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仪文化的隐性社会控制功能其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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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袁媛淑(1974―),女,湖南新化人,中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湖南女子学院礼仪/家政研究与教育中心讲师.研究方向:礼与法、家庭法律事务研究.

[摘 要]泛法治主义倾向带来的严重社会问题引起东西方社会的深刻反思,法律的显性社会控制功能具有局限性,需要宗教、道德等隐性社会控制形式的弥补.礼仪是道德的精华与核心,礼仪文化是隐性社会控制的最佳载体,是法律显性控制的最佳补充,具有隐性社会控制的重要功能.要通过礼仪文化对个体的浸润和陶冶去夯实实现礼仪文化隐性社会控制功能的基础,通过个体的实践与养成,抓住礼仪文化隐性社会控制功能的关键;通过拓展与提高,把握实现礼仪文化隐性社会控制功能的核心.

[关 键 词]隐性社会控制;礼仪文化;功能;实现路径

[中图分类号]K2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1763(2013)06―0112―05

一隐性社会控制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当今中国的时代主旋律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是当之无愧的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有句脍炙人口的名言:“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野蛮的兽一样.”[1](P198)美国法学家庞德在其名著《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中,也曾深刻指出:在文明发展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宗教和道德充当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法律仅仅处于次要手段,但是在“近代世界里,法律成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2](P10)的确,在众多的社会控制手段中,法律在人的行为调控与社会秩序的构建方面显得更为有力和更为有效.

由于法律是一种刚性行为规范,在现实生活中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即国家的暴力工具对社会个体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处罚,从这个角度来说,法律属于显性社会控制形式,是国家暴力机关对社会个体外部行为的表面控制.正如马克思所言:“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惟一领域.”[3](P16-17)而宗教与道德对社会的控制,主要是通过个体的内心信仰与德性修养来实现的,从这个角度来说,宗教与道德属于隐性社会控制形式.我们强调法律至上,法律是迄今为止人类所发明的最佳社会调控器,并不是说法律就是万能的.事实上,在社会控制的法律、宗教、道德等诸形式中,每一种形式都在发挥着自己特殊的控制功能,虽然有强有弱,有显有隐,但缺一不可.正是这些手段的交互作用,复杂的社会控制系统才能正常运转.因此,任何形式的社会控制功能的缺位或者弱化,倚重或者倚轻,和谐、有序的社会生活就难以真正建构起来.因而,在实践中,过分依赖法治的法律万能论和泛法治主义倾向不但没能解决社会所有的问题,反而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和社会病态.如“过度发展的个人主义、漫无限止的利得精神、日益繁复的诉讼制度、轻老溺幼的社会风气、紧张冲突的心理状态”[4](P4)等等,这些社会病态绝非现代社会所追求的目标.

显然,崇尚法治并不等于惟法是治,显性的法律控制形式并不能取代宗教、道德等隐性的社会控制形式功能的发挥.对此,学者们有着清醒的认识.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确实不能完备无遗,不能写定一切细节.”[5](P168)庞德指出:“我们力图通过有秩序地和系统地适用强力,来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等但我们最好记住,如果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方式,具有强力的全部力量,那么它也具有依赖强力的一切弱点.”因此,“我们必须记住,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工具存在着三种重要的限制.这些限制是从以下三个方面衍生出来的:(1)从实际上说,法律所能处理的只是行为、只是人与事务的外部,而不能及于其内部;(2)法律制裁所固有的限制―――即以强力对人类意志施以强制的限制;(3)必须依靠某种外部手段来使其机器运转,因为法律规则是不会自动执行的.”[6](P10-11,92)法律只有通过人的执行才能起作用,当法律被司法者与执法者广泛运用的时候,很有可能会被过度使用,因为人性不可避免的存在弱点,或许在某些情境下被司法者和执法者依法对社会进行管理而转化为对社会的强制,由对社会的控制而转化为对社会的压制.

