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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合格后由国府授予办法草定完成立法手续中
《大公报》1943年5月7日
政府为促进学术之进步,表彰学人之荣誉,将创设博士学位,由国民政府授予.其实施办法已草定,俟完成立法程序后,即可公布施行.兹采志其要点如下:一、博士学位由国民政府直接授予;二、博士学位之考审机构,另组博士学位评定会,以行政院院长、考试院院长、研究院院长、教育部长、考选委员会委员长及国立大学校长二人为当然委员组织之.委员十六人至二十二人,须为专门研究之学术界权威,或学术研究机关之主持人.三、博士学位分文学、理学、法学、教育学、农学、公学、医学七种.四、申请博士学位,须具备下列诸条件之一:甲、曾取得大学硕士学位,而在教育部立案之研究院研究二年以上有成绩者.乙、授有国内外高级学位,而曾任公私立大学或独立学院讲师以上职务二年以上者.丙、曾任公私立大学或独立学院教授三年以上者.丁、在学术上有特殊贡献或发明者.戊、在技术建设上有特殊贡献者.五、申请程序,由本人先向国立大学之研究院或独立之研究院所提出专门论文申请为候选人,再由该研究院所之主管人员及专家三人以上之审查,认为合格,即向教育部推荐为候选人;教育部再经审查认为合格,即送博士学位评定会.六、博士学位之考试,分论文审查、笔试、口试三种.经博士学位评定会指定之专家三人以上审查论文批可后,始得参加笔试.笔试科目为与论文有关之三种,及格后,准参加口试.口试公开举行,先由本人口述论文大意,再由襄试委员各问一题,主试委员各问三题,来宾亦可自由发问,惟只限三题,题目并经主试委员之许可.口试结果由主试委员襄试委员七人中用不记名决定可否,以五人以上投可票者为及格,当场宣布结果.笔试口试均及格后,即可颁给中华民国博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