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初任法官选任制度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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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韩国的法官选任制度体现了一定的法律文化背景.目前在中韩初任法官选任制度比较方面,相关文章并不是很多.通过对中韩两国初任法官选任制度做比较式探讨,展现两国在初任法官选任方面严格科学的制度设置,可为我国当前法院体制改革提供有益借鉴.

关 键 词 中国 韩国 法官选任 比较 借鉴

作者简介:缪新森,杭州市桐庐县人民法院横村法庭.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062-01

韩国与我国相邻,在文化传统上与我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韩国的法官选任制度有其一定的特点,对中韩两国初任法官的选任制度进行比较式探究,可以为我国当前法院体制改革提供有益借鉴.

一、韩国与中国的初任法官选任之比较

(一)韩国的初任法官选任

在韩国要成为法官,公民必须首先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通过了考试之后,这些韩国公民还需要到司法研修院进行为期两年的培训,主要系统学习法律实务方面的知识.对于司法研修毕业考试成绩优秀而自愿从事法官工作的,经向大法院提出申请,由大法院任命为预备法官后,再统一分配到全国的地方法院.预备法官的任期为2年,期间不能独任审理案件,主要从事的是与案件审判有关的调查和研究工作.P期满后,由大法院全体大法官组成的大法官会议根据预备法官任职表现决定是否正式任命其为法官.

(二)中国的初任法官选任

在中国,对于初任法官,要进入法官队伍,实践中,我国现行的是公务员准入制.要成为一名法官,首先需要通过公.以浙江省为例,目前法院系统招录“预备法官”的报考条件除了学历要求至少法学本科以上之外,还要求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考入法院的“预备法官”需要经过两次法官学院的培训,并接受结业考试,通过者经过法院内部的选拔成为助理审判员人选,最后由本院院长任命.

一、中国、韩国初任法官选任制度的比较

(一)初任法官选任制度的共同点

把法律专业知识作为初任法官选任的最重要考核指标.两国都要求成为法官之前必须接受一定程度的法律教育,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在韩国,公民要成为法官首先需要考入大学的法律系学习,继而通过难度较大的司法考试.通过之后,还要参加司法研修.在中国,担任法官的条件之一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特殊的地区可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将学历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科毕业).此外,考取“预备法官”职位除学历要求之外,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二)初任法官选任制度的不同点

1.进入法院的程序不同.韩国公民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之后,需要到司法研修院系统性地学习法律实务方面的知识.两年后,大法院从提出意愿的申请者中择优任命为预备法官,然后分配到全国的地方法院.即优秀者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申请成为预备法官.而中国公民是通过报名参加相关组织部门举办的公,经过笔试和面试、体检及考察后,合格者被录取为公务员,进入法院工作.即通过公进入法院工作.

2.成为初任法官的程序不同.在韩国,预备法官的任期为2年,期满后,由大法院全体大法官组成的大法官会议根据预备法官任职表现决定是否正式任命其为法官.这两年可谓是个见习期,见习期满通过任命才可以算是真正意义上正式的初任法官.而在中国,通过公以“预备法官”资格进入法院工作之后,先从事书记员工作.同时,要求“预备法官”参加法官学院组织的培训,而各地方有不同的法官培训方案.以浙江省为例,预备法官们要成为助理审判员需要接受两次法官学院的培训,同时必须具备相关部门的实习经历,其中立案庭是必须实习的部门.通过法官学院的结业测试之后,才具备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的资格,成为一名初任法官.

二、韩国初任法官的选任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首先,初任法官选任是一项重要但却繁琐的工作,如果设置一个独立的专门机构来承担这项职能,则更能优化准入队伍,考核方法也会更加系统化、科学化.韩国设置司法研修院,不仅可以起到法律业务知识培训的作用,而且从这些优秀者当中,优中选优,充实到法官队伍当中.基于我国国情,我国可以考虑设置初任法官培养中心.通过这一专门性质的机构,负责招录“预备法官”,这种模式将招录工作专门化,有利于选拔优秀的法律人才进入到法官队伍.

其次,我国的“预备法官”准入考试可以进一步优化.考生通过公进入法官队伍.虽然考生报考“预备法官”的条件中已要求通过司法考试.但现行司法考试采用笔试达到相应的合格分数即认定为通过的方式.这种考试方式虽然较为全面地考察了考生的法律知识储备,但对于考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并没有充分反映出来,也不能较为全面地检测出考生对具体案例的解决思路、调解能力等.因此,针对法官岗位的特殊性,对于招收“预备法官”应增设相应的考试,并且区别于司法考试,这种考试方式可以在公务员面试之后,加试专业知识,且主要采用面试的模式,考察其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如何处理纠纷的能力.如果不能通过这种加试,则不能被录取进入法院工作.

此外,除了以公务员招考方式进入法院成为法官这一形式之外,我们也可以考虑从博士研究生、大学教授直接选调一部分优秀人才添补进法官队伍.因为这些人才已经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储备,通过进入法院之后一段时间的实践,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从而胜任法官这一职位.

注释:

①陈宜芳.韩国的司法制度.山东审判.第24卷.第1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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