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播行为的规制

时间:2024-03-16 点赞:47146 浏览:91557 作者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本论文是一篇权利相关新闻传播论文,关于对网播行为的规制相关在职毕业论文范文。免费优秀的关于权利及组织及公众方面论文范文资料,适合权利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网播就是将声音和图像,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通过某一计算机网络,即时或者接近即时地被公众所接收的传播,并且传播时间是由网播组织所单独确定的.这是一组利用互联网向用户递送内容的新兴业务,其递送方式有时与广播之类的传统通信业务非常相似.如果传播的信息是被加密的,而解密技术是通过网播组织或者经其授权的主体向公众提供的,那么这种传播也是网播行为.而网播组织是指进行初始网播并且对网播内容的组织和时间安排负有职责的法律主体.

网播行为之所以存在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网络直播的需要,例如通过互联网收看足球赛的直播,播放时间与实际比赛时间同步,因此公众不需要在自己选定的时间来获得内容;二是技术上的优势,由于网播是定时网络传播,公众不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重新提出服务申请,这样提供网播的服务器就不必因为个体公众的不同时间需要而重新进行服务响应和内容传输,这实际上有利于缓解对服务器和带宽的压力.

对网播行为加以规范的必要性

对网播行为加以规范的必要性主要来自三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满足国际条约的要求,我国在2007年加入了WCT和WPPT,WCT第8条要求成员国:“在不损害《伯尔尼公约》相关条款规定的情况下,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这一条款的后半部分,即“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已经得到落实,即所谓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是对这一条款的前半部分,即“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我们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还没有明确的权利规定,因此为满足该条约的这一要求,需要对网播行为进行规范.

第二,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在具体案例方面,例如在“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与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一案中,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pplive.)上提供电视剧《上门女婿》的网络直播服务.同样,在“乐视移动传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案中,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网站及软件上向公众提供电影《我叫刘跃进》的定时在线播放服务.

第三,具体立法与司法解释的需要.虽然网播行为不像广播行为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那样应用普遍,但是其应用还是越来越广泛,相应案例也时有发生,给司法机关提出了新问题.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关于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讨论稿中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信息网络按照事先安排的时间表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在线播放的,适用何种权利调整,有三种意见:一是适用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十七)项进行调整;二是认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三是属于广播权的内容.根据该讨论稿,在其最近公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中采纳了第一种意见:“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信息网络按照事先安排的时间表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在线播放的,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应适用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十七)项进行调整.”但是,著作权法中的这一条款只是将著作权人的权利群内容加以开放,具体是何种权利还需要在立法中解决.

拥有控制网播行为权利的主体

在回答上面的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讨论一下何种主体应该具有这样的权利,相关的主体主要包括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邻接权人主要包括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以及可能出现的网播组织.

著作权人.著作权人应该拥有对其作品通过网播形式进行传播的权利,这一点上是没有异议的,主要有两方面的理由:第一,为了满足WCT第8条的明确要求.为了满足WCT第8条前半部分的要求,应该增加著作权人对网播行为控制的权利,这是我国加入WCT后应该承担的义务.第二,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实际需要.与网播行为相似的有广播行为和对其作品表演行为,对于此行为,著作权人都有明确的权利来规范,即广播权、表演权和放映权.而网播行为在传播能力和效果上要高于这三种权利所覆盖的范围,因此没有理由不赋予著作权人规范网播的权利.

表演者.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这里存在的一个问题是,《著作权法》中所赋予的表演者的权利仅仅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还是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其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即网播行为.

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对于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WPPT中仅要求对录音制品制作者给予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对于将为商业目的发行的录音制品直接或间接地用于广播或用于对公众的任何传播,录音制品制作者应享有获得一次性合理报酬的权利.而网播行为与广播行为有很大的相似性,除了在地域范围上更宽广以外.相对于广播行为,网播行为在地域上显然对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的利益影响更大,但是这也不足以给与其网播权;相对于网播,广播的使用已经非常广泛和成熟,并且已经有半个世纪之长.但是尽管这样,我国著作权法中也没有赋予该邻接权人以广播权,相比之下,网播的总体影响还很小,因此也没有必要给予其网播权,至少目前是这样.

