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环境法本科教材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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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中国环境法学科发展的现阶段,环境法教材的品种与数量较多,名称不一.在编写该学科教材时,不应纠结于教材的名称与拘泥于知识板块的排列组合,而应该考虑编写哪些内容,以及内容的稳定性问题.为编写一本内容稳定的环境法教材,应摒弃对环境法律法规进行平铺直述的写作方式,“过滤”环境法的具体规定与细节的东西,注重知识点的提炼与理论升华.在编写的方式方法上,应处理好环境法教材“个性”与“共性”的关系.

关 键 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环境法学科;本科教材;教材编写

中图分类号:G4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9142(2012)05-0147-05

目前,在中国的许多高校,本科、双学士、硕士研究生等不同学历的教育阶段都开设了环境法课程,所用的教材也品种繁多.本文所论及的是法学专业本科教育阶段的环境法教材.这些教材中,当然不乏名作,编写的内容模块日趋成熟.尽管如此,该学科教材建设工作仍任重道远,有些问题还是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一、高校环境法学科的现状与环境法教材的名称问题

中国环境法的教学和研究基础薄弱,但近年来又是公认发展迅速的一个法律学科.部分高校在20世纪80年代初开设了环境法课程,配套教材也开始编写,但环境法课程在法学学科中长期处于“边缘化”的地位,环境法教材在图书市场上备受冷落.1997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被列为法学的二级学科,这标志着该学科在法学教育领域独立地位的形成.此后,开设环境法课程的高校数量逐渐增多.2007年3月,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会议决定在原来14门核心课程的基础上新增两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位居其一.环境法地位的逐年提升是与高校环境法教育教学与理论研究的发展分不开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作为课堂教学依据与理论研究成果积淀的《环境法》教材的勃兴.

目前,环境法教材在名称上还不统一,有的名为“环境法”、“环境法学”、“环境法概论”、“环境保护法教程”,有的称作“环境资源法”、“环境资源法教程”、“环境与资源法学”等(为叙述方便,本文以《环境法》概括之).这些内容趋同的教材为何名称不一?在教材前言或其他什么地方,很难找到编者给出的理由.不排除这种情形的存在:编写者当初为了杜绝与其他同类教材在形式上的“同质化”,而刻意在名称上“规避”.那么,这些“五花八门”的名称是否需要统一?


有的学者从构建理想的环境法课程体系的良好愿望出发,认为完整的环境法教材体系至少应当包括针对环境法、比较环境法、国际环境法、自然资源法、能源法、环境法诊所、环境法专题研究等课程的教材.毋庸置疑,这是环境法学者共同的愿望.然而,现实与理想仍有距离.据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环境资源保护法教学研究委员会2011年对全国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学专业环境资源法教学情况的调查统计,在已经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当中,仍有29%的高校没有开设环境法这门课程.从课程性质来看,开设环境法课程的高校中仅有48.6%的高校将环境法设置为必修课,而剩下的51.4%的高校仅作为选修课.由此看来,环境法课程的重点还不是《环境法》教材的名称问题,在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里把这门课普遍开设起来才是重点.

的确有这样的一种现象:在教育部明确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学科名称,并将其正式列为法学二级学科之后,大多数环境法教材在名称中添加了“资源法”或者类似的表述,甚至一些教材名称中原本没有“资源法”或者类似表述的,但为了适应这一学科建设上的变化,而将原来的教材名称“环境法”或者“环境保护法”修改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笔者同意这样的观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个学科名称,而不是一门课程的名称,一个学科应当由一系列的课程组成,并组成一个完整的课程体系.当然,环境法教材的名称并非必然要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这一学科名称相一致或者相呼应.但是,笔者认为,即便两者相一致或者相呼应也并非不可,毕竟在环境法学科发展的“初级阶段”,理想的环境法课程体系之中的许多课程在大部分高校还难以开设起来,此时,如果一本环境法教材在内容上能够涵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这一学科已经较为成熟的知识板块,结构上也没有“硬伤”,学生手里可以拿到这本教材还是不错的.其实,作为历史悠久的老牌学科如“民商法学”、“刑法学”等,以学科名称来作为教材名称的,不乏其例.此外,有些《环境法》教材的名称源自于出版合同的约定,即编辑取名,作者并没有细究或坚持.