因此,作为显性社会控制手段的法律,被立法者、司法者和执法者广泛运用,以修补被违法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秩序来达到惩恶扬善的目的,有难以承受之重.一方面,法律是迟到的正义.它形同虚设之时,就是被遵守之时,而当它成为实际之时,就是被破坏之时,就是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对业已发生的行为性质进行事后评价之时,也是他们对业已发生的行为后果进行事后救济之时,它并不能阻止个体的主观意识外化为客观行为,也不能对个体的思想和意识进行评价,它永远只能是一种“迟到”的正义.另一方面,法律是依附于暴力机关的社会控制,它的社会控制作用的发挥只有依靠强力才能实现.如果权力所有者滥用这种强力,那么法律就很有可能成为不法者用来压制他人自由与权益的卑鄙手段,成为不法者维护强权与私利,悖离公理与正义的邪恶工具.

正如布莱克所言:“法律本身是一种社会控制,但是还有其它许多社会控制方式存在于社会生活中,存在于家庭、友谊、邻里关系、村落、部落、职业、组织和各群体中.”[7](P7)这种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之中的控制方式,基本上属于隐性社会控制方式,通过作用于人的内心进而规范人的行为,起到社会控制的作用.它自发地存在,自发地调整着社会秩序.哈耶克称之为“自生自发秩序”或“增长的秩序”,认为它是一种源于内部的秩序,是宗教、伦理道德等隐性规则的作用结果与表现形式,真正对社会起着决定作用.在政教合一的国家中,宗教具有普遍性,首推宗教,而在政教分离的国家中,道德具有普遍性,首推道德.中国不是一个政教合一的国家,同时又是一个多神教的国家,因此,宗教对于中国社会的隐性控制作用的发挥远远比不上道德对社会的隐性控制作用.

“作为一种社会生活的构想,文化对于生活于其中的个体的行为起到潜在的和实际的引导作用.”[8](P11)在中国传统社会里,无论是政治人还是自然人,在社会文化体系和社会控制模式中最终都统一于道德人.而在中国传统道德文化中,礼仪文化又是其核心和精华,自汉代以后,主张“礼法”并举的儒家礼文化逐渐占据主导地位,并成为古代中国的“正统”思想,对于维系社会共同体的内部稳定起到了巨大作用.然而由于法治传统的缺乏,在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中,强调依法治国,又很容易走法律万能的极端,走向泛法治主义的泥潭,从而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立足于中国传统道德文化的历史以及法治建设的当代,礼仪文化作为隐性社会控制形式,既是必要的,又是可能的,我们应该挖掘作为道德文化精华的礼仪文化的隐性社会控制功能,把其潜在的社会力量最大限度地调动起来.二礼仪文化的隐性社会控制功能


