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与政府合作关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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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介绍了非营利组织发展概况,论述了非营利组织与政府之间合作关系构建的必要性,提出了构建合作关系的路径.政府要转变职能,放松对非营利组织管制,要为非营利组织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引导其健康发展,通过非营利组织自身能力的提升,发展与政府的合作关系.

【关 键 词】非营利组织;政府;合作关系;构建

一、非营利组织发展概况

20世纪60年代以来,英美等发达国家发生了一场范围广泛的“社团革命”,出现了成千上万的“第三部门”组织,遍布于环保、医疗、宗教、慈善、教育等各个领域.伴随着这场“社团革命”,对“第三部门”的研究成为各国学者关注的焦点.“第三部门”的概念,是由T·列维特提出的,是“指非公非私的:即不是国家机构,也不是国有、私营企业的第三类组织.”这个新部门的称谓很多,如“非营利部门”、“志愿部门”、“非政府组织”、“民间组织”,这些不同的称谓,指称的是“第三部门”的一些基本性质,如“第三部门”的非营利性、公益性、志愿性、自主性、民间性等,这些不同的称谓是在指称“第三部门”的不同性质的意义上使用的.非营利组织包括基金会、慈善机构、环境保护组织、各种社会中介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学校、医院等社会公益组织和社会政治团体等组织.

二、非营利组织与政府之间合作关系构建的必要性

1、政府职能的转变为合作关系的构建提供了必要前提

在长期的社会发展过程中政府的职能主要体现在对社会职责的大包大揽中.但是由于政府管理具有客观性和强制性的特点,有时候反倒是起不到好的作用,达不到高效率工作水平.因而,这就要求政府部门可以将部分社会事务分化出去,要组建相应的组织机构来实施管理.而政府职能的转变为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机遇和活动空间.在1993年,政府对职责进行了一次重要的改革,这次改革对我国非营利组织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发展契机.到1995年底,我国各种非盈利组织已经达到20万个.由此可见,政府对于职能的转变对于非盈利组织的产生和发展是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政府职能的转变为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提供了空间,为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关系的构建提供了前提条件.

2、“政府失灵”、“志愿失灵”同时存在催生了两者的合作关系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在公共产品的提供上存在着“政府失灵”的现象,即公共部门在提供公共物品时趋向于浪费和滥用资源,致使公共支出规模过大或者效率降低,政府的活动或干预措施缺乏效率,比如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的过程中出现寻租行为、政府行为产生负外部性.而美国著名学者萨拉蒙提出了著名的“志愿失灵”理论,认为非营利组织也有其内在的局限性,比如慈善不足,非政府组织服务的业余性等.在公共产品生产的过程中,无论是由政府或非营利组织单独提供服务都有其自身无法克服的局限性,唯有构筑两者之间长久、良性的合作关系才能更好为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三、非营利组织与政府组织合作关系构建的路径

1、政府要转变职能,放松对非营利组织“管制”

首先,政府应积极转变职能,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加快实现非政府组织与行政机构的分离.政府是制定市场规则和监督框架的主角;非营利组织主要接替以往由政府包揽的部分中观层次的职责,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宏观与微观之间进行协调,向社会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它们相互独立又协调互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政府将更多的职能下放给非营利组织,既是加快政治改革、政府改革步伐的重要举措,又是促进非营利组织发展的重要因素.

其次,政府对于非盈利组织应放宽监管,可以下放更多的自主权给非营利组织.政府可以通过“双重许可体制”改为单向的“行政许可体制”,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初审”进行实质审查,登记主管机关负责“登记注册”仅进行形式审查;政府还应打破限制“第三部门”竞争的现行法律规定,在社会需求较大的地方应该允许成立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以促进组织竞争,提升服务质量,从而使社会受益.

政府要为非营利组织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首先,政府要对非营利性组织提供广泛、公正和公开的优惠税收制度,积极地推动社会捐赠.在此基础上,建立一套面向非营利组织员工与志愿者的、具有公共部门性质的社会保障制度,鼓励优秀人才加入到非营利组织中;其次,政府可以向“第三部门”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财政支持,并依照公开招标、公平竞争的原则建立制度化的评估机制,使得这种财政支持更加合理化,让政府的财政资金更多的流向民众需要的领域、行业.最后,政府应向“第三部门”发展提供更多“基础性条件”.政府可以借助自己特殊的“符号资源”,在一些大型公益活动中起到活动倡导者、组织者的角色.

3.政府要对非政府组织加强监督,引导其健康发展

首先,尽管我国于1998年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团登记管理条例》以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但是,我国非营利组织的法制领域仍然存在着法律空白,地方民政部门无法可依,其结果是导致非营利组织管理的混乱,以致在某些领域一度出现了某种程度的失控.因此,政府部门应该加快对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立法过程,进一步的在法律层面上约束和规范非营利组织的规范,才能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快速发展.

其次,要加强政府和社会群体对非营利组织的外部监管,强化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外部监督,仅依靠政府自身的监督,其力度还是不够的.政府部门还可以利用其它的组织和个人共同地对非政府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加快公众参与监督的立法进程,充分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和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规范非政府组织的行为,促进非政府组织走向成熟.建立专业化民间监督组织和评估体系,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运用行业激励竞争,促使非政府组织在行业内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减轻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负担.

4、通过非营利组织自身能力的提升,发展与政府的合作关系

我国非营利组织到目前为止,无论是在规模上、独立性上都与国外的非营利组织有较大差距.随着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非营利组织要承担起大部分的社会管理职能,这就对我国的非营利组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通过非营利组织自身能力的进一步提升,才能为未来构建与政府间的合作关系提供必要前提.


“第三部门”应逐步完善自己的内部管理机制,使内部管理更加规范化、透明化.首先,必须切实建立起“组织章程”,非营利组织不仅要有纸上的“组织章程”,而且还必须将“组织章程”的实施贯彻到组织日常管理中,无论是组织机构的设置,还是负责人的选任、罢免,资产的管理都必须严格恪守组织章程的规定;其次,必须切实建立起更加规范、透明的财务管理制度.应切实加强自身的财务预算环节,同时不仅应对自身的财务状况进行内部审计,在必要情况下还可考虑进行“外部审计”;最后,非营利组织大多缺乏吸纳人才的有效渠道,要学会有效吸纳、利用人才,为自身发展积累更多的“人力资本”.

【参考文献】

[1]王名.非营利组织管理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马力.论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模式构建[J].学术交流,2007(4).

[3]任慧颖.对中国非营利组织与政府关系的研究探讨[J].山东社会科学,2005(10).

【作者简介】

周澜(1976-)女,西安科技大学,硕士,讲师,从事行政管理学方面的教学科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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