二、在体例结构上注重环境法教材内容的取舍

打造环境法精品教材,内容是关键.组织一本环境法教材的编写,首先要做的事就是撰写目录,即搭建教材的“框架结构”,说到底就是确定“写哪些内容”、“所写内容如何排列组合”的问题.从“框架结构”上来说,现今《环境法》教材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四分法”,即全书分为“总论、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保护法与国际环境法”四个板块,有时候第三个板块又有不同的称谓,如“自然资源法”、“生态环境保护法”、“资源保护法”等;二是“二分法”,即把环境法教材划分为两大块:“总论”与“分论”,有时候把“分论”称为“各论”,尽管有的学者在两个板块之外,前面还加上一个“导论”,本文这里还是将它归于“二分法”之列;三是“章节编排法”,即不把书中的内容“类型化”,不归类,而是按照传统教材的“章”“节”进行编排.在有一定影响力的环境法教材中,“四分法”的教材有:金瑞林主编的《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二版),曹明德、黄锡生主编的《环境资源法》(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周珂著的《环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三版)等;“二分法”的教材有:汪劲著的《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二版),吕忠梅著的《环境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等;“章节编排法”的教材有:韩德培主编的《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五版),蔡守秋主编的《环境资源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王灿发主编的《环境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等.上述体例结构孰优孰劣?有人认为,采用“四分法”篇章体例结构为好,它既是环境法研究系统化成果的反映,也一目了然,便于学生对环境法的内容分类把握.有人建议,适用于法学专业本科教育的环境法教材,不妨采用“绪论”、“总论”、“分论”的体例设计,为此还设计了各部分应该撰写的内容.这些建设性的建议难能可贵,也不无道理,但每种结构也不是尽善尽美,至少还没有一种结构得到学界公认.“四分法”选取四大知识板块的理由是:这四大块内容是在环境法学界业已形成并较为成熟的,以此作为教材的内部结构较为稳定,有利于内容的定型.况且,这也是环境法知识系统化的要求.其缺陷:一是在具体内容的编写中,必须把写入的内容“类型化”,即贴上相应的“标签”以便放入相应的析块里,但环境法学仍是一门“开放式”的法律学科,环境立法与理论研究中不断会有新的内容来补充其中,比如能源法、农村环境保护法、动物福利法、城乡规划法以及房地产开发中的环境法律问题等,都是有待环境法教材吸收的“新鲜血液”.如果囿于“四分法”,就难以替他们在教材里找到相应的“位置”.二是第三个“知识板块”的内容与名称还难以统一,该板块内容包罗万象,主要涉及“生物”的与“非生物”的,“人文”的与“自然资源”的环境保护,还可以包括气象、水利、防洪、抗震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显然,这些内容由一个名称来统领,难免“名不符实”.

而“二分法”的好处是,教材是从法学理论和具体法律规定两个方面来划分环境法内容的,这种体例结构清晰简洁.然而,其缺陷也比较明显:它缺乏对“环境污染防治法”、“生态或资源保护法”与“国际环境法”这三块内容的理论提炼,这三块内容各自都有某些“共性的东西”,是不能放在总论之中来“统领全局”的,比如“国际环境法”板块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就只对本部分的内容“起作用”.现在,编写者解决此问题的方法还是把“编”降格为“章”,在每章的第一节进行该部分的理论阐述(这样看来,“分论”并不光是阐述具体法律规定的).此外,在环境法的发展过程中,总是需要肯定一些比较稳定的、成熟的核心内容的,知识的“类型化”(或系统化)对学科的发展很有必要,从这一点上说,“二分法”不如“四分法”的作用明显.