1.礼仪文化是隐性社会控制的最佳载体

从价值观的视角看,礼仪文化代表了一种“和为贵”的价值观,强调个体的德性修养.一般而言,个体在思想意识上如果是真心实意要接受与学习礼仪道德规范,那么个体就会积极主动的去学习礼仪,并逐渐把对礼仪的认识转化为个体的情感、意志和信念,从而自觉主动地去遵守和践行.因此,礼仪文化对于人的影响是由内而外的,既有内在的礼,又有外显的仪,凸显出社会控制中人的主动性与参与性.同时,“礼仪规范的操作性特别强,可以用语言、文字、动作进行准确的描述和规定,可以在社会交往中进行标准化操作”,把对社会的隐性控制落实到“人们的行为举止、仪态容貌、语言文字”上,从而作出具体的评价,并通过反馈评价信息“来指导、纠正人们的行为和活动,进而把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纳入社会所需要的秩序的轨道”[9].作为隐性控制形式的宗教,由于每一个国家有不同的宗教信仰,甚至有各种各样的宗教信仰,或者根本就没有宗教信仰,对于每一个社会成员来说,难以形成普遍性的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因此,欲以一种宗教的独特性礼规来调整与约束普遍性的行为,显然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而且,在现代西方社会,由于“上帝死了”造成西方人信仰的普遍缺失,导致传统道德的崩溃和人生支柱的瓦解,使得传统基督教伦理的隐性社会控制功能变得衰败和孱弱.而礼仪文化,它以和谐、尊重、善良、美好,润物细无声的方式承载着遵守、自律、敬人、宽容、平等、从俗、真诚与适度而触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不论是在家庭生活中,还是在社会交往中,抑或是在职场生涯中,礼仪广泛存在并且被普遍践行,使个体得以继承这个世界并且保有和增加他们所继承的东西,从而起到对社会的隐性控制作用.因此,礼仪文化是隐性社会控制的最佳载体.不论是在法治国家中,还是在政教国家中,抑或是在走向法治的国家中,都存在着一些社会成员必须普遍遵循的非法律的共同生活的准则,这就是礼仪,“它将人的行为规范约束在一定的礼仪范畴中,使人们各就其位,各行其是,各尽其职,不因为争乱而带来灾祸,保持着人类社会健康有序的发展.”[10]比如,在任何社会形态中,一个人的举止优雅、仪容整洁、服饰得体、语言礼貌都是受人欢迎的,而一个人的举止失范、仪容脏乱、服饰欠妥、语言粗俗,在任何社会形态中都是难以受欢迎的.这些礼的外在形式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容易被受众所接受和认同,体现的是个体内在的思想水平、德性修养,强调自我约束和自我控制从而达到礼的自治;而非礼的外在形式则容易被受众所批判和指责,体现的是社会的监督、评价机制,强调外在压力与约束从而达到礼的治人.礼仪所具有的这种主动性、操作性、广泛性、自治与治人的特征,决定了礼仪文化是隐性社会控制的最佳载体.

2.礼仪文化是显性法律控制的最佳补充

法律及其调整手段所固有的局限性,决定了仅靠法律运行是难以对整个社会系统进行有效调控的.法律虚无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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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10;者法律万能论都是幼稚和错误的.过分依赖法治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社会病态已经引起东西方社会的深刻反思.因为法律只是在受到破坏时才成为实际的法律,它并不能阻止人们将内心的思想外化为行为,也不能阻止由该行为所引发的后果,因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的预防作用并不能实现,再完善的法律都不可能自动提升社会的精神风尚与人们的道德水平.恰恰相反,那种泛法治主义对社会人文精神具有巨大的杀伤力,甚至能够窒息人文精神的生长.弗里霍夫说:“制度的真正生命力依然来自于内部,是良心造就了我们所有的公民.”[11](P15)一个人是否有良心,在于道德文化的教化和感染,没有人生来就是善良的,也没有人生来就是邪恶的,后天道德文化的教化相当重要.而在道德文化的教化中,礼仪文化的教化是基础和核心.礼仪文化对社会个体的教化,首先必须教人以德才能做到教人有礼,有礼才能有序,有序才可能不违法,这就是弗里霍夫所指的良心对公民的造就.而且,即使是合理的、令人满意的法律制度,也不可能自动有效,总会有人反对它,因此,显性的法律控制只能而且必须针对少数不合作的人.而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只要在社会生活中谨守一定的礼仪规范,做到言谈举止、待人接物有礼有节,法律通常不会自找麻烦.同时,对于纯粹的私人领域,法律也无权管辖,正如穆勒所言:“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在仅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12](P13)在中国传统道德中,礼仪被视为经世治国的基本道德规范,正所谓“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家无礼则不宁”,可以说,礼仪文化渗透到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角落,不论你是居庙堂之高,还是处江湖之远,也不论你是阳春白雪,还是下里巴人,礼仪文化的触角,只要你愿意,就可以被你接受和悦纳.事实上,置身于礼仪文化中的社会个体,是不可能不受影响的.“礼仪的践履,使人们内得于己,外施于人,在礼仪行为的实践中促进人与社会的完善,从而形成尊礼重德的良好习惯.这种习惯是对道德践履的一种特殊的调控机制,是影响和制约人们思想行为的客观的社会力量.”[13]从礼仪文化重视对个体的教化和感染,对人的影响是由内而外,强调预防的一面来说,正好弥补了显性法律控制的不足,因此,是显性法律控制的最佳补充.

