益,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对于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不是公司利益,此时对公司的债权人是否实行保护以及怎么去保护没有涉及.

第六,没有确立债券人会议制度以及债权人的派生诉讼权.我国目前对于债权人会议制度还没有很明确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缺失法律依据,即使债权人之间互相取得了联系,召开会议,也发挥不了实质性的作用.我国的法律规定公司股东行使派生诉讼权,针对公司债权人没有该项权利,这就使得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特别是在公司合并的实例中,当有符合派生诉讼的情况出现时,公司的债权人没有办法以提出派生诉讼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公司合并中债券人利用保护的具体建议

(一)改进和完善债权人保护的程序设计

我国的《公司法》还存在很多问题,特别是在公司合并中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程序设计方面,在以后的对于《公司法》的完善中,要逐步进行修订,并通过相关司法解释的方法,对于《公司法》中不完善的地方进行重新修订,以此在法律的角度对于公司合并时债权人的利益进行保护.同时,对于公司合并、分立的告知程序及债权人的异议,要进行具体、详细的规定,原有的规定过于笼统,所以在执行中就会存在诸多问题,所以,对于需要规定而未加规定的,要增加新的规定,使之更加完善.这样不仅使公司合并的告知程序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为在发生纠纷时为法院的裁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关于异议权的成立条件上,要进行条件限制

债权人提出异议的条件是,在公司合并时利益受到损害的债权人才有权提出异议.在公司合并中,债权人处于劣势低位,所以,要赋予债权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债权人在获知公司合并的事实后,可以向公司提出清偿债权或担保的要求,即异议,如果公司可以向债权人出具合并不会造成债权人利益损害的证明,则异议无效.通过这样的方式就将举证的责任转移到公司身上,这样不仅防止债权人滥用异议权,而且也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首先是债权人只有其利益受到损害时才有权提出异议,未造成损害或公司出具证明不会造成债权人利益损害的债权人不具有提出异议的权利,这样就保证了公司合并的顺利进行,其次是举证倒置的方法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在公司合并中,债权人出于弱势地位,并且出于举证困难的境况,所以举证倒置的方式平衡了债权人利益和公司利益.

(三)确立公司合并无效之述

在公司合并中,如果公司未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而公司合并却完成了,遇到这样的情况,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出该公司合并无效的诉讼请求,同时,在提出诉讼后,如果公司对于债权人的债务进行了清偿或者向其债务进行了担保,诉讼自动终止.

(四)改进和完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以及引进“深石”原则

我国的《公司法》中,对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较为笼统,使得在日常实践执行中较难入手.所以,应该通过立法的形式给予详细的规定,明确“逃避债务”的具体行为,并且对“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程度也做出相应规定等等.“深石原则”在上文中已经论述,引进并确立“深石原则”,不仅使法院在对子公司破产和合并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有据可依,而且能有效的保护子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规定债权人会议制度,提供债权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债权人会议制度在公司合并中具有重要作用,是债权人的自救措施之一.但是目前,我国对于该项制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我国的《公司法》中应该对该项制度进行明确的规定,并将其具体化,从而保证其实践过程可以顺利进行.在确立债权人会议制度时,应明确以下几点:债权人会议制度的性质及作用、会议召开的时间及地点、会议产生的决议有哪些、这些决议的法律效力、参与的主体有哪些等等.确立该制度的好处有以下几点:首先是增加公司各个债权人之间的联系,使其可以进行有效、及时的沟通,从而对于公司合并的信息以更好的掌握,其次是赋予债权人一定的权利,提高债权人自我保护的意识,这样对于公司也具有一定的制约和震慑作用.让债权人不仅能通过法律被动的受到保护,还拥有了主动采取手段保护自身利益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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