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的证明标准

时间:2024-01-08 点赞:47507 浏览:92246 作者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为您写刑事诉讼毕业论文和职称论文提供刑事诉讼相关本科毕业论文范文,与逮捕的证明标准相关论文范文例文,包括关于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法及证据方面的论文题目、提纲、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是免费优秀的刑事诉讼论文范文。

摘 要 逮捕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其适用是受到严格限制的.除了嫌疑人的确存在逮捕的必要外,还要求嫌疑人涉嫌犯罪的可能性达到一定的程度.而这种判断则需要以证据为基础,来确定其是否达到了逮捕证明标准.由于我国逮捕证明标准的规定过于抽象化,司法实践在如何把握证据上出现了模糊的认识,影响了逮捕正常功能的发挥,笔者通过对我国及国外部分国家逮捕的证明标准的分析、介绍,分析我国逮捕证明标准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工作实际,浅谈对怎样把握我国逮捕证明标准的认识.

关 键 词 证明标准 审查逮捕 有证据证明

作者简介:刘婷,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046-02

一、逮捕证明标准的重要性和特点

证明标准又称证明任务、证明要求,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当提出的证据达到了证明标准,则其指控的事实也就成立;当提出的证据未达到证明标准,其指控的事实也就不能成立.证明标准是衡量证明结果的尺度和准则.在司法实践中,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涉及到证明标准问题,证明标准是贯穿整个证明过程始终的一根金线,诉讼主体搜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进行实体处理的活动都是围绕着证明标准而展开的.逮捕是强制措施,不是独立的诉讼阶段,因此,对于有没有必要设立逮捕的证明标准,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着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确立逮捕的证明标准是十分必要的.一是因为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适用必须十分的慎重.逮捕剥夺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失去了自由,嫌疑人的尊严、名誉、价值、事业、家庭及至健康等一系列权利都会受到严重影响.并且我国逮捕的羁押期限很长,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为二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一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等四类案件的羁押期限可长达五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羁押期限可以长达七个月.此外,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是在司法实践中,审查逮捕出现了两种明显的偏差,一种是标准把握过严,束缚了逮捕正常功能的发挥,不利于打击犯罪;另一种是标准把握过宽,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有悖于公正司法,因此,非常有必要单独确立一个合理的逮捕证明标准,既规范逮捕案件的最低证明要求,确保案件质量,又防止和克服标准把握过严的偏差.

逮捕的性质决定了逮捕证明标准具有以下特点:

1.即时性.逮捕是为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一种强制措施,不是对案件作出的最终处理.逮捕当时据以认定的证据,可能在捕后的侦查阶段中随着侦查的深入而发生变化,但是,只要在审查逮捕时符合逮捕条件,即使捕后事实、证据发生变化,被不作为犯罪处理,也不能认定为错捕.因此,审查逮捕的证明标准具有即时性.


2.有限性.逮捕一般用在案件侦查阶段的开始,并且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审查逮捕阶段的证据往往不充分、不确定,有待于在捕后的侦查过程中去继续完善.因此,逮捕只是作为刑事诉讼中一个阶段对证据所作出的判断,具有有限性.

3.保证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逮捕时不能退回补充侦查,也不能另行侦查,加上审查逮捕期限短,因此给办案人员在把握逮捕的证明标准上增添了难度,但是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适用时要慎之又慎.为了保证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要求审查逮捕的证明标准要具有保证性,即尽可能的保证捕后的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能够被起诉和判刑,保证犯罪嫌疑人受到刑事制裁.