3.礼仪文化具有隐性社会控制的重要功能

从礼仪的内涵与价值看,礼仪协调人际关系、预防与缓解人际矛盾,具有隐性社会控制的重要功能.礼仪在规范协调社会个体的行为以及调整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方面,具有其他社会控制形式所不具有的优势,被称为人际关系的调节器与润滑剂.一方面,假如人们在交往过程中出现了不和谐、不愉快的因素,或者需要对原有人际关系做出新的调整时,首选的方式往往是通过借助某种礼仪形式或者是通过某种礼仪活动去化解不和谐、不愉快因素、建立新的人际关系.如果不小心得罪了他人或者伤害了他人,可以通过赔礼道歉的方式获得对方的谅解与宽容,从而修复彼此之间受损的关系.在社会交往中,做到待人以礼就是尊重他人,因而自己也能够被人尊重.因此,浓厚的礼仪文化既能够塑造一个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又能够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倘若社会个体能够随时随地注意、重视礼仪,不仅表明他有很高的道德自觉性和很强的自我约束力,与他人之间的关系必定是和谐的、友好的,而且还会赢得高度评价,广受赞誉,这种广受赞誉则容易形成一种动力机制,影响与激励个体去学习、效仿以致内化为自己的人格修养.反之,倘若社会个体不讲文明礼貌,满口脏话,动作粗鲁,在公共场合与邻里之间,有理不让人,无理搅三分,礼仪失范,久而久之,不仅可能导致道德堕落,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而且还会招致批评指责的否定评价,这种否定评价则容易形成一种压力机制,迫使人检点、羞愧以致内省,进而修正失礼的言行举止.“礼者,所以正身也等无礼何以正身.”“礼也者,贵者敬焉,老者孝焉,长者悌焉,幼者慈焉,贱者惠焉.”[14]因此,礼仪文化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对社会个体敬人律己内在意识的养成与提升具有巨大作用.美国礼仪专家伊丽莎白波斯特指出,“表面上礼仪有无数的清规戒律,但其根本的目的却在于使世界成为一个充满生活乐趣的地方,使人变得平易近人.”[15](P6)也有学者指出,“礼仪不过是一种小心,不在交往中流露出丝毫的怠慢与鄙夷而已.”[16](P137)和其他道德规范比起来,作为有着无数清规戒律的礼仪,作为谨小慎微的礼仪,作为道德外在表现形式的礼仪,它的可操作性和稳定性,便于社会个体去实行、评价与继承.孟德斯鸠曾经这样评价中国:“把宗教、法律、风俗、礼仪都混在一起.所有这些东西都是道德.所有这些东西都是品德.这四者的箴规,就是所谓礼教.中国的统治者就是因为要严格遵守这种礼教而获得成功.中国人把整个青年时代用在学习这种礼教上,并把整个一生用在实践这种礼教上.文人用之以施教,官吏用之以宣传;生活上的一切细微的行政都包罗在这些礼教之内,所以当人们找到使它们获得严格遵守的方法的时候,中国便治理得很好了.”“中国人的生活完全以礼为指南”[17](P313).除却封建礼教的腐朽部分,孟德斯鸠的这个评价恰当阐释了礼仪对于社会所起的隐性控制作用.三礼仪文化隐性社会控制功能的实现路径

1.浸润与陶冶,夯实实现礼仪文化隐性社会控制功能的基础

礼仪文化对个体的熏陶和浸润,首先是从家庭开始的,在家庭中,孩子接受着父母及长辈的启蒙教育,父母及长辈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对孩子起着言传身教的作用.由于家庭教育往往可以从极其频繁和微小的事情入手,使个体得到较好的教育.在家庭教育中,主要就是家庭礼仪教育,教导个体在家庭生活中要遵循礼,做到“严格区分长幼尊卑,准确使用敬称、谦称,灵活把握不同场合等等”[10],营造出甜美幸福的家庭关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只有家庭变得和美了,社会才能实现和谐.

