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后的法律沉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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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江苏南京210003)

【摘 要】随着国际海权的发展与海洋资源开发黄金时期的到来,作为世界性难题的海洋争端急剧增多.纵观国际海洋争端的一百多个案例,不外乎岛屿、大陆架、专属经济区、渔业区、领海边界、岩石及礁石等争端,对于纷繁复杂的国际海洋争端,目前已经解决的海洋矛盾最多只有三分之一,其余的争端复杂而且困难,尤其是作为解决海洋争端的法律依据和适用规则随着国际司法的实践和国家的实践也发生着一定的变化.

【关 键 词】海洋争端;案例;法律依据;适用规则

一、解决海洋争端的影响因素

国际海洋争端划界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在争端处理中必须考虑到解决对象的各种因素,概括起来主要有一下几点:

第一,政治战略与经济环境因素.随着世界海权发展的推进,海洋权益的拓展与利益开发的矛盾使得海洋争端频繁发生;在国际海洋争端中,政治战略与经济因素让海洋争端日渐激增或难以有效解决.在国际海洋争端的案例解决中,不管是当事国协商解决抑或是通过国际手段争取协调,都将本国的政治战略放在了考虑范围,同时兼顾争议发生的历史脉络与经济因素,将其作为争端解决的考虑因素.

第二,法律制度与地理因素.法律制度是解决海洋争端的基础,在国际海洋争端案例解决中国际法、国际习惯法、公约、条约等基本成为它的法律本源,作为考量依据.此外,对一些复杂的案件通过简单方式无法有效解决的,将地理因素纳入其考虑范围,避免沿海国家在行使主权和管辖区域主权以及资源开发上出现争端和分歧,使矛盾化解有理有据、方式得当.

第三,基线与岛屿、岩石、礁石及历史等因素.海洋争端涉及到大陆架、海域、渔区、岛屿、专属经济区等多个层面、情况复杂,案件解决中必须将争议发展的历史渊源、具体争端涉及的基线、国际法在争端解决中所参考的岛屿、礁石、岩石等各方面因素考虑在内,真正做到具体争端具体分析,使每一个案例的解决都有其独一无二的特征与案件争议梳理的完整过程,尽可能的做到公平、公正.

第四,划界方法与技术因素.在国际实践中,争议当事国除了关注法律依据外,还注重划界方法与具体操作技术;作为支撑当事国争议主张的划界方法在国际实践中由于没有具体的明确界定,而且大都是一些笼统的规定,使争议解决化解方法各有不同,划界技术也随之变化,处理方式难以达到当事国的满意,致使问题不能很好解决;因此都相当重视涉及本国争端解决的划界方法与操作技术.

二、海洋争端解决的法律依据

纵观解决海洋争端的法律依据,其具有案件的某些相似性,又有法律适用的灵活性与独特性,解决争端的法律依据概括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国际公约

在国际海洋争端的处理中,法律依据最主要的有: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规定和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成为解决海洋争端的法律依据之一.1958年《大陆架公约》其明确了“大陆架”的含义、沿海国家的权利,并在第6条规定了大陆架可以作为海洋划界的依据.1982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领海的宽度、群岛基线、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以及争端的解决方式和程序等作出了规定,成为海洋争端案例解决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它的临时性规定为共同开发制度提供了解决问题的直接国际法律依据;此外,还有《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等国际公约在解决国际海洋争端、维护世界和平中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

(二)国际法院判决与国际仲裁

国际法院判决和国际仲裁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式之一,对解决海洋争端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其成功判例与仲裁结果及依据虽然在国际条约、国际法中没有明确将其作为审判的法律依据,但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上被作为审判依据的考虑因素.针对国际海洋争端案例的解决,在确定法律使用内容时,往往对国际法院的判决与国际仲裁有一定的考虑与运用,把国际司法实践与国家实践通常放在重要的位置予以考量,以期在对争端的解决中找到合适的法律依据,通过案例法律来寻找解决争端的切合点.

(三)双边或多边条约

双边或多边条约是相关国家就有关争议通过协商,达成共识所签署的相互遵守的文件,具有国际法上的法律效力.国际海洋争端以相关国家协商解决作为首要方式一旦达成共识便将通过条约予以法律肯定,达到解决争端的目的;一方面,它作为解决争端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它为以后的类是案件或其他海洋争端案件的解决提供了参考性的依据.对条约中所涉及的有关内容,在以后的争端发生处理中,条约便成为当事国的法律使用依据.在帝汶岛仲裁案、东格林兰案中条约就成为其使用的法律依据.

(四)国际法官意见

法官的审判意见或法官对法律的适用、相关概念界定、规则运用等的看法,在海洋争端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都在某种程度上作为了审判案件的法律依据考虑因素.纵观国际海洋争端案例解决中所运用的法律依据、使用规则对法官的见解在某种程度上都有一定的采纳.

