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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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在我国商务结算方式中很常见.银行承兑汇票是远期汇票,持票方要取得须进行贴现.贴现利息是巨大的经济负担,于是结算双方往往围绕承兑汇票结算贴现息由谁承担的问题争论不休.这些争端是对我国现行的合同法、票据法及结算规则理解不深造成的.

一、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

价款结算是合同的重要组成,当事人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目前我国法律许可的结算方式有、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其中票据结算包括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等.在此范围内选择支付方式是当事人的自由.

若当事人没有约定具体结算方式,是否可以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价款或者报酬支付方式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可见,没有约定时,处理顺序如下:(1)由双方协商解决,(2)不能协商解决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解决,(3)若既没有约定支付方式,也无相关条款可以解决争议的,应当遵循结算习惯.

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支票、等结算方式也属于结算习惯.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结算方式未进行约定,债务人以上述结算方式中的任意一种或者几种作为支付手段都合法.债权人不能拒绝债务人以上述通常的、合理的支付方式所支付的价款.债权人拒绝接受的,债务人可以通过提存的方式履行.提存后视为债务人履行了付款义务.

然而,若双方对支付方式有明确约定的就必须严格遵守.当事人有权利根据自己对各种支付方式风险的判断要求特殊的支付方式并以合同方式确定.

“双方都必须遵守约定的支付方式”包括两层含义:其一,债务人的义务是按照约定的方式支付,其二,债权人有义务接受.债权人不接受的,则付款行为仍无法完成.因此,对于约定的支付方式,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义务,而不单是债务人负有义务.债权人的接受义务也不能忽视,这是约定义务,违反该义务也构成违约.

二、贴现息谁承担?

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根据现行法律,会有以下问题:贴现后可取得的会低于票面金额.贴现息应当由出票人承担还是由持票人承担?

我们认为,贴现息的承担作为经济负担的分配,双方可通过合同进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应当由持票人承担.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从银行承兑汇票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角度看.

我国票据法规定,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义务是: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获得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汇票金额和追索费用.可见,出票人没有承担贴现息的法定义务.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签据后,仅承担在票据到期时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而不是在票据到期日前任何时候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

对持票人来说,接受银行承兑汇票就享有到期时请求支付票面金额的权利,即付款请求权,如果该付款请求权得到满足,则衍生出追偿权.除此以外,票据权利人无权要求票据义务人承担贴现息.持票人仅有在票据到期时请求票据债务人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的权利,而不是在票据到期日前任何时候都享有请求票据债务人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的权利.这是银行承兑汇票的最重要特点.既然出票人仅承担票据到期时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则无需承担到期前的贴现息.


(二)从银行承兑汇票的财务处理规范来看.

根据我国现行财务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持有银行承兑汇票,可以申请贴现.对持票人来说,未到期的票据贴现所收到的金额就是银行存款,贴现息部分计入财务费用.可见会计准则对于票据的贴现息是作为持票人的财务费用,是持票人应当承担的资金成本.按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息也由持票人承担.这不仅是强制性的财务规范,必须遵守,也是重要的商事交易习惯.

(三)从银行承兑汇票的支付功能角度看.

票据的功能不仅体现在结算方面,还体现在作为支付手段上.即持票人所取得的银行承兑汇票不仅可以通过贴现获得资金,还可以背书转让,从而作为支付手段.从这个层面说,持票人用票面金额为10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去偿还债务和用1000万元偿还债务的法律效果相同.因此,从银行承兑汇票的支付角度看,并不发生贴现息.由支付功能发展出票据的可转让性(流转性)也进一步说明,承接方接受银行承兑汇票并不影响其经济利益.

综上所述,合同对贴现利息的负担没有约定时,需遵循现行的票据法、合同法、财务会计准则进行解决,而这些法律法规规定由持票人承担贴现息.

三、持票人无力申辩――贴现利息并非履行费用

由上所述,持票人承担贴现息是否不公平?有人提出贴现息是合同履行费用,应当由出票人承担.其根据是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价款或者报酬支付方式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认为贴现利息属于履行费用,自然应当由付款方承担.

由此看来,持票人的抗辩是把贴现息看作履行费用.然而,我们认为合同法中的履行费用不包括贴现利息,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首先,合同履行费用是合同义务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不是在合同义务履行后发生的.贴现息是在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后发生的费用,不属于债务人的履行费用.针对合同付款义务说,付款人的履行行为至交付银行承兑汇票时履行完毕.收款人将票据贴现发生在付款义务履行完毕后,不属于债务人履行付款义务所发生的费用.

其次,合同履行费用是履行义务方所发生的费用,而不是接受履行方所发生的费用.付款人应当承担的履行费用是为进行付款行为而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对方接受履行所发生的费用.对接受方来说,接受履行是其合同的义务,接受方应当自负费用接受履行.

再次,履行费用是为履行合同义务所必须发生的费用,带有不确定性的费用不属于履行费用.我们看到贴现利息是可能发生也可能不会发生的,其或然性特征否定了它属于必然发生的费用.也就不属于履行费用.

综上,把贴现息看作履行合同费用缺乏法律依据.

四、启发

银行承兑汇票是常见的结算方式,企业难以回避,台资企业也不例外.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中,台资企业如果是开出票据的人,根据现行法律并不需要承担贴现的利息,实际上是取得了融资.从这个角度来说,用银行承兑汇票是融资方式的一种,其益处不言自明.

相反,如果台资企业是作为接受银行承兑汇票的一方,就需要承担贴现利息.这无疑是笔较大的经济负担.所以,在商务合同中可以明确选择银行承兑汇票以外的结算方式,比如支票结算,进而降低自身的商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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