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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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学教育已经成为衡量社会文明程度和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标志.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对法学教育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对法学教育既是一种挑战,可能危及法学教育的地位;又是一种机遇,可以为法学教育提供新的发展契机.我们必须更新法学教育观念,优化法学教育结构,对现行法学教育继续进行改革,以跟上时展的需要.

[关 键 词 ] 法学教育 司法考试 改革

随着我国法治的发展,法学教育肩负着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双重历史使命,它不仅要为立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监督等法律职业部门服务,而且要面向全社会培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需要的各类高层次、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以本科层次为主的高等法学教育在培养、训练具有创新观念和能力的高级法律人才,从事法学研究、发展法学理论,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提供知识、人才和智力服务等方面肩负着越来越多的社会责任,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教育的本质和功能决定法学教育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先导性的战略地位.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学教育已经成为衡量社会文明程度和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标志[1].


1.当前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弊端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伴随着法治建设的前进步伐,我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也得到了发展,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是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发源于西方.在西方国家里,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从一开始就有着紧密联系,法学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备条件.在大多数国家,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和法律职业紧密结合在一起,法学教育是司法考试和法律职业的前提,司法考试和法律职业是法学教育的重要目的,司法考试是联系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桥梁.这种做法对于这些国家充分利用法学教育资源、提高法律职业者素质、保证司法公正、促进法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

但令人遗憾的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普通高等学校的法学教育实行的是素质教育,而不是法律职业教育,从而广大法学专业毕业生在毕业之后,往往一时难以胜任检察业务、审判业务、律师业务等法律业务,而不得不在有关单位边干边学.鉴于我国现行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存在严重的脱节现象,理论界普遍主张我国应当由通识教育或者素质教育转化为法律职业教育.但是法律职业教育并非代表法学教育的全部,法律职业教育也不能解决中国法学教育存在的所有问题[3].与法律职业的脱节,一方面导致法学教育走上自我办学、自我完善和自成一体的发展道路,使中国法学教育的学科化、知识化和学院化现象成为主流.另一方面又出现了法律职业的行政化、大众化、地方化和泛政治化倾向,导致法律职业难以形成专门化分工,也使得法律从业人员难以走上职业化发展的道路[4].

同时,由于宏观调控机制不健全,尤其是缺乏法律职业部门的指导、监督和制约,近年来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发展过热且发展不均衡,建设法治国家急需的高层次法律人才严重不足与法学教育在低层次的过量发展与盲目发展并存,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问题仍然突出.由此,在教学结构方面,素质教育、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界限不清晰,功能不明确;法律职业缺乏法律素质教育基础或层次较低,且无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职业教育;没有形成具有统一目标,分工明确,环环相扣,层层推进的一体化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的法律教育体系[5].

2.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

2001年6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正案确立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至今已实施六年了.这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不仅有利于提高法律职业者的素质,保障和促进司法公正,而且也将对法学教育产生深远影响.

2.1 司法考试将冲击法学教育的结构

改革后的司法考试的报名学历是本科,仅对少数地区放宽到专科,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取消这一优惠政策也在所难免.而在我国法学教育体系中,法学专科占有不小的比例.由于已不符合司法考试制度的基本条件,法学专科自然将逐渐退出市场,以本科为主的法学教育基础体系将逐渐巩固.

2.2 司法考试将影响法学教育的地位

一般来说,某种职业社会地位的高低、职业吸引力大小,与其在该社会中所发挥的作用成正比,而与能够适应这种职业的素质要求、完成该职业所承载的社会责任的人数成反比.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推行,提高了进入法律职业的“门槛”,进一步肯定了法律职业所承载的重要社会责任,将推动我国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提高,不断适应“依法治国”的要求.这也必然使法学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得到明显提高.但目前的制度设计是报名的前提要取得大学本科文凭,因此,由于本科生在校期间无法参加司法考试,不能向用人单位证明自己的能力,也就丧失了就业机会.加上每年司法考试的合格率极低,过关人数十分有限,必然会有较高比例的法学本科生被法律职业拒之门外,造成法学专业就业率连年走低[6].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动摇学生对法律职业的选择,导致法律专业也由“热”变“冷”,不利于法学教育的健康发展.

2.3 司法考试将影响法学教育的内容和培养模式

教育围着考试转是中国教育的一大特色.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成为不少高校法学专业的“指挥棒”.各高校减少、放弃特色课程,转而围绕司法考试的考点来安排教学内容,甚至把司法考试教材作为法学本科教科书,如此缺乏特色的教学内容将会使法学教育沦于平庸.然而,这并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对法学教育的要求.以本科教育为例,其目的既是为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培训提供优质的生源,同时也得为研究生教育和高级法律人才的培养提供备选力量,并培养一批社会其他行业和部门所需要的应用型人才,如法律辅助人员.如果片面地认为通过司法考试就是法学教育的根本目的,这将给法学教育带来灾难性的影响.

就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之间的关系而言,二者相互依存,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而言,既是一种挑战,可能危及法学教育的地位;又是一种机遇,为法学教育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司法考试是沟通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桥梁,既可以作为法学教育质量的一个“检验标准”,同时也是进入法律职业的一道“门槛”.法学教育对司法考试而言,则是前提和基础,司法考试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离不开大学教育的支撑.没有发达的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就缺乏充足的优秀应试者.司法考试有助于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确立,有助于法学教育结构模式的选择,有助于完善法学教育的管理模式;法学教育的发展必然促进司法考试的兴旺,促进司法考试制度不断完善.基于此,我们必须正视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抓住司法考试提供的契机,推动法学教育向前发展.

