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法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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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人们进入了一个全新的互联网时代.而电子科技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许多弊端.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实施后,对网络侵权起到相当作用,但仍有许多不足之处,只有通过对我国现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全面分析,寻找完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途径,才能更有力的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不受侵害.

【关 键 词 】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侵权;法律完善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概述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含义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①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我国相关立法

我国于2001年修订《著作权法》时,正式给权利人新增了一项权利即“信息网络传播权”,标志着《著作权法》已进入网络时代,而我国于2006年开始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更是开启了进一步保护权利人权利的大门,该条例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内容作了详尽规定,对于当今计算机互联时代著作权的保护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保护的不足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现行立法不完善.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现行的立法体系主要体现在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及2006年公布的《保护条例》.虽然06年出台的《保护条例》起到了相当作用,遏制了不少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但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立法很难紧跟时代的脚步变换,因此在现有立法规定中,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体和客体的范围及具体认定标准仍待完善.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利限制的立法缺失

1、合理使用制度立法不足.网络让人们获取信息更加便利,也让人们生活更多乐趣.在享受便利和乐趣的同时,也有许多人在知情或不知情的情况下侵犯了他人的权利.此时,《著作权法》及《保护条例》在对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利进行保护的同时,却也免不了限制了公众的权利.如何才能保护权利的同时又能满足公众需求,是我国立法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合理使用制度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中必不可少的,而我国现行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中,对于合理使用制度的内容及范围规定不够完善,以至于投机者从中获取利益,侵犯他人权利,破坏公共利益.

2、保护立法完善的同时司法实践问题也不容忽视.由于电子科技飞速更新,互联网世界更是一日千变,难以控制.我国目前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保护,很难适应网络的变化莫测,现有立法涵盖面不够广泛,容易被投机者所规避.我们也应当看到,完善立法与司法实践是紧密结合的.信息网络纠纷案件的纷繁复杂,数量之多,以及法官的认识水平和能力差异,由此产生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也不鲜见.

3、信息网络传播权救济措施不足.《著作权法》中确立,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及《保护条例》中并没有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救济措施作出详尽的规定,法官多根据《著作权法》及《保护条例》中的部分条款及现有法律进行自由裁量.虽然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一些问题,但现有的法律规定仍从总体上提高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司法保护水平.将侵权救济措施的加以完善,对统一司法实践,增加信息网络传播权利保护的可操作性具有重要意义.

三、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完善的建议

(一)完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体系

1、扩大信息网络传播权利主体的适用范围,明确信息网络传播权客体具体认定标准.法律的滞后性特征决定了法律很难涵盖社会生活中的所有方面,只有通过对各种社会现象的分析来寻找完善法律的思路和途径,而要跟上网络时代的脚步,则更加困难.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利客体在立法上已有了相应的规定,即所有形式的作品,如果它们能上网传播,都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客体.应该在未来立法中进一步明确信息网络传播权客体的具体认定标准.将此权利与其相关权利相区别开,而将公众是否在其选定时间或地点获得作品作为版权人权利因素的标准规定为开放式的立法模式,并作为一种立法技术,包容其他出现未包含的和即将出现的现有立法无法涵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完善合理使用制度相关立法.合理使用制度对信息网络传播权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对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有着重要作用,也便捷了公众获取信息的需求,是平衡权利保护与公众需求的重要杠杆.由于信息网络传播具有非交互式的特点,现行立法中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规定仍有待完善.关于合理使用的范围,我国采取了列举的方式规定,虽然这样的方式使得法律条款更具有可操作性,却难以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因此,在立法中应提高法律规定的适应能力,增大合理使用制度的伸展性.应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并明确其合理使用范围,与一般传统著作权合理使用范围相比,范围应做适度扩大.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该同时借鉴国外的合理使用判定标准,适当赋予法官以公平合理的原则解决具体实际问题.对于合理使用,在《伯尔尼公约》中多次出现“正当目的所需要范围内”,在我国的相关立法中却并未提及“正当性”,而“正当性”是区分合理使用与否的重要关键.如今的社会中,人们每天从网络获取大量信息,利用网络与他人沟通交谈.但网络浏览这一看似普通的行为,并不能等同于合理使用,因此“正当性”成为区分合理与否的标准,合理使用并不表示可以无限制任意浏览网络上传播的任何作品,只有在具有正当性途径的情况下才能被认为是合理的、合法的.

3、完善网络传播权利限制的相关立法,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在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利限制的立法中,应当完善对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及对法定许可的规定.在将来的立法中有必要将法定许可扩大到网络环境下,既明确网络使用作品要付费,又可以减少纠纷的发生,在相关的立法活动中能够给予网络活动的主要参与者一定的法定许可权,来解决网络环境下的利益冲突问题.通过收取使用费来弥补网络带给著作权人的损失.由具有一定资格条件并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享有许可权的组织对其进行许可,可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形式进行实际操作.面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应增加“指导性案例”数量.的确,在如今飞速发展的科技时代背景下,立法远远不能解决社会生活中的种种问题,网络更是难以规范,在实践操作中所产生的法律纠纷有时并不能从现行法律中找到准确的评判标准.因此,增加“指导性案例”的数量,能更好的解决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也增加了公众对法律的可预测性.

(二)完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的民事救济

1、进一步明确损害赔偿方式.未来立法中信息网络传播权利人的损失计算可以建立多种模式以供选择,应通过对责任赔偿方式的具体化规定,增加实践中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损害赔偿计算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使权利人的权利得到切实的保护,促使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及相关权利人更好地保护和实现自已的著作权.

2、建立补偿金制度.在我国立法中虽然作出了制止侵权的规定,也规定了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政处罚数额,但并未规定赔偿额度,更没有相关的补偿金制度,建立补偿金制度才能够更好的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利人,更好的维护自身权利.

【参考文献】

[1].乔生著.信息网络传播权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4.


[2].张振亮.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问题研究[J].南京邮电学院学报,2009(3).

[3].刘远山.网络环境下版权侵权责任的法律救济浅析[J].琼州大学学报,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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