个体文明行为的形成、良好心理素质的培养、礼仪道德的养成等等,更离不开学校的教育.因此,要在学校教育中弘扬礼,大力加强礼仪教育,大力表扬守礼的言行,批评甚至谴责失礼的言行.在小学、中学、大学等各类学校的品德教育课中渗透礼仪教育.同时,在各类中职、高职、专科以及本科院校中开设现代礼仪的公共必修课或者公共选修课,使学生们能够集中而有针对性地学习礼仪知识,加深对礼仪的认识,从而提升学生的礼仪素养,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通过对礼仪知识的学习和实际操作与训练,使学生们知道在什么样的场合应该遵循什么样的礼节规范,懂得什么是对,什么是错,什么是有礼,什么是无礼,成为知书又“达礼”的人,从而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

根据马克思的观点,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社会性使人与动物区分开来,成为人的根本属性.无论何种社会关系,只有通过社会交往才能表现出来.而任何一种社会关系,只有社会关系主体在社会活动中相互尊重、彼此配合,才能长久存在并获得长足发展,否则,会因为可能产生的消极、抗拒心理和行为而被损伤或被破坏,甚至被解体.因此,人的本质和人的需要决定了人们必须遵守社会基本的礼仪规范,在社会交往中彰显礼,自觉地把自己的思想和行为纳入社会需要的秩序轨道,做到在“交流场合认真表达尊重,喜庆场合得体表达祝福,悲伤场合肃穆表达悲哀.”[18]通过服饰、言谈、神情、举止等礼仪的外在表现形式,以礼的技巧来表达诚意,在一举一动中传递礼,在善意交流中表达礼,在注重细节中彰显礼,从而促进社会交往,融洽彼此关系.反之,如果人人相互监督在人际交往中是否逾礼,进而贬斥语言粗俗以及行为失范,在整个社会形成遵礼守礼、谴责逾礼失礼的良好风气,那么就会形成一种隐性的社会控制压力,从而规范社会秩序的运行.

当然,加强家庭、学校与社会系统对个体的礼仪教育,除了包括常规性的待人接物、行为举止方面的礼仪教育外,还应该包括在一些特殊的、富有纪念意义的场合设立适当的、规范的礼典、礼仪,使个体能够亲自参与,亲身体会,在情感上引起共鸣.同时,力求在仪式过程中对这些礼典、礼仪进行详细的讲解,比如:为何要设计这样庄重的仪节,每一个细节代表什么样的用意,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只有礼仪教育与礼制建设双管齐下,才能从情感层面触动个体,使其认同礼仪文化的魅力,体悟礼仪文化的真谛,从而实现礼仪文化对个体人格的浸润和陶冶,夯实实现礼仪文化隐性社会控制功能的基础.