广播组织以及网播组织.广播组织是否应该具有控制网播的权利在国际社会有很大的分歧.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对于网播组织给予类似于邻接权的保护还为时过早,因为这些网播组织一方面还没有这样特别的需求,另一方面这些网站一般可以通过对相关著作权的行使来达到基本相同的目的;但是对于广播组织的网播却显得比较迫切,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网播的传播范围和影响力越来越超越广播技术,如果对于广播组织有禁止他人转播的权利,那么对于网播却没有这样的权利,不合逻辑;另一方面,现实中广播组织已经有明确的需求,例如前面提到的奥运期间的版权局等部委的公告,以及期间电视台的一系列维权活动. 扩张权的选择

对于著作权人是否可以通过扩张广播权来实现对网播行为的规范?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这一条款与《伯尔尼公约》第11条之二基本一致.那么是否可以将广播权进行扩张,使其在传播的第一阶段,不仅仅包括无线方式的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而且还包括以有线方式的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从而解决网播问题?

将广播权扩张来解决这一问题可能面临以下困难:第一,义务主体的困难.广播权的义务主体主要是广播组织,尤其是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这一初始阶段的义务主体一般只有广播组织能够完成.扩张广播权到有线方式传播,则意味着不仅仅包括这些广播组织,而且包括所有以有线方式传播作品的机构,即网播组织也可以成为义务主体.这种扩张尽管并不与国际公约相冲突,但是却有可能模糊广播组织的概念,而广播组织作为邻接权人,根据TRIPS的要求享有一系列的邻接权.这种模糊可能产生的直接问题是这些网播组织和这些广播组织一样享有邻接权人的权利,而我们已经拒绝给予他们网播的权利.因此,这种扩张会在权利和义务主体上给著作权制度带来后续的不确定问题.这与前面讨论的对广播组织禁止他人转播的权利进行扩张解释不同,因为在那里,仅仅是广播组织权利中的一项内容扩张,一般不会产生混乱的结果.

第二,由于网播和广播在传播的行为主体上、传播的地域上以及内容的接收者上都有所不同,针对广播的一些制度未必适合于网播行为.因为广播行为具有地域性,通过对广播主体的限制便可以实现对传播地域的限制.但是,网播基本上是没有地域性的,除非通过技术手段进行限制,其本身是国际性的.这些区别决定了适用于广播的制度未必当然适用于网播.例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广播他人作品的法定许可制度,并且版权局颁布了相关的办法.如果将广播权加以扩张从而涵盖网播行为,则这一制度和规定将直接适用到网播的行为中,但是由于网播行为的国际性,其他国家的公众可以免费获得依据我国法定许可制度而网播的内容,则相当于在对他国公众进行免费补贴.

因此,通过对著作权人的广播权扩张解释来将网播行为涵盖进去,这种选择是不可取的.

对于著作权人来说,通过将信息网络传播权扩张解释来包括网播行为是否可行?既然都是通过互联网络进行的传播行为,并且都是依据WCT的第8条,那么将信息网络传播权加以扩张从而包括这种网播行为似乎应该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并且这种方式也易于公众的理解,似乎也不需要对法律条文进行大的改动.

这种扩张解释会对表演者和音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构成造成混乱.因此,通过对《著作权法》或者相关条例的修改,增加著作权人的网播权应该是解决网播行为的更为合适的选择.

相关论文

微博侵权行为法律规制探析

该文是安全法学专业互联网论文范文,主要论述了互联网方面硕士论文开题报告,与微博侵权行为法律规制探析相关论文范文集,适合互联网及经营。

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为您写互联网毕业论文和职称论文提供互联网类有关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与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相关论文范文例文,包括关于互联。

图书出版垄断行为与法律规制

本文关于市场经济及行政强制及图书方面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关于市场经济方面论文范文资料,与图书出版垄断行为与法律规制相关本科毕业。

跨境电子商务避税行为的法律规制

本文是一篇电子商务论文范文,电子商务相关专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避税行为的法律规制相关硕士学位毕业论文范文。适合电子商。

注册会计师虚假验资行为其法律规制

本文是一篇注册会计师论文范文,注册会计师类有关电大毕业论文,关于注册会计师虚假验资行为其法律规制相关专升本毕业论文范文。适合注册会计。

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理基础

本文是一篇知识产权论文范文,关于知识产权相关硕士学位论文,关于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理基础相关函授毕业论文范文。适合知识产权及知识。

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的法律规制

该文为基金方面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与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的法律规制相关法学英语论文,可作为行政法学专业基金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