比较“四分法”与“二分法”的优缺点,看来传统的“章节编排法”还是有其独到之处的,今天的环境法尚处于发展之中,“章节编排法”以其“宽阔的胸怀”吸纳“百川”,有利于环境法吸收“新鲜”的知识与理论成果,这是“四分法”不具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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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势,当然,“二分法”的缺点在“章节编排法”身上同样可以找到.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编写《环境法》教材在考虑体例结构问题时,不应拘泥于知识板块的排列组合,至于采用“框架”结构,还是“砖混”结构,完全根据所涉内容的需要,以及编写者个人的态度.正因为如此,有的作者在不同的出版社出版的教材就采用了不同的体例结构,这无可厚非.不过,在具体内容的取舍上,笔者认为有几点倒是可以考虑的:其一,可根据读者对象的不同,来考虑编写哪些具体的内容,“量体裁衣”,“看客做菜”.高校开设环境法课程的情况不一样,作为受众的本科生其专业背景也不同,如针对法学专业本科生的环境法教材,与针对工科、医学、农学等非法学专业的相比,在编写时其萃取的内容应该有别.其二,适当吸收一些新的知识内容,以利于环境法学科的发展.比如能源法,这块知识应该在环境法教材中得到体现.环境法当然不需要与别的学科“争地盘”、“抢山头”,在坚持属于自己的核心知识板块的前提下,对于那些学科地位尚无定论、符合环境法基本理念、仍处于“流离状态”、又有环境法学者参与研究的法律制度,环境法教材当然可以合理吸收,至少不能关门拒绝.法律关系不是法学学科划分的唯一标准,一种法律关系由不同的法律部门分别调整,已经成为法学理论界不争的事实.其三,对于与其他学科有交叉的知识点,不能轻言放弃.环境法的综合性很大方面在于其与民法、行政法、刑法、国际法的学科交叉性,这些交叉内容在相关学科之处并不必然作为其课堂的讲授内容,如果环境法课程没有介绍,教材也不编写进去,很可能就会成为学生的“知识盲区”.

三、加强环境法学科的教材建设,重视环境法知识点的提炼与理论升华

长期以来,环境法教材的内容一直不太稳定,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主要原因:第一,环境法教材编写“范本”本身的问题.有“法典”的法学学科,其教材大多是以本学科的“法典”来作为撰写“范本”的,如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其“法典”内容对于“分论”部分的稳定性尤其重要.而环境法领域的“法典”是1989年通过的《环境保护法》,分为六章,目录分别是“总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附则”,通过比对可以发现,国内还没有一本环境法教材是以《环境保护法》为编写范本的,因为其内容缺失较为严重,且理念上有偏差,不能满足编写教材的需要.

第二,环境法学科理论研究本身的原因.一本成熟的教材,需要从该学科的理论体系中大量吸收成熟的养分,环境法作为新兴的法律学科,理论积淀远不够厚重,许多法律制度尚缺乏理论上的提炼,这样写在教材上的内容,既缺乏底气,又得不到认同,难免平铺直述,稳定性肯定大受影响.而且,环境法理论研究本身的质量也不是没有问题,目前环境法理论研究的“逐利性”现象较为普遍,避重就轻,做艰苦的环境法基础理论研究的学者不多.在环境法领域存在大量立法空白的背景下,所谓的理论研究许多都是“立法前研究”,即论证立法的必要性.中国环境法学研究的这种现状,只能导致表面上的繁荣,但实际上能够提供给本科环境法教学的素材不多.环境法教材也只能处于一种低水平重复的状态,对于相关内容进行增加或删减都不可惜,更无伤大雅.

第三,环境法教材内容的“源头”问题.环境法教材的许多内容尤其是“分论”的内容,大多缺乏理论提炼.中国自1979年制定第一部专门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以来,已经颁布了20多部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有关的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更是不计其数,加上各地制定实施的地方性法规等,中国已在环境立法领域形成了一个范围广阔、内容庞大的环境法体系.此外,还有一个数量可观的环境标准体系.环境法教材当然不会把那么多的法律规定全部装进去,但是,环境法的基本制度与“分论”的内容,肯定要反映环境立法的成果与具体的法律规定.从内容上看,一部环境法教材牵涉二、三十部环境法律法规是家常便饭,这些“林立”的法律规定在教材中表现出来就是:缺乏理论上的提炼与制度升华,造成环境法教材的内容过于庞杂,仿佛是环境法律规定的“大杂烩”,只不过按照一定的模式进行简单的编排而已,这样,不但不易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更易增加其厌烦心理.加之中国环境立法日新月异,任何一部环境法律法规的修订,势必就会造成环境法教材内容的“陈旧”.如何才能使环境法教材的内容相对稳定呢?有人建议,希望在高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高校本科法学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组织下,由高校环境法教学一线的专家和同仁共同努力,制定一个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核心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对这门课程讲授的内容作出原则性规定.以此为基础,当然可以编写出一本相对“权威”的教材,但是,这还是没有解决教材的稳定性问题.笔者认为,要编写一本内容相对稳定的《环境法》教材,必须注重知识点的提炼与理论升华.在内容撰写时,应该摒弃对法律法规进行平铺直述的写作方法,把精力投入到环境法知识点的归纳与总结上来,亦即对环境法的基本概念、基础知识、基本原理与基本制度进行全部的梳理与取舍,“过滤”掉环境法的具体规定与细节的东西.从具体的法律规定中,归纳与抽象出一般规定与带“共性”的知识点.在正文的阐述时,不宜出现“根据《××法》第×条第×款规定”等字眼,至少应“谨慎”使用这种陈述方式.