2.实践与养成,抓住实现礼仪文化隐性社会控制功能的关键

《礼记》曰:“礼者,履也!”,就是说,礼仪是需要践行的,只有通过践行才能养成,才能抓住实现礼仪文化隐性社会控制功能的关键.但是礼仪的践行,首当其冲的是要激发个体践行礼仪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如果个体没有发自内心地想去践行礼仪,那么,不管是浸润也好、陶冶也好,还是具体的礼仪训练也好,都无法取得实效.所以,在践行礼仪的过程中,让个体明白为何要践行礼仪,社会为何要践行礼典至关重要,这是激发个体践行礼仪的动力所在.个体有了渴望践行礼仪的内驱力,然后进一步在日常行为规范和一些重要、特殊的礼典中多次实践并反复强化.如此由内而外并由外而内循环往复的实践,个体文明的习惯便养成了,也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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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了礼仪文化实现隐性社会控制功能的关键.因此,个体在懂得践行礼仪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并掌握了基本的礼仪规范之后,还必须掌握一些操作的技能,反复进行实操训练,否则难以产生礼仪的实际效果,或者效果不明显.比如,个人礼仪方面的技能训练、服饰搭配方面的技能训练、语言谈吐方面的技能训练、仪容修饰方面的技能训练、交往礼仪的技能训练、礼仪文书的技能训练等等,只有通过多次反复的实际操作训练,才能使礼仪的精神与意识逐渐深入到人的内心,去除非礼的行为,养成守礼、循礼的习惯,从而提升个体的礼仪修养,促进个体礼仪品质的形成.一定社会的礼仪原则与规范在个体的思想与行动中体现出来之时,就是个体的礼仪品质形成之时.礼仪品质是个体较为稳定的习性,是个体自由意志的凝结,是个体对每一次行动过程与情感的审慎判断与选择.因此,礼仪品质对个体的礼仪行为起支配作用.而礼仪品质的形成又是无数次、多样化的反反复复的礼仪实践的结果,并最终使个体在实施礼仪行为时具有高度的自觉性与选择性,从而使个体的礼仪修养得以提升.只有个体的礼仪修养提高了,礼仪品质形成了,整个社会的礼仪水平才能提高,良好的社会风气也就形成了.个体的礼仪品质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和物质生活条件下形成的,离开了个体的社会生活实践与主观意志修养,礼仪品质只是镜中的花和水中的月,因此,必须在一定的社会环境和物质生活条件下培养个体的礼仪品质,这是符合礼仪的操作性和实践性特质的.通过一定的社会生活实践与教育的熏陶和反复的操作训练,个体自觉的礼仪修养与高雅的礼仪品质才能逐步形成和培养起来的.而礼仪修养的提升与礼仪品质的形成过程,正是礼仪文化隐性社会控制功能作用发挥的过程,二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所以说,通过实践和养成,可以使人们的行为逐渐符合礼仪的原则和规范,引导人们的社会交往活动趋于和谐、美好.这种实践与养成,便抓住了实现礼仪文化隐性社会控制功能的关键.

3.拓展与提高,把握实现礼仪文化隐性社会控制功能的核心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基本的礼仪规范是所有社会成员都应该而且愿意遵循并去践行的.然而,除了这些基本的关于服饰、仪容、语言等个人礼仪规范以外,还存在特别的礼仪规范,要求相关人员特别要注意和遵循.因此,礼仪文化不仅包含基本的礼仪,也含蕴特别的礼仪,不仅对普通人产生作用,也对特殊人进行约束.如在国务活动中,有国务礼仪;在公务活动中,有公务礼仪;在商务活动中,有商务礼仪;在涉外活动中,有涉外礼仪,在服务活动中,有服务礼仪,等等.在具体的各行各业中,又有各行各业具体的职业礼仪.如法官、检察官、律师在诉讼活动中,有法官、检察官、律师应该谨守的诉讼礼仪;办公室人员在接待活动中,有办公室人员需要认真对待的接待礼仪,诸如此类,各具特色.如果只注重基本的礼仪,而忽视特别的礼仪,礼仪文化对于社会的隐性控制作用显然会降低.通常看来,如果社会成员在这些职业活动中能够谨慎遵守相应的礼仪规范,各种行业不正之风就失去了滋生的土壤.因此,只有不断拓展礼仪的范围,从大处着眼,从小处着手,“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在每一个细微之处都循礼而为,循序渐进,才能提高礼仪的水平,全方位地挖掘与发挥礼仪文化的隐性社会控制功能,在整个社会控制系统中实现其作用的最大化.从这个角度来说,应该积极拓展礼仪的范围,提高礼仪的水平,这是把握礼仪文化实现隐性社会控制功能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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