二、国外的逮捕证明标准介绍

美国的逮捕证明标准是“合理根据”.美国联邦刑事诉讼法规则第四条规定,“如果控告表明,或者根据提出控告的宣誓书获悉,有合理根据相信有犯罪行为发生并且由被告人所为,应签发逮捕该被告人的令状给法律授权的官员去执行”,“确定有无合理根据可以全部或部分基于传闻证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伦奎斯特主笔的联邦最高法院就伊利诺伊州诉盖茨案裁决意见书指出:在判断合理根据时,正如这个概念的含义,我们所判断的只是可能性.这些可能性不是技术上的可能性,不是法律家们行为的可能性,而是一个有理性且谨慎的普通人日常行为的可能性.在判断是否构成合理根据时,我们主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签发司法令状并不需要以确定性为前提,存在可能性即可.英国的逮捕证明标准是“合理根据怀疑”.根据英国《1967年刑事法》第2条的规定,对于正在实施某项可逮捕罪或者有合理根据怀疑其正在实施某项可逮捕犯罪的人,任何人都可以实施逮捕,还有权无证逮捕任何即将实施可逮捕罪的人或者有合理根据怀疑其将要实施可逮捕罪的人.日本的逮捕证明标准是“有相当的理由”.对逮捕进行司法审查的实质要件是必须有相当的理由足以怀疑嫌疑人实施了犯罪,以及必须有逮捕的必要.

从表面上看,国外对逮捕条件的规定较宽,但实质上这些国家的逮捕并不必然导致较长时间的羁押,英美法国家还采取必要的保释制度,当被告人提出保释的请求时,除特定情况外,必须准予保释.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则采取限制羁押期间制度,虽然原则上准许继续羁押,但在期间和次数上有一定的限制.可见,这些国家虽然对逮捕的证据要求不高,但在逮捕羁押上则是严格限制.并且在制定逮捕证明标准时将“自由心证”思想融入到客观证据中,体现出客观性和主观性相结合、实体性与程序性相结合的特点.

三、我国逮捕证明标准的现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将逮捕的证明标准规定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1998年1月19日“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解释为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从司法实践适用的情况来看,这一解释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法律和司法解释在证明标准的表述上过于笼统,造成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依照各自的理解进行自由判断,并依此决定是否应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导致了两种极端,一种是将逮捕的证明标准理解得过低,认为只要有证据就可以实施逮捕,导致滥捕滥押,许多错捕案件都与逮捕证明标准把握过低有关;另一种是为了避免捕后诉不出去,或者判不了,而人为地提高逮捕的证明标准,造成该捕的不捕,打击不力.

鉴于我国现行逮捕证明标准存在诸多问题,许多学者提出了重新构建我国审查逮捕证明标准的思路.有学者提出在逮捕证明标准的设计上应当参照国外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司法现实,特别是借鉴国外“主观上的合理根据或合理根据怀疑同客观上的证据要求”相结合的经验和做法,构建“‘三基本’条件下合理相信”的逮捕证据标准:“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基本犯罪证据确实,基本犯罪指向明确,相信犯罪系犯罪嫌疑人所为.”它包含两方面的含义:首先,在客观方面,犯罪事实、犯罪证据和犯罪指向这三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其次,在主观方面,检察官对证据进行审查后,从主观上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犯罪行为就是犯罪嫌疑人所为,从而赋予检察官内心的自由裁量权和合理相信权.这里所强调的“合理相信”并非是指检察官自身任意的合理认定,而是指检察官合乎逻辑思维下的理性裁量.也有学者提出的初步构想是“在优势证据条件下的合理相信”,证明的内容则是:(1)犯罪行为确实发生;(2)该行为是被逮捕的嫌疑人所为.所谓“在优势证据条件下的合理相信”包括两方面的含义:首先,从逮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有罪证据的掌握上,应当比无罪的证据占有优势.从客观方面对逮捕的证明标准进行约束.当然,这里所说的有罪证据必须具有可采纳性,审查批准逮捕机关需要对提请逮捕机关提交的证据进行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以及其他证据排除规则的约束进行鉴别.另外,在证据运用的过程当中也必须严格依照证据的采信标准来最后判定有罪证据是否是占有优势.其次,逮捕机关的司法人员在进行证据审查后,从主观上有充足的理由相信嫌疑人就是实施犯罪行为人.这里的“合理相信”是指司法者将自己放入社会大众普遍思维下的理性裁量.“有充足的理由”是依据采信的证据推导出的结论是最符合逻辑和常理的结论,产生其他结论的可能性很小或者不符合逻辑及常理.还有学者提出应设立逮捕阶段的最低证明标准“已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已经实施犯罪或者有实施犯罪的重大嫌疑”.

