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自由与道德冲突时法律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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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社会的变迁和法律的发展,在价值多元化的今天,个体行使自由与道德产生冲突时,是否该对道德实行法律强制,本文对此做了深入探讨.

关 键 词 自由 道德 法律

作者简介:刘贺忠,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检察院,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294-01

从影片《费城故事》说起,该片讲述了一位名叫Andy的年轻律师,其为同性恋和艾滋病患者,因其私人问题遭受不公正待遇,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诉诸法律最终获胜的故事,影片蕴涵了自由、平等、正义这些法律元素.Andy被解雇的原因不在于他是艾滋病患者而在于他是个同性恋,和Andy的老板一样,在不少美国人的观念中患艾滋病与道德无关,所以在道德上对此可以持宽容对待的态度.但是,这些人视同性之恋为破坏道德的行为,因此道德败坏之人处处受歧视是理所当然之事.

根据韦伯“价值无涉”理论,同性之恋属于事实行为而与价值无涉,是个体的性取向自由,同性恋行为并未对他人造成实质性伤害,只在多数人眼里被认为是对传统道德的破坏,他们一些合法的权利被非法剥夺,这是与法律精神相左的.

自由是非常抽象的名词,自由的定义包涵如下内容:自由是个体能根据自己的自主意志行为,不受非法干涉,排除外在的强制.自由权是个体要求国家机关(或他人),非依法律不得侵犯其自由的权利.另一方面,为了社会的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或国家社会的利益,个人的自由应当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从法治角度而言,在不妨碍他人自由的前提下个体不因其正当的自由行为而丧失其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本片隐含的法律问题在于不合道德的自由行为是否必然妨碍了他人的自由,即在法律层面道德能否作为限制自由的正当依据,当自由与道德冲突时,法律应该站在自由那边,但自由必须不违背上述的前提.

法律起源于道德,随着社会的变迁和法律的发展,法律和道德逐渐分离.在这过程中法律保留并深化了道德的某些传统价值,比如公平、正义成为了法律的基本理念,这些法律和道德至今都共有的价值不存在根本冲突,在此层面而言个体自由行使其法定权利不会涉及道德问题,法律和道德的价值取向是相一致的.这些已经是社会道德传统的一部分的价值,已经被立法者和受托立法者接纳为法律,是个人自由的一个重要的保障.

在法律发展过程中有些对法律而言不是非常重要的道德价值则被弱化,比如伦理,弱化并不等同于剔除,这些被弱化的道德价值虽然不是法律的基本理念,但是作为社会秩序的重要价值依旧影响着法律,当个体行使自由涉及到这些区域时往往会产生冲突.道德的行为不一定合法,合法的行为不一定合乎道德.对于不道德的行为首先应该区分行使自由是否损害了他人利益,私隐的不道德行为如果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那么便是个人行使自由的权利,他人无权干涉.《费城故事》就是一个具体的事件,以传统的道德观念而言,成年人之间的同性恋行为,即便是在私生活中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也是为道德所不容,但这并不是当时法律意义上的有损公序良俗的行为,从法理上来说Andy的胜诉是必然的.沿着上面的思路来分析,《费城故事》中Andy的性取向自由只是遭受到世俗道德的歧视,根据美国的法律,Andy的该项自由是受到保障的,因此仅仅就同性之恋而言,道德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即此种情况下对道德不能实行法律强制.

现实里还存在上述情况的另一面,如果个体行使自由的时候遭遇道德的雷区,并且影响到他人的实际权益,这种情况下对道德能否实行法律强制?根据哈特理论,法律可以对道德强制执行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作为强制的执行”,通过惩罚的威慑力去阻止人们可能会伤害他人的行为.哈特指出,“这一方面的重要性是非常容易理解的,因为使得人们能够免于谋杀、暴力或者其他形式的伤害的保护都是好的,不论出于何种动机,都可以据之要求他人不得犯下这些错误.”但是,在那种没有受害者也不可能侵犯他人权益的情况下,就很难理解这样一种观点:即使动机仅仅是由于惧怕法律的惩罚,不自举地服从道德,不管它会带来什么不幸和对自由的牺牲,都不属于道德而是属于对自由的限制.二是“作为惩罚的强制执行”存在于对于因为违反道德戒律而损害他人权益的人的惩罚之中;施加惩罚的依据应该是已经包含被违背的道德的法律.二者都有着相似的前提;有可能损害或者实际上损害他人的权益,这和“为了社会的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或国家社会的利益,个人的自由应当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是相一致的.

对道德可以实施法律强制,法无禁止即自由,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层面分析,这个问题的实质在于在多大程度上运用禁止性法律来维护道德.正如哈耶克所言,作为一种政治理想的法治,其核心就是承认自由的至高无上的价值.其思想中,自由指的是来自他人的专断的强制被减到最小限度,不仅是好的价值观,而且是“不能为了其他特殊利益而牺牲的最高准则”,道德,还有其他价值不是与自由并列的,只是自由的结果.法律保护个体的自由不受他人的侵害,而不是限制个体的自由,此自由指的是免于强制,而非所谓的内在自由或个体希望做某件事情的能力.沿着洛克的路径,哈耶克指出:“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不管在哪个国家中,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自由使我们免于他人的强制和暴力,而这在没有法律的地方是不可想象的.”自由属于法律范畴而不属于道德范畴,不能脱离法律而独立存在,只能存在于法律之中;法律可以保护个人自由免受他人和组织以及大政府的干涉.


因此,当自由与道德冲突时,法律应该站在自由的身边庄严地宣布“法无禁止即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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