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鉴定标准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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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司法实务当中常见的一类纠纷,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很大,但我国现行的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不统一,导致赔偿不一致,并引发诸多负面社会效应,因此我国有必要尽快出台统一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关 键 词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赔偿;统一

伤残等级鉴定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重要环节,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对赔偿数额的多少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而可以说伤残等级鉴定对人身损害案件的处理结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根据笔者开展律师实务的观察,我国现行司法实践当中,伤残等级鉴定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司法实务中伤残等级鉴定标准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笔者近年在厦门海事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代理了多起非工伤又非道路变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这些案件中赔偿权利人即有在海上作业过程中受伤的渔工,也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在办理这些案件过程中笔者发现当事人提供的伤残等级鉴定报告,均是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疾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工伤鉴定标准)而作.

在这些案件审理过程中,采用工伤鉴定标准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往往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这类案件当中,如果被告方有律师代理,大都会申请法院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以下简称交通事故鉴定标准)重新鉴定.在单纯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如果被告方对鉴定标准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大都会重新委托鉴定,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中,人民法院现在对受害人依据工伤鉴定标准所作的伤残等级鉴定却大都采用,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1999]217号),相关内容如下:“要准确把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标准.参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工伤标准”),《刑法》第234条第2款规定的“严重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被害人身体器官大部缺损、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残疾程度可以分一般残疾(10至7级)、严重残疾(6至3级)、特别严重残疾(2至1级),6级以上视为“严重残疾”.在有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可统一参照“工伤标准”确定残疾等级.

笔者认为非工伤又非道路变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鉴定机构适用工伤鉴定标准进行鉴定以及部分受理法院采信适用工伤鉴定标准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欠妥,其理由可归纳为以下几点:(一)工伤鉴定标准只能适用于特定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赔偿权利人必须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并且必须是在劳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二)工伤鉴定标准的适用主体也是特定的,即只能由国家指定的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适用,社会鉴定机构或其他鉴定部门无权适用;(三)工伤赔偿标准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不同,工伤伤残的赔偿标准虽远低于一般的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但相比交通事故鉴定标准,工伤鉴定标准明显宽松,同样的伤情适用工伤鉴定标准得出的伤残等级往往比交通事故鉴定标准更高.非工伤又非道路变通事故案件按工伤鉴定标准评残以后,赔偿权利人却使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向赔偿义务人求偿,如此对赔偿义务人明显不公,亦可能导致其他诸多问题.

二、伤残等级鉴定适用标准不一产生的原因

导致目前司法实务当中鉴定标准适用不统一最根本的一个原因是我国目前多种鉴定标准同时并存且适用范围不明确.我国现在实施的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劳动能力鉴――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16180-2006》,除这两大标准以外还有卫生部制定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等等.由于我国人身伤残鉴定标准有多个.而制定之初不同鉴定标准的适用对象、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从而不同的鉴定标准在认定上有些严格有些宽松,并因此出现同样的伤残适用不同的鉴定标准可得到不同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甚至得到不同赔偿的情况.工伤鉴定标准是为处理工伤事故和因职业病致残职工而制定的,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对职工的爱护,较之交通事故鉴定标准其在伤残等级认定上明显较为宽松.同一种损伤在鉴定伤残等级时比照工伤鉴定标准要比比照交通事故鉴定标准高一级甚至二级,有的甚至比照前者可以构成伤残,比照后者却根本构不成伤残.比如,同样的“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按照交通事故鉴定标准构不上伤残,但按照工伤鉴定标准却可以构成9级伤残.此外,两种鉴定标准在晋级原则上也不相同.交通事故鉴定标准中规定“受伤人员符合二处以上伤残等级者,应以伤残程度最高的等级为评定结论,但须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即未作晋级规定.而工伤鉴定标准却有“两项以上相同等级.最多晋升一级”的规定.如此,对于存在多数伤残的受害人,适用工伤鉴定标准明显更易得到更高等级的伤残鉴定结论.