三、解决海洋争端案例的适用规则

在国际海洋争端解决的具体实践中,不管是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法或是国际司法实践,在适用上均无具体而明确的规定;除了强调在解决海洋争端中有关国家应当在国际法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解决等之类的话外,几乎没有其他可供指引的具体规则,这就给关国家创造了主张“自己规则”的机会,导致海洋争端频频难以解决.概括国际海洋争端案例主要有以下适用规则:


第一,自然延伸原则.大陆架法律制度在《杜鲁门公告》中被正式确定,随后在《大陆架公约》中从国际法的角度对其进行了界定.国际法院在实践中将其明确化成为解决海洋争端的使用规则,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划界案、1977年英法大陆架划界案中都将自然延伸作为海洋划界唯一权力基础的法律地位,直至1982年《海洋法公约》首次将“自然延伸”规定于条约法规则中,并明确了专属经济区制度,这一方面肯定了自然延伸原则作为适用规则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又以专属经济区制度对其适用进了一定的限制,导致自然延伸原则的“绝对地位”发生了变化.虽然自然延伸原则在大陆架具体争端解决中已不再是唯一适用规则,但是它仍然是大陆架法律制度的根本原则,其法律地位不可忽视.第二,等距离中间线及特殊情况规则.最早出现于《大陆架公约》,仅限于在争端解决中有关国家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在1982年《海洋法公约》中只规定了协议划界规则,完全排除了等距离及特殊情况规则,然而在实践中,这一规则除了在简单、明确的争端中使用外,其他基本上用于复杂而且具有“双重性”争议的案件中,即将它与其他规则或方法综合使用,达到解决争端的最终目的.在澳大利亚与巴布亚新几内亚划界案、库克群岛与美国划界案、裴济与法国划界案、法国和英国划界案、法国与汤加划界案、印度尼西亚与马来西亚案、印度尼西亚与新加坡案、日本与韩国划界案、新西兰与美国、伊拉克与科威特、1958年巴林与沙特阿拉伯案、1977年意大利与希腊案件等都在争端的解决方法上对等距离中间线及特殊情况规则有所应用.

虽然等距离中间线及特殊情况在涉及国际海洋争端的一百三十多个案例中,大多数案例的解决或多或少都将等距离规则作为了一项处理争端的方法,但并未真正将其作为一项法律规则.

第三,公平原则.在海洋争端案件中,公平原则已被国际法院认定为处理争端的一般习惯法,对案件的解决有一定的原则指导作用;其形式主要是:协议确定适用公平原则、协议内容体现公平原则、使用单一线划分边界时适用公平原则等,一般适用于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领海与渔区,还在一些国家的单边行为或国内立法中有所体现,并没有成为条约法规则.在实践中由于强调案件的独一无二性,因此没有确定的规范性,虽然在1977年英法大陆架划界案、1992年圣皮.埃尔与密克隆案、1999年厄立特里亚与也门案、1991年尼加拉瓜与洪都拉斯案等对公平原则有所考虑;但在离我们最近的2000年中越北部湾划界案、2001年卡塔尔与巴林案、2002年喀麦隆与尼日利亚案的处理适用上,已经使它向规范性发展.

第四,共同开发.共同开发是不同国家海洋权益发生冲突又无法在短期内得到解决的情况下,为了尽快开发争议区的资源而达成的一种求同存异的搁置划界主张,具有临时性、实用性的特征,其形式主要有:跨界和争议区的共同开发及共同开发的合作管理模式等,当然这种争议的临时解决方式必须以当事国就争议达成一致为前提,这是在处理海洋争端时采用的一种灵活变通的方式.

在海洋争端案例中,采用共同开发模式的案件有二十多个,到目前为止主要有:1969年北海大陆架划界案、971年伊朗与沙迦案、1974年苏丹与沙特阿拉伯案、1974年日本与韩国案、1978年苏联与挪威案、1979年马来西亚与泰国案、1981年冰岛与挪威扬马延划界案、1989年澳大利亚与印度尼西亚案、1992年科威特与沙特阿拉伯案、11992年马来西亚与越南案、1993年几内亚比绍与塞内加尔案、1995年英国与阿根廷案、2001年尼日利亚与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案、2002年刚果与安哥拉案、2002年尼日利亚与赤道几内亚案等都采取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模式.然而其中也不乏失败的案例,尤其以中日钓鱼岛争端更为突出,虽然中国一直主张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但日本的所作所为却始终使这一解决问题的方法无法实现,严重影响着海洋争端的有效解决与世界和平.

第五,其他方法.国际海洋争端具有复杂性、案件又有特殊性,因此在实践中所使用的规则或方法各有不同,除了上述几个基本的海洋争端处理原则或规则外,还有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采用大地测量线、基线、成比例、地理坐标、方位角、经纬线、海床边界的自然延伸等方式来进行海洋划界与争端解决的方法.

随着国际海洋争端复杂性的增强,其解决方式也更趋多样化,各种能够客观、公正的划分争议边界的方法、技术与规则也不断变化;在国际案例中这些方法与技术在常用的争端解决规则或原则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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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有所应用,1981年美国与加拿大面因湾案采用海岸钱垂直单一海洋界线、1977年英法大陆架案采用自然延伸的基础上适用比例原则、法国与所罗门群岛案采用基线连线、冈比亚与塞内加尔案采用维度平行线、1974年伊朗和阿曼案采用大地测量线、1943年苏联与土耳其案采用方位角、以色列与约旦案采用地理坐标等都为解决海洋争端提供了有效的方法.

海洋争端的有效解决,能够加强和促进国家间的海洋管理、资源开发、维护国家安全,并且促进合作与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随着国际海权的发展与海洋利益的拓展,各国对海洋资源的开发与国家战略利益的维护都十分重视,和平友好的解决国际海洋争端不仅能够维护国家的利益,而且能够促进世界和平.中国作为海洋大国,应当与时俱进,借鉴、探索并创新中国海洋争端的有效解决方式,以期在合适的时机与合理的期间通过有效的手段解决中国的海洋争端,维护国家主权和战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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