3.当前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方向

法学教育并非纯粹的职业教育,事实上承担了相当重要的通识教育的功能,因此法学教育不能围绕司法考试转,只听从司法考试的“指挥”.与此同时,法学教育界肩负着为法律职业培养预备人才的使命,面对一项每年有将近万人参加的职业考试显然不能无动于衷.相反,法学教育界应当积极对现行教育体制作出调整[7].面对着司法考试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局面,我们认为,当前法学教育的改革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3.1 更新法学教育观念

过去,我们把法学教育视为素质教育,过度强调法学教育的通识性而忽视了其职业教育性.今天,面对司法考试,我们必须更新法学教育观念,把法学教育不仅视为一种一般的通识教育,而且也视为一种特殊的职业教育,使今后的法学教育在保留其通识性基础上,增加更多的职业教育成份,并逐渐与法官资格、检察官资格和律师资格的取得挂钩.其次,确定法学教育的重点培养目标.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法律职业的需求支撑,我国法学教育目标的定位一直过于宽泛,缺乏针对性,培养的人才少有从事法律职业的.司法考试体现特定法律职业的要求,特定法律职业是大学法学专业毕业生最重要的职业去所,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是最重要的法律职业人员,在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因此,我们应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重点定位于培养特定法律职业人才[2].

3.2 优化法学教育结构

鉴于我国目前较为复杂也较为混乱的法学教育体系,笔者主张取消法学专科和非正规法学教育,规范非普通高校的法学教育,优化法学教育结构.首先,高起点应当是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由于法律职业是专业化程度比较高的一种职业,因此,凡是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都应该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法律技能、法律职业伦理.应尽量避免独立法学院校的设置和存在,专门的法学院校普遍不具备培养宽口径、厚基础、强能力之复合型法学人才的资源.已有的政法院校,应通过与其他高校合并或自身转型为综合性大学的方式,将法学本科教育纳入普通大学教育,这样才能有效保证法学院系的学生接受到法律理论教育和跨学科教育.其次,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和非正规教育.如前所述,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不仅在于培养专门的法律人才,而且在于培养普通公民的法律素质或者法制观念.从这个角度讲,其在提高普通公民的法律素质方面还是具有一定的生存空间的.但是,随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已经进入了大众化阶段,保留法学专科教育的必要性随着我国法学教育的大规模扩张而大打折扣.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法学专科教育将很难再有立足之地,因而应当取消.最后,规范非普通高校的法律教育.我国应当明确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是法学学历教育的唯一合法主体,禁止司法系统和行政系统兴办的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行政学院、政法干部管理学院、院校、司法学校、培训中心以及各种广播电视大学等各种非普通高校开办法学学历教育,而将这些学校的法律教育定位为法律职业培训教育或者法学继续教育[3].这样做的结果能够为统一司法考试、研究生教育提供优质的生源,以直接或间接地提高我们的立法、执法、司法的质量,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

3.3 改革法学教育方式

传统的法学教育方式“重知识传授,轻技能培养;重理论讲解,轻实践培训;重条文注释,轻法律精神的培育;重教师讲授,轻学生的能动性;重考试,轻能力;重考试分数,轻素质提高”,这种教育方式培养的学生高分低能,不适合从事实践性强、技能要求高的法律职业.我们必须改革传统的法学教育方式,注意法学教育的主体性、开放性特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增加实践性、应用性环节,注重不断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2].针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法学教育方式的改革:

3.3.1 合理确定课程设置

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一直与主要的法律文件对应,而课程内容则大多偏重于法律规范的介绍和注释,不太关注法律规定在现实中的具体运用或现实究竟发生了什么.从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的目标出发,以基础厚实、知识面广、实践能力强、素质高为标准,合理确定课程设置.为加强法律教育的实践性和开放性,课程设置不应局限于正式的法律制度本身,应充分反映普通常识教育的内容,增加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历史学、人类学、信息技术等方面的知识,鼓励学生学习跨学科知识,逐步实现法学院的多样化与多元化.

3.3.2 丰富和创新教学方法

除课程设置外,关键还要进行教学方法的改革.法学的课堂教育方法通常都是缺乏学生参与的灌输式方法,没有多少实质性的课堂讨论或辩论,因此使学生无法发展证明和论述的能力.其实法学教育的方法多种多样,并不局限于正式的课堂讲授.要对西方高等法学教育广泛实施的案例教学法、诊所法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的合理内核进行移植与创新,并综合运用讨论式、启发引导式等多种教学方法,来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推动学生创造性法律思维与能力的培养[8].

3.3.3 完善实践教学体系

实践教学既可以检阅、修正和巩固已有的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又有利于塑造法学专业思维、强化法律职业伦理修养,更有利于训练法律专业应用能力,因而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法律人才培养手段.今后在实践教学形式上,除了坚持过去行之有效的做法外,还必须坚持新形势下的创新,以构筑完善的实践教学体系.应当加强和改善学生见习、实习和社会实践工作环节.要改革目前毕业实习形式,克服随意性和盲目性,制定科学规范的毕业实习制度,使学生在较长的实习期内获得和巩固实践经验.

总之,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对法学教育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司法考试已成为法学教育质量的重要评估要素之一,并为法学教育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我们理应抓住这一契机,对现行法学教育继续进行改革,以跟上时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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