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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网络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网络作品也日益繁荣.但是现有的著作权法却无法满足对网络作品的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已经沦为了一种牟利工具,极大地影响了我国网络科技的发展.本文是通过对我国现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保护”的形式、趋势等的总结,分析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并提出一些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保护”合理方向的法律建议.
关 键 词 :网络作品 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律保护
著作权保护权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鼓励人们的智力创造,但“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在网络时代已经沦为特定利益集团的牟利工具”,我国至从实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以来,将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当作挣钱手段的现象日趋严重,这势必影响了人类智力成果的创造和网络科技的发展.因此探讨我国现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保护”的形式、趋势以及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和产生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计算机技术和信息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的必然产物,它是一种新型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著作权人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传统的著作权所指的作品是指在科学技术、艺术和文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可以以有形的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但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作品应运而生,其特征也是具有独创性,但其复制性在网络环境下表现为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在,脱离了有形的物质载体.因此其独有的特征决定了其不同于传统作品的权利特征和法律属性,比如载体的无形化、传播的高效性以及地域的开放性.为了保护网络作品的著作权,我国在2001年修改了《著作权法》,新增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在2006年国务院又颁布了专门的行政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从内容和权能来看,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如下的特点:第一是权利主体具有专有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特定的受益群体,是著作权人及其邻接权人的专有权利,具有排他性.在未经许可和授权的情况下,他人不得随意传播和使用著作人作品,否则会构成侵权行为.第二是权利行使具有限制性.对于网络作品及其著作权人,我们既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其创作的积极性,又要保证其作品能充分的传播,发挥计算机网络的便捷性、开放性的特点,促进社会智力成果的分享.因此,对于网络传播权要有适当的限制.第三是权利行使方式具有特定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著作权人将艺术作品、信息资源及计算机程序等数字化后,通过网络传播这些具有著作权的信息资料,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使用相关信息,信息网络传播依赖于计算机以及网络技术.第四是权利内容具有复合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传播类权利和复制类权利两种.而权益人作品在网络传播过程中,会产生复制、播放表演、发行、展览展示等一系列涉及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这数种对作品的使用方式就构成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复合性.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现状问题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快速发展,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出台新的《著作权法》在其中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并随后逐步的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规和措施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保护.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根据著作权法授权制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这一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正式进入网络时代,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我国通过立法活动,已经基本上形成了对信息网络传播起保护作用的法律法规制度,保护了网络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激励了其创作积极性,打击了一些以盈利为目的而侵权的行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在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主要是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来立法的,其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是一种管理型的法规.随着技术的发展,信息网络传播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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