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违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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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效率违约理论源自于美国经济分析法学派提出的一种违约理论,现在越来越多地受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关注.由于其是站在经济学的角度给法律规制的合同现象赋予了不同于传统法律观念的处理规则,因此学界对这一问题一直有不同的观点,文章对效率违约的理论,多元化的价值进行评析,最后结合中国的实际问题分析效率违约的现实可操作性,以求明晰理论,加深认识.

[关 键 词 ]效率违约;价值考量;交易成本;违约收益

一、问题的提出

效率违约也称有效违约,具体而言是指在合同尚未履行或正在履行的过程中,由于履行条件、环境发生了变化,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就可能导致一方当事人丧失可能获得的额外利益或增加损失,为此法律允许当事人明确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将赔偿其损失而不履行合同的制度.①效率违约制度伴随着法律经济学理论的不断推进,在国外有着较为成熟的理论体系并在实践运用中广为认可,但在我国理论界似乎一直在争论.或许有人提出我国《合同法》第110条已经对此有了规定,事实上这是对效率违约制度误解或者说理解的不成熟.其实解决民事纠纷需要更多的理性才能让一件案子处理的公平公正,更多的黑白分明的规则在适用起来确实有着僵硬性和不科学性.效率违约制度正是基于一种理性的价值选择给机械的法律制度注入一定范围内公正的力量,特别是在现阶段我国高速发展的经济社会对民商事法律的需求不断扩展,对这一问题在理论上进一步的研究思考,有助于使我国的法律无论是从具体制度上还是从立法价值上都能不断走向成熟,更好为经济社会保驾护航.

二、效率违约的理性分析:效率违约制度背后的的多元化价值考量

关于效率违约的争论主要体现在各自的价值观上,一类以法经济学的学者为代表,他们力挺效率违约制度,以期望这个制度能带来社会财富积累的最大化.罗伯特·库特和托马斯·尤伦(Robert Cooter & Thomas Ulen)认为“当某一突发事件使得违约比履约更有效时,损失赔偿方式通常会比特定履约方式需要更少的谈判,而更少的谈判就会产生更低的交易成本.”②法经济学派一贯倡导效益原则,主张以违约赔偿的方式灵活的代替无必要的实际履行,这在现今经济生活领域无论其从理论上还是实践操作上都无可厚非,但一味地只以效率作为衡量标准去处理问题,忽视了法律本该有的公平和正义也是其诟病所在.

另一类以法社会学的学者为代表,基于法本身所有的公平正义和民法固有的诚实信用原则,其反对构建效率违约制度.效率违约理论的操作规则是不确定的,现实状况的复杂多变使当事人难以判断怎么行为才是法律范围内的效率.因此,在对效率违约理论进行评析时很容易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从哲学的角度来说,任何事物在一定范围内或许是正确的,当其走出这个范围,或许就成为悖论,我们讨论问题不能在这个范围外假设而推导出错误的结果,我们也不能只在范围内假设而认为这个理论就是完全科学的.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当有条件,在一定范围内选择适用效率违约,这个条件和范围有待于结合实践进一步深化理论和法官个人理论素养的进一步提高从而可以明确判断实际履行和效率违约之间的界限,并最终可以平衡法律对合同效率和契约价值保护.


三、效率违约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我国《合同法》是否应当引入效率违约制度,笔者的观点是肯定的,因为效率违约制度有助于节约社会成本,优化配置社会资源并相应地完善我国《合同法》使其走向成熟和理性从而有效化解民商事纠纷,减轻当前法院的执行压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但“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效率违约制度引入我国不能照搬国外的相关做法,必须要和我国的社会经济状况和法律制度体系相关联,就目前来说,效率违约制度在我国适用至少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加强法官的法律素养培训,提高对法律的驾驭能力

从处理日常法律案件来讲,一个合格的法官必须具有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耐心听讼能力、娴熟的庭审驾驭能力、把握争议焦点能力、明辨真伪质证能力、生动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息争止纷化解矛盾的能力和准确运用法律能力,结合为一点就是对法律的良好驾驭能力.只有具备了这些能力和素质,才能准确依照相关法律来判定复杂的纠纷,尤其是效率违约制度,由于其不像其他法律规则那样棱角分明,更需要法官结合自己对于事实和法律的认识去判定,对法官的素养要求较高.如若不然,效率违约制度的价值就得不到应有的体现,甚至还会起到不好的作用.

(二)最大程度明确效率违约的适用范围,严格适用条件,慎用效率违约

前文所述,效率违约的适用范围一直是困扰法官在处理合同纠纷时的一个难题,实践中要清楚地判定到底是选择实际履行还是确定为效率违约选择损害赔偿,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即合同交易成本和违约收益.如果交易成本小于违约收益, 那么效率违约就能够实现效率, 此时, 违约真正获得的收益应该是违约收益扣除规则运行的交易成本后

的净值.如果交易成本高于违约收益, 那么两种规则都不能够导致有效率的结果.此时, 法律就应该对此进行干预以保证出现有效率的结果.③如前所述,从宏观方面来看, 在商事领域适用效率违约制度更为合适,我国实行民商合一制度,那么在实践中应当区分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在商事领域,基于商法的效益原则和商主体追逐利益的本质,效率违约的制度价值可以得到充分地体现.从微观方面来说,我们在适用效率违约制度时,应当注意区分意外收获的效率违约和意外损失的效率违约,区分效率违约与恶意违约,对实践中的低效率违约予以制止,并引入相关的惩罚机制来预防道德风险,以维护公平公正.

[注释]

①何政金:《略论效率违约制度》,载《经营管理者》2010年第18期.

②③刘东洲:《效率违约理论的法经济学分析》,载《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4期.

[作者简介]李浩栋,甘肃政法学院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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