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少数民族传播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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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原住民,台湾当局给予比较充分的教育资源,如履行国民义务教育、奖助学金发放补助优待、入学考试加分等,使学成后的原住民能面对社会参与竞争,履行其义务,回馈社会、家园.为推动原住民教育,使族群文化得到复兴与发展,恢复原住民自尊心、建立自我认同与归属感,依原住民意愿,本着多元、平等、尊重的精神,2004年12月1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委托台湾电视公司创立原住民电视台.2005年7月1日,原住民电视台开播,“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先后委托台视文化公司、东森媒体集团代为经营原住民电视台.2007年1月1日,原住民电视台改名为原住民族电视台,加入台湾公共广播电视集团(以下简称公广集团),转型成非商业性的原住民族公共媒体平台.2014年1月1日,原住民族电视台脱离公广集团独立自主运营.

原住民族电视台寄寓公广集团引发争议

依据台湾《无线电视事业公股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原住民族电视台的节目必须移拨到公视基金会来制播.这就开始了原住民族电视台寄寓于公广集团的命运,引发社会各界有关原住民族媒体权利的热烈讨论,因为这不单牵涉到原住民族电视台纳入公广集团是否失却其主体性,也涉及原住民族的传播权是否受到侵害.后来通过的《财团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业基金会设置条例》,规定原住民族电视台应纳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所主管的基金会,原住民族电视台由此条例似乎可重获其主体性.然而,社会各界亦提出相关质疑,认为这种基金会无法摆脱政府的介入,不符合党政军退出媒体的精神,主张原住民族电视台只有留在公广集团,才能保障原住民族的媒体近用权.

笔者认为,形式上,原住民族电视台移拨至公广集团,要将所谓的“公共化”、“公共价值”作为核心价值,然而,原本要推动党政军退出媒体,并以“公共化”为价值的公广集团,若以此套用作为原住民族电视台的核心价值,会陷入另一个陷阱.所谓的自由主义价值和普遍主义的意识形态,对原住民族是一种被同化、被吞噬的黑洞.对原住民族而言,这是一种所谓的“新文化帝国主义”或“新传播帝国主义”.建构具有原住民族主体性的电视台的正当性,要参照国内外有关原住民族传播权的法律规定以及联合国《原住民族权利宣言》,探讨设置原住民族自主、自治的原住民族电视台的适法性和正当性;也要从“多元文化主义”有关媒体的论述,探讨原住民族电视台和公广集团的关系.因为对于原住民族电视台和原住民族而言,公广集团不单是一种新形式的“新传播帝国主义”,且其实践的是一种同化性质的意识形态.


有关“多元文化主义”的媒体,应从三个层面讨论:即所有权(of whom)、参与者(by whom),以及内容(who/what/how),此处仅就与媒体所有权相关的课题作讨论.

首先,有关原住民族电视台所有权的问题,可从原住民族电视台在公广集团内的权力位置来讨论,并进一步从岛内法律和国际人权公约所主张的原住民族传播权来说明.根据台湾《公股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2007年1月1日起客家电视台和原住民族电视台的节目制播交由公视基金会办理.公广集团认为此举是维护媒体专业自主,追求优质传播文化,同时落实党政军退出媒体的政策.公广集团也说明了客家电视台和原住民族电视台纳入公广集团的意义:公视基金会依公视法本即有传播多元节目的使命,在尊重族群独立自主的基本原则下,为保障族群传播服务之主体性,并体现公共媒体价值,促成多元媒体文化,在既有的资源下,公视接手并妥适规划客家、原住民频道的制播营运,同时整合集团资源,建立良好的沟通管道,让台湾土地上不同族群皆能拥有经营媒体、近用媒体的机会与能力,以达到族群关怀与传播族群文化.此外,希望通过客家、原住民节目的制播,培养少数族群电视制作人才,强化节目的制作品质,达到平衡资讯落差的目的.

公广集团的最高权力核心是董事会,原住民族电视台的营运计划及重大营运方针、管理及业务执行等重要规章,以及台长、副台长,甚至连一级主管之人事,都由公广集团董事会来决定和任命.连最基本的象征原住民族电视台主体性的人事自主都无法维持,这不单远离原住民族电视台立台的自主、自治宗旨,也违反原住民族在文化范畴自决、自治的基本权利标准.尽管公广集团声称会尊重原住民族电视台谘议委员会的决议,而且董事会内也有所谓“族群之代表性”,原住民籍董事有一位可为原住民族代言,然而,深究之,在公广集团董事会11至15人组织中仅有一名原住民籍董事,只具有形式意义.何况在董事遴选过程中,是依据公广价值来遴选,并非由原住民族选出,其原住民族代表性就值得质疑,因此不能充分彰显原住民族的主体性.

