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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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法律”在现代法治国家被确立为“至上”的地位,为了维持这种地位的永恒,注定它不能仅仅被作为一种“治理工具”来重视,而应形成一种民众的法律信仰.本文从西方法律信仰的形成过程入手,论证了法律作为信仰的历史合理性,并通过研究法律信仰的对象来探讨“法律应如何被信仰”

关 键 词 法律信仰 法律 宗教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001-02

“法律与宗教”这个话题一直是“经典”而“庞大”的存在,而伯尔曼教授的《法律与宗教》则为这个经典进行了升华与凝练,该书充满了能引起情感共鸣的响亮语句,如“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等将蜕变成为狂信”,“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因此,从“法律与宗教”这个话题很容易又引出了对“法律与信仰”的思考.依自然法学的理论看来,法律从本质上来说,更适合成为一种信仰,而非简单的工具.


一、西方法律信仰的形成过程

从法律的起源上来说,法律与宗教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律与宗教联姻而生的法律信仰是西方法治得以确立和生长的观念基础.基督教作为西方人信仰的支柱,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演化以及实在法的制定、运作,具有巨大的影响.法治之所以首先在西方获得理论证成并付诸实践,与西方国家特有的以法律信仰为核心的法律文化传统有关.

(一)古代西方对宗教信仰的建立

伯尔曼认为“法律与宗教是两个不同然而彼此相关的方面,是社会经验的两个领域.尽管这两个方面不容混淆,但任何一方的繁盛发达都离不开另外的一方.没有宗教的法律,会退化成为机械僵死的教条.没有法律的宗教,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

这是从法律与宗教的空间联系上所作出的论断,而法律与宗教在时间上同样具有传承性.法律信仰的形成就有其深厚的宗教性渊源,霍姆斯曾经说过:“要了解法律是什么,我们必须知道它曾经是什么,以及它将要变成什么.”那么,法律信仰的根源之一就是宗教信仰①.而宗教信仰根源于人类认识的有限性与世界的无穷性,为了驱除心灵的迷惑、空虚与恐惧,便产生了宗教信仰,它是人类信仰的最初形式.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出于对自然的恐惧与迷茫,神灵作为最高主宰应运而生,并产生了相应的仪式,在仪式和求解(对自然的解释)的双重作用下,宗教便得以产生.宗教产生后,便以其特有的品性在信仰的范畴中独占鳌头.教皇借助传统习惯法的支持,引用“真理”,否定了世俗控制教会的习惯.这个举措不仅证明了其高于世俗权力的合法性,而且也进一步促进了法律的发展.通过把这种信仰的宗教化,教会证明了其权力至高性的合法化,同时作为一种回报,教会在制度建设与学术研究上,又巩固了这种信仰.

对上帝、对教会的法律的这种恒稳的信仰,使人们容易以一种宁静而平和的心态去接受神圣的权威,法治大厦就有坚实的基础了.所以说,在观念上,基督教在西方人的灵魂中普遍植入了信仰精神和宗教情怀,为西方法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同时教会法有比较成熟的具体法律制度,体系相对完善,吸收了罗马法中先进的民事、诉讼、财产等规定.另外,基督教教义中倡导的一系列理念,也为现代法治社会成长的土壤增加了肥力.比如,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重视生命的价值,弘扬博爱和人道主义,讲究信义与诚实信用,等等.许多宗教教义实际上都表达了人类的一般价值追求.部分教义被法律吸收,成为立法的基本精神.如基督教的“原罪”理论恰好与“人性恶”的法治哲学建构基础相一致,基督教宣称的“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教义,延伸到法律领域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这又构成了现代法治的精髓.宗教信仰还有助于提高人们守法的自觉性.宗教提倡与人为善、容忍精神等,公民习惯于循规蹈矩,不为损害他人和社会的行为.宗教超自然的崇拜、各种精神祭祀等等,均使法律蒙上神秘的、超自然的色彩,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

(二)从宗教信仰向法律信仰的过渡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宗教虽然还持信仰的态度,但由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进步,人们的思想意识开始有点转变.而令宗教信仰彻底蜕变的还是来自于宗教自身的黑暗和残酷.在中世纪的欧洲,罗马教皇的黑暗统治和严酷刑罚,使人们在不安和焦虑中开始在内心呼唤一种新的思想寄托.“经过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的洗礼,在现代科学主义和理性主义的旗帜下,西方社会开始了由神本主义向人本主义的转变,法律在经历了韦伯所谓‘祛魅’的过程后,脱离宗教而成为体现世俗理性的人世之法”,这样就完成了从宗教信仰向法律信仰转变的第一步.

接着,西方又开展了启蒙运动,社会革命也此起彼伏,二者都把实现个人自由、人人权利平等作为首要目标.民众也早已在现实中找到了榜样:“一个地中海沿岸的法学家被处死了,他就是世界哲人――苏格拉底”.②他本有机可逃,却以他对法律忠贞不渝的信仰,拒绝脱逃,他要通过自己的行为向人们展示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即便是对待不公正的法律.他把体会法律信仰的思考留给世人.人们在他死后不久,便举起了法律这杆大旗,并最终形成了法律调整世俗社会的最高权威.

