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透视“方韩大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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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韩大战”无论结局如何,法律的介入都将有利于推动事态向良性发展.

2012年春节期间,学术打假人方舟子质疑青年作家韩寒之父为子写作,与韩寒在网上展开了“口水大战”.此后,韩寒委托律师,就方舟子对其名誉造成损害事宜,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索赔10万元,双方的 “口水战”由此正式转变为“法律战”.

2012年2月13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发微博称,鉴于韩寒已于2月10日委托其律师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该院已裁定准许韩寒撤回起诉.


然而,就在人们认为方韩大战将就此偃旗息鼓宣告终结时,韩寒的代理律师对外宣称,韩寒撤诉是为了调整起诉书的内容,之后将根据《最高法关于名誉权纠纷管辖规定》集中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众人物承受批评的法律底线

方舟子与韩寒展开法律大战之后,很多法律界人士将该案比作中国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确实,民法概念上的“公众人物”一词 ,最早就是由这个著名案例发展而来.

1960年,因为一则批评性广告,纽约局长沙利文以诽谤为由,将《纽约时报》告上法庭并索赔.陷入绝境的《纽约时报》将反诉官司打到联邦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宣布: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当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联邦最高法院因此确立了这样一个原则:为了保障宪法的权利,公共官员起诉新闻媒介诽谤案,不仅要证明普通法要求的有关内容已经发表、给自己造成了损害,而且要证明被告具有“实际上的恶意”,方有可能胜诉.1967年的两个判例中,联邦最高法院又把“实际上的恶意”原则推广到“公众人物”上.“沙利文案”实际上是对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实行了弱化保护,这反过来保护了新闻自由及.

法律惩罚那些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但是,名誉权具有一定的限度.如果名誉权的保护范围过于宽泛,言论者动辄得咎,反而不利于及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作为公众人物,要比普通群众更能容忍社会大众的评论和批评,因为公众人物从其较高知名度和号召力中获得了丰厚的回报,有义务为此作出一定的牺牲.2002年,某媒体报道范志毅涉嫌而打假球,范志毅将该报告上法庭.结果,法院判决范志毅败诉.法院认为:“即使原告认为争议的报道点名道姓称其涉嫌有损其名誉,但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

然而,当所谓的批评纯属污蔑或者明显涉及诽谤、侮辱时,公众人物有权进行反击,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名誉是人的第二生命.一位作家的作品如果抄袭或者是代作,显然会严重影响作家的社会评价,从而影响他作品的畅销程度.作为“公众人物”的韩寒所拥有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身份是“作家”.方舟子在自己的微博上连续发表多篇文章,质疑韩寒作品系其父“”,显然触及了韩寒的名誉底线.韩寒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其告上法院,显然也是符合情理之举.

批评性文章内容是否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关键问题是传播内容的真实性.就“方韩大战”来说,如果方舟子文章所传播的事实是基本真实的,方舟子就无须负责(在不考虑污辱性言辞的情况下).尽管这样会造成韩寒的名誉降低,但法律认为名誉降低是其咎由自取.如果方舟子传播的基本内容失实,或者有不当评论以及污辱性的言辞,导致公众对韩寒的社会评价降低,也就是说侵犯了韩寒的名誉权,方舟子就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背后的法律尴尬

“方韩大战”的焦点集中在方舟子质疑韩寒的作品由“”,这和文学界常常引发争议的作品抄袭剽窃的争论有明显不同.抄袭剽窃是严重侵犯原创者著作权的行为,因为有原创者已经发表的文章可供对比,还有原创者的维权行为,经过对比研究很快就能够得出结论.而“”是和“作者”合作共赢、欺骗读者和社会的行为,是心甘情愿地把作品的著作权让给“作者”的行为.署有名字的原作不可能在现实中出版,也就没有可供比照的版本.由于对“”的质疑缺少法律意义上的证据,打假者或者怀疑者只能通过对文章的解读来提出逻辑的疑点,论证作者不可能创作出这些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署名的目的是为了表明署名者是该作品的创作者,是为了表明作者的身份.一旦确认了作者身份,就是承认他创作了作品、对社会作出了贡献,他有权享有著作权、行使著作权的财产权和其他人身权.

在“方韩大战”中,韩寒拥有自己署名作品的著作权,并提供了创作手稿,这是不争的事实.而方舟子提出的“拥有著作权的人不是作者”甚至“拥有著作权且提供有手稿的人仍不是作者”等质疑,在没有证据证实的情况下,不可能导致法理意义上的著作权改变.相信方舟子本人十分清楚这一点.因此不难看出,方舟子通过公众舆论质疑韩寒,并不是要从法律上置韩寒于何境地,而是要破除公众心目中对韩寒的信任.他自己对此从不讳言――“我就是要打破韩寒的神话”.显然,如果韩寒的文章是“”的表述被公众接受,必然导致韩寒的创造力和诚信受到怀疑,导致其声誉下降.由此看来,韩寒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自证,并不是像支持他的人认为的“多此一举”,也不是像反对他的人认为的“此地无银”,而是维护其名誉不得不采取的必要手段.

尊重法律才是最佳选择

美国大法官布伦南说过一句很精彩的话:“错误在自由评论中是绝对无法避免的,犯错误的权利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真理传播需要这种生存空间.”

通常情况下,许多人认为,对于公众人物的批评或者质疑的言论必然会损害公众人物的形象.但实际上,自由、公开的批评可以增进社会大众对公众人物的了解,促进相互信任与社会进步.

“批评使人进步”,然而权利也不应被滥用,批评者自身也要有的放矢,不能将批评变为满足私欲的工具,做到以理服人,学会善意地讲道理,而非不顾一切地横加指责.

公民行使时,很可能因自己的批评言论而惹上官司.如果败诉,批评者作为被告可能被法院判决承担案件的诉讼费,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此外,批评者还要承担败诉造成的名誉损失.这些费用综合在一起,可能是相当巨大的.如果批评者胜诉了,将会大大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在社会中将会具有更大的话语权,虽然经济收益很小,但社会效益很大.正因为如此,一个理性的言论者为了避免诉讼或者为了胜诉,他要对自己传播的内容负责,确保传播内容基本属实,不能凭空捏造事实.

在法律范围内进行打假和解决纠纷,显然是一个法治社会公民的最佳选择.公众人物在遭遇“侵权”时,拿起法律武器,本身就是对法律的信任、对真相的尊重,而此举也具有深远的普法意义.

因此,“方韩大战”的实质是(社会批评、监督和公众知情权)与个人权益(特别是公众人物的人格名誉权) 如何获得应有保障和合理平衡的问题.对公众人物的批评和监督是公民依法行使的权利.但依法保护公众人物的人格名誉权利不受过度侵害,不仅是公认的法律原则,也是公民个人行使的行为底线.从这个角度看,“方韩大战”无论结局如何,法律的介入都将有利于推动事态向良性发展.

作者为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法官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2年3月上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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