其次,从实际运作过程来看,若只以一位原住民籍董事的意见作为原住民族电视台的政策方向,岂不是某种形式的寡头式领导?《财团法人公共电视文化事业基金会原住民族电视台谘议委员会设置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是有关原住民族电视台谘议委员会组成的规定:“本会董事会推举两位董事参与原住民族电视台谘议委员会,并分任召集人与副召集人,召集人应以原住民籍为原则.”原住民族电视台谘议委员会的组成中,公视董事会仍派有两位董事担任谘议委员会之召集人与副召集人,这样谘议委员会如何在实际会议中审议和执行具有原住民族主体性的决议事项?

谈到原住民族电视台的主体性,笔者认为有两点可以探讨:第一点是制播的节目能否体现原住民的利益和意愿?如果确实执行“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基金会的业务内容,相信不会是纯粹的原住民媒体;第二点涉及人的问题.节目离不开制作人的喜好、个性和知识,因为这些因素会影响编采人员在取景、表达与论述时节目的内容具不具有原住民观点.台湾原住民族虽然都是属南岛语系的民族,但是文化内容和民族特性有很大差异,一个人要通盘了解14族原住民族非常困难,有些年轻的编采人员连自己的民族也不是很了解,更有甚者跟非原住民对原住民的认识相差无几,很难期望他会用原住民的观点去制作节目,这样媒体的原住民成分就不多了.因此,“民族正确”固然重要,原住民族的文化内涵更是原住民族媒体显现民族特色不可缺少的. 原住民族电视台应为原住民所有、原住民所用.保障原住民族主体性,最基本的就是决策和管理单位必须以原住民为主,其成员的产生必须出自原住民的决定,其决策单位的成员都强调原住民的主导权,让原住民了解到这个电视台是属于全体原住民的.

原住民族电视台脱离公广集团独立运营

原住民族权利是国际人权体系的一环,通过联合国《原住民族权利宣言》可理解其基本概念.原住民族权利与一般人权最为不同之处,在于此项权利乃是一种“集体权”,也就是说,是基于认可原住民族集体拥有与个人相同的权利,需要相关权利与法规保障以期使族群良善发展.这也是联合国《原住民族权利宣言》前言声明的:“确认原住民族与所有其他民族完全平等,同时承认所有民族均有权与众不同、有权自认与众不同,并有权因此得到尊重.”台湾原住民族电视台作为台湾原住民族社会目前所拥有的“国家电视”,原住民族社会对于原住民族电视台拥有某些特定的想象与期待,以期延续原住民族文化,达成其政治、文化或社会需求.要满足此希望,原住民族社会当然想自主经营原住民族电视台.同时,原住民族电视台交由原住民族社会自我治理亦是赋权(empowerment)的表现.原住民族社会在经营原住民族电视台的过程当中,自我肯定其文化与传播活动的重要性与独特性,建立自我治理的自信心,进而可以永续培育原住民族传播人才.

原住民族电视台开台10年终于脱离公广集团,从今年元旦起独立自主营运,由财团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业基金会(原文会)自主营运,实现了原住民族人自主经营原住民族电视台.原住民族电视台董事长周惠民认为,原住民族电视台作为台湾的文化窗口、文化传承的平台,改变(指脱离公广集团独立)是必要的,并需要勇气坚持.原住民族电视台台长马耀比吼说,原先很多人都不看好原住民族电视台,质疑原住民族电视台还没有能力自主营运,但2014年1月1日原住民族电视台做到了,不但在岛外可以通过网络同步观赏原住民族电视台的节目,通过手机也可以收看.

尽管经过多年的努力,台湾原住民在媒体环境中开拓了一片自主传播的景象,然而要达成翻转权力结构、充分自我发声、建构族群主体价值的目标,还需要原住民族电视台更多和更丰富的经验累积、更具水准的节目生产、更具效果的传播影响.换言之,在审视原住民自主传播的现象上,最核心的关切,还是要回到传播媒体的功能和意义、与原住民族整体发展的关联:究竟呈现什么样的态势?主体性充分彰显了吗?传播权具体实践了吗?这些问题今天尚无法精准地回答,但原住民自主传播的态势已然展现,与原住民族发展之间的关系也隐隐浮现,笔者期待未来原住民自主传播能促进多元社会的发展.

(作者为厦门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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