对环境法知识点的提炼与理论升华需要教材编写者作出艰苦的工作与付出,然而,有的学者本身对待编写教材的态度也不是无可指责的.“作者自己可能都没有明白环境法知识应该用何种方法来加以归纳和描述,毕竟这是需要作者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学术研究积淀才能完成的一项工作.这也是为什么国外只有最好的教授才能成为教材作者的直接理由,教材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写的.我们现在叫‘编教材’,一方面是对教材内涵的理解存在问题,另一方面也表明了对于教材写作的不慎重态度.”经过理论提炼与内容升华的教材,肯定是有生命力的.环境法学科的理论成熟就像其他学科一样,应该从一点一滴做起,这是一个漫长积累的过程.

四、编写环境法教材,应处理好“个性”与“共性”的关系

笔者赞成环境法教材应该多元化,在中国,有必要出版一批带有个人专著性质的、体现编者“个性”的教材.现有的环境法教材中,带有编著者个人“烙印”的不在少数,举其要者:蔡守秋在高教社出版的《环境资源法教程》中就对其著名的“调整论”思想做了简单阐释;吕忠梅在其《环境法学》教材中突出了“环境权”的内容;汪劲在其《环境法学》教材中安排了两章“环境侵害救济法”与“危害环境犯罪制裁法”,而没有专门的环境法律责任的论述;周珂在其主编的《环境与资源法学》教材中专辟一章阐述了“环境行政法”;等等.然而,在欢迎教材多元化的同时,能不能编写一本“中规中矩”的没有编者“个人色彩”的环境法教材呢?这本教材在结构上博采众长,内容上兼收并蓄,这本教材虽然没有“个性”,但也是“多元”中应有的“一员”啊.笔者设想,在编写时编者对环境法的相关概念、法律制度与基本原理进行的阐述,宜采用学界达成共识的比较成熟的“通说”,即学界已经“定型的”观点,而对于“己见”,即个人观点,宜尽相当程度的“克制”,以求“大同”.环境法当然需要并应该倡导“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但观点的争鸣在教材里不宜出现.

此外,在环境法教材编写的方式方法上,一是要注意处理好教材篇幅与课时(学分)的关系.一本环境法教材,应该包括对该学科知识体系的完整描述,在体例结构上应该没有明显的内容缺陷,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可适当限制篇幅.编写过程中应尽量摈弃晦涩的理论说教,做到表述准确,语言通俗,阐释简洁.应避免出现内容与篇幅上的畸轻畸重现象.二是在教学与教材中引入适当的环境法案例.多数环境法教材中的内容,尤其是分论部分,基本以相关环境法律条例的介绍为主,琐碎枯燥,教学中如若仅仅以传统讲授为主,课堂气氛势必沉闷乏味,难以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恐怕环境法教学一线的老师都感同身受.为了吸引学生的学习兴趣,帮助学生很好地理解环境法相关知识,方法之一就是结合环境法的案例来进行讲授.在教材的编写中,应该在数量与质量两个方面把握案例的尺度.笔者认为,案例对于内容的阐释“够用”就行,不能因此增加教材太多的篇幅.三是重视环境法图表(知识框图)的作用.目前的环境法教材很少在正文内容中插入图表,或者画出章节中的知识框图,除非是应出版社编辑的要求.其实,图表与知识框图能活跃教材的版式,丰富教材的表达方式,便于学生对相关内容的理解与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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