陈金钊说:“在革命时代的欧洲,政治人心灵的归宿由上帝转向了法律,寻求‘法治’成了当时先进的西方思想家解决‘上帝’死后的社会问题的主要良方.那时,西方人常用的那种对宗教信仰的方法也被借来对待法律,在这种思想的驱动下‘法律至上’等法治观念应用而生,法治世界观逐渐形成,西方人在抛弃上帝后,又在法治理想中找到了心灵的归宿”.③法律成为约束一切人的最后一道防线.

伯尔曼说:“我们发现,在所有的社会里,虽然是以极不相同的方式,法律都需要借助人们关于神圣事物的观念,其目的的部分是为了使人具有为正义观念而献身的.”④对于统治者来说,法律意味着秩序,没有法律,就不能有效地进行统治.因此,无论实际情况如何,统治者一定会竭尽全力使自己的法律表现为与人们心中的信仰相一致,要让民众相信这是民众自己的法律,具有终极的价值观,具有不容违抗的神圣性、合理性.

因此,从宗教信仰到法律信仰,西方法律传统中一直都存在着一种“信仰”的心理,即一种对于超越物质世界而抽象存在的“自然秩序”的类似于宗教的崇拜与追求.耶林曾说:“对法理念的袭读与侮辱,比对一个人身上的侵害更令人感到痛心之至,虽然,不是自己的利益,却能像自己的事一样为被压制的权利而竭心尽力的人,正是这种理想的法感觉――正是这种理想主义,才的的确确是高风亮节者所拥有的特权.”

二、法律信仰的对象

从宗教信仰到法律信仰的转变,只意味着人类社会,或者说是法学家们对于法律信仰的追求和法律作为一种信仰有了培育其的土地,但这并不代表法律信仰已在人类社会被普遍确立,法律要作为一种信仰被彻底坚持,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也是苏力先生的文章引起我思考的内容:法律如何被信仰

这里,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法律信仰的对象是什么

也许有人会觉得这是毋庸置疑的,法律信仰的对象自然是法律,那么,试问究竟什么是法律呢这个问题本身就是法理学领域中的一个经典而又极富争议的问题,不同的学派有不同的答案.所以本人认为将法律信仰的对象确定为“法律”是极为不妥的,它容易让人认为是现行的法律规范,而我认为法律信仰的对象不仅仅甚至主要不是指对现行法律规范的信仰,而是在更深层次上意味着对法律在整个社会的有效运行的信赖,对法治这种社会治理模式的有效性的信任,以及对法治状态下的符合社会正义、公平、理性和秩序的行为的心理认同和自愿遵从.所以,我再次妄断法律信仰的对象应是法的精神,而不是法律文本或规范性文件.

搞清楚这一点至关重要.如果法律信仰的对象只是法律的文本,而法律的文本又是不完善的,同时又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化,难免存在较大缺陷,这就难以符合信仰的内在机理,信仰的内容应是人们所长久坚持的稳定的内容,而法的精神恰恰就是恒久的,可以跨越历史时空,变化极其缓慢.

其次,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还会出现与公民利益和社会发展背道而驰的“恶法”,根据古典自然法的理论,“恶法”非法,公民并不具有信守的义务.因此,从信仰的心理机制来讲,法律的文本不足以成为信仰的对象.将法律信仰的对象明确界定为法律的精神,无疑有效的解决了这一矛盾,因为怀疑的只是具体的法条文而不是法治的精神.

但同时我们也要明白,虽然法律信仰的对象是法的精神,但是法的精神也要有外在的体现形式,使人们能够感知并认同.那么作为这种外在形式的法律应具备怎样的特点,才能被人们信仰呢

首先,法律所追求的价值要与人自身价值相重合,即尊重和保障权利是建立法律信仰的首要条件.权利是法的内核,没有对权利的需求,就产生不了对法的需求和渴望等情感.权利意识的增强导致对法律的认知与对价值的认同,有利于人们法律信仰的生长.法律以保护权利为宗旨.“没有权利就没有法律.”

其次,人们的法的价值理念也是法律信仰形成的重要条件.法治总是与法的价值追求联系在一起的.法理念是相对于法思想、法意识更为抽象、理性层次更高的一个概念.法律价值理念的确立,主体对法律价值的感受、体会和认同,价值的法律化使得社会主体油然而生的对法律的依赖感和信任感,法律成为人们实现自身价值的首选途径.人们相信法律使得正义得到体现、保障和实现,它自然会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所以,人们通过法的理念才能完成法律信仰的理念塑造.正如伯尔曼所说:“等对法律报以虔诚敬畏之情,并在此基础上构建逻辑和政策,我坚持要说倘若其情感生命力枯竭如此,则法律将不可能幸存于世.”⑤

再次,法律在实践中的运作情况也是人们建立法律信仰的重要条件之一.在法治社会,法的精神及价值会通过各种制度和机制表现出来.倘若法的运作有失公正,人们就会很容易丧失对法律的信任.

三、结语

法律要让人们做到信仰与忠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仅其“建立”是一个过程,“维持”同样是一个过程,而且是一个永恒的过程.我们在强调法律信仰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历史的制约和社会现实的变化.

注释:

①霍贝尔.原始人的法.贵州: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227.

②李拥军.法学家之死与法律信仰.人民法院报.2002.

③陈金钊.法律信仰一法制社会的精神要素.许润章.法律信仰、中国语境及其意义.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12.

④⑤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上海:三联书店.1991,62―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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