更为重要的―个原因是,我国现行法律对非工伤又非道路变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到底应当适用哪个鉴定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

当事人在起诉之前为确定赔偿金额,往往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其进行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而鉴定机构如采用的鉴定标准不同,形成的鉴定结论往往偏差较大,当事人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常常是人为的、主动地选择工伤鉴定标准进行鉴定,然后依据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索赔,其目的很明确就是希望据此获得更多的赔偿.我国目前司法鉴定机构已采取社会化方式运行,鉴定机构鱼龙混杂,一些鉴定机构为扩大市场份额不惜盲目迎合当事人不正当的要求.

三、伤残鉴定标准不―的负面影响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直接影响到伤残等级的高低和赔偿金额的多少,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同样的伤情,适用不同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却得出级别差异较大鉴定结论,以致于使案件的赔偿数额出现很大的悬殊,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也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笔者认为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不一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构成妨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残等级直接影响到赔偿数额,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当事人在委托鉴定时往往要求使用对自己有利的鉴定标准.以获得更多的赔偿数额.因此,在司法实践当中,经常出现另一方当事人对鉴定标准、鉴定结论不认可,而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造成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的现象,这样既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也损害的法律的权威与公正.因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适用的不一不但给案件的处理带来很大的难度,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增加了当事人的鉴定成本,同时也使一些纠纷久拖不决,对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构成妨碍.

(二)对鉴定人员的依法、诚信执业构成妨碍.在鉴定环节方面,由于我国目前鉴定标准不统一,对于工伤和交通事故以外的伤残到底应适用哪个鉴定标准缺乏明确法律规定,司法鉴定人员在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时也往往无所适从.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常常根据自己的喜好、与委托人关系的好坏来随意适用不同的鉴定标准,甚至有的鉴定机构为了多创收鉴定费或是为了得到当事人额外的好处就有意按伤残级别高的标准进行鉴定.

(三)对审判人员的裁判活动造成妨碍.在案件审理环节方面,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不统一,往往使得经验不足的审判人员无法正确判断当事人提交的司法鉴定结论是否能够作为定案依据,面对多份鉴定结论,审判人员也感到茫然,很可能作出不当的判决,难以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即便审判人员能够正确确定案件应采用的鉴定标准,但是如果被告人一方没有对鉴定标准、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审判人员是否能够主动审查并要求重新鉴定不无争议.

(四)对民众的司法信任感造成妨碍.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不统一,在社会上也会引起司法不公的质疑.因为社会民众非法律专业人士,不知道有几个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只知道同样的伤残程度应当有同样的伤残等级,却不知道为什么会出现不同的鉴定结论.当适用不同的鉴定标准得出不同的鉴定结论时,民众往往怀疑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如果赔偿义务人对鉴定标准提出异议,审判人员同意并重新鉴定,一旦鉴定结果不利于赔偿权利人,赔偿权利人就会无端猜疑审判人员与被告方有不当关系,指责鉴定人员甚至审判人员徇私枉法.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更有甚者,会认为是司法不公正.因此,我们甚至可以说不一致的鉴定标准对民众的司法信任感造成妨碍,并可能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因素.

四、我国伤残等级鉴度改革与完善建议

我国现行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较多的考虑了不同行业、不同部门的特殊性,但却忽视了彼此的衔接与协调统一,从而导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伤残等级鉴定随意性相对较大,这样既有损法律的严肃和统一,又无法实现司法公平公正.为此,我国应尽快出台一部统一适用于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在制定统一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过程中,我们应摒弃赔偿标准的限制,我们应当把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统一与赔偿标准的统一区别开来.各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在当前社会经济条件下,为了处理好这些案件,在统一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类型案件的特点,适当制定或保留一些不同的赔偿标准,但对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处理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适用统一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在统一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出台前,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可先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以下问题:1.除交通事故致残适用交通事故鉴定标准、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适用工伤鉴定标准,其他的损伤致残均应比照交通事故鉴定标准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且明确该规定不只对法院系统有约束力,对司法鉴定机构也有约束力.2.对于既是工伤,又是交通事故或侵权行为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赔偿权利人向用工单位进行工伤索赔时,按照工伤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向交通事故的责任方或侵权行为的责任方索赔时.则按照交通事故鉴定标准来认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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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吴伟聪,于晓军,王海鹏,高贵山,统一损伤程度和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探讨[J],医学研究杂志,2008,(11)

3.金福海,龙建康诉中洲建筑工程公司等损害赔偿纠纷案评析[J]判解研究,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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