四、对我国逮捕证明标准的理解

在我国,一般案件在提请审查逮捕前有7天的刑事拘留期,在拘留前,可有12小时的传唤,机关还可以有48小时的留置盘问,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机关还可以将拘留延长至30日,即使已经提请至检察机关审查,在7天的审查期内,按照实际做法,只要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批捕决定,侦查机关仍可在此期间补充证据,并且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较长,因此,对据以逮捕的证据应当作较高的要求.笔者认为,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应从两方面理解:

1.对于仅有一罪或一次犯罪的案件,逮捕的证明标准应达到起诉定罪的证明标准,也就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中的“有证据”应当确实、充分,但与起诉、判决定罪时相比,又有以下不同:第一,这种确实、充分是建立在批捕阶段的确实、充分,也就是说,捕后的查证结果仍有推翻这种确实性的可能.第二,“确实、充分”应该是动态的或者说是有层次性的,犯罪性质越严重、社会危险性越大,逮捕的证据要求反而应该更低,这与判决时的要求刚好相反.比如,对一宗赃物价值处于定罪数额左右的盗窃案,在确切的价格鉴定结论没有出具前是不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而在一宗故意杀人案中,如果有某些关键的鉴定结论未出,而犯罪嫌疑人又有重大的犯罪嫌疑时,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应当先予逮捕.第三,在已构成犯罪这一点上应当是确定的,但究竟构成何罪尚需要进一步查证,逮捕时可以是不确定的.第四,证据的形式存在瑕疵,但其内容是真实的,此时仍可作为证据使用,存在的形式上的瑕疵可在捕后补正.第五,“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中”的“犯罪事实”是指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事实,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事实,与量刑轻重有关的事实的查证,则不在逮捕阶段的要求之列.

2.对于重特大恶性案件,虽然有时犯罪构成某一要件的证据尚不充足,但只要有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已经涉嫌犯罪,同时进一步开展侦查有获取充足证据的现实可能,而犯罪嫌疑人又不能证明自己确实无过错的,可以直接推定其涉嫌犯罪.对于此类案件放宽条件逮捕,虽然可能捕后因证据达不到起诉、审判的要求而被不作为犯罪处理,但却是非常必要的,因为这类重特大案件,更加需要充分发挥逮捕强制措施保障侦查活动顺利进行的积极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证据较难掌握的案例,例如犯罪嫌疑人在逃,缺少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共同犯罪案件,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可印证的,主要证据一比一“相互矛盾”的等等.为了使逮捕证明标准的把握更加统一,可建立运用证据案例示范制度.由最高司法机关从全国逮捕案件中精选出在运用证据上带有指导性的成功案例,向下级司法机关推出,以便办案人员学习和参考.

相关论文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该文是标准论文专业刑事诉讼论文范文,主要论述了刑事诉讼方面有关毕业论文题目,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相关论文范文资料,适合刑事诉讼及证据。

证明标准的经济

该文为刑事诉讼类有关电大毕业论文范文,与证明标准的经济相关论文的标准格式,可作为标准论文专业刑事诉讼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

我国的证明标准

该文为关于证据法学在职毕业论文范文,与我国的证明标准相关论文标准格式模板,可作为标准论文专业证据法学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

新刑事诉讼法的刑事证明标准

本文是一篇刑事诉讼论文范文,刑事诉讼方面有关硕士毕业论文,关于新刑事诉讼法的刑事证明标准相关毕业论文模板范文。适合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

有关财会信息资源元数据标准的

本文是一篇数据论文范文,数据有关专升本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关于有关财会信息资源元数据标准的相关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适合数据及数据库及。

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分类标准

该文为关于资产方面毕业论文参考文献格式范文,与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分类标准相关会计学论文封面,可作为会计师专业资产论文写作研究的大。

建构文学史写作的价值评判标准

关于文学史及如何写及文学性方面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关于文学史方面优秀论文标准,关于建构文学史写作的价值评判标准相关论文范文数据。

最低质量标准理综述

这篇高质量论文范文属于标准论文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高质量类硕士论文开题报告,与最低质量标准理综述相关小论文查重标准。适合高质量及儿。

我国诉讼离婚的法定标准

本文是一篇婚姻法论文范文,婚姻法有关本科论文开题报告,关于我国诉讼离婚的法定标准相关毕业论文模板范文。适合婚姻法及婚